
苍政办〔201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鼓励、引导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参照《关于温州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苍政办〔2016〕126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在领取被征收房屋补偿金之日起12个月内以货币补偿金在苍南县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包括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合法房源)的,可按规定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二、房屋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套房安置时,可以同时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形式;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可按照第一条规定购买合法房源,并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对房屋被征收人提交的领取购房补助款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后,按规定发放购房补助款,并在发放购房补助款30天后,报县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四、本补充规定与《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苍政办〔2016〕126号)具有同等效力,修改部分条款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五、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