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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日期: 2019-06-05
浏览次数: 219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日益增多,各项工程建设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对办理临时用地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在近年国土资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管中,存在大量的疑似违法用地实则为各类工程项目未及时进行审批、备案入库的临时用地,阻碍了国土资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同时,因为部分项目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不到位,用地单位的土地复垦义务难以落实,导致了耕地资源的流失,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为进一步我市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落实耕地保护。规范临时用地使用,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拟定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二)《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四)《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第(四)条: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审批后报本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严管控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32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桂国土资规〔201713号)第七条规定: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采石用于本项目建设的,不用设置采矿权;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采石用于建设项目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矿权。

(十)《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城管联发〔20161)

三、制定过程

20171026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根据局领导的指示,我局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临时用地政策进行了研究解读,并开展我市临时用地情况摸底调查工作。2017125日,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各分局召开了临时用地管理专题会议,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的现行政策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充分进行了分析、讨论。随后,根据会议精神与讨论意见,于20181月起草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报送我局相关科室和分局进一步征询修改意见。3月,我局根据征询的意见和建议,对《通知》进行了完善修改。5月,我局在局门户网站对《通知》公示15天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反馈。5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根据文件要求,我局重新梳理了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和流程,完善了《通知》内容。6月,《通知》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并经局长专题会议讨论、审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内容。72日,《通知》通过了局业务会集体审议。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别从临时用地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用地规模、审批权限和流程、用地补偿、土地复垦、监督管理七个方面,对我市的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了临时用地管理方式和审批流程。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临时用地的适用范围,对具体使用的情形进行了罗列。对不属于适用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予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二)遵循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主要从选址、使用期限对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临时用地应当充分利用荒地,不占、少占耕地。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严管控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32号)规定,符合国家规定范畴的重大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规定范畴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抢险救灾所需外,其他临时用地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对我市采矿项目进行了统计分析,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对采矿临时用地使用规模进行了规定。采矿项目临时用地规模要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相匹配,对不同矿种的小、中、大型规模的矿山临时用地规模分别进行了限定。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界定以现行矿山规模分类标准为准[《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桂国土资规〔201713)]。对于工程建设尤其是线性交通工程的临时用地,因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对临时用地的规模不做定量限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集约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土地。

(四)分别从审批权限、用地申请以及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审批进行了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要求,我市将市局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区)及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开区),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行使临时用地审批权。除企业取土临时占用土地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余临时用地均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审批。

审批采用限时办结的模式,对临时用地审批工作提出严格的要求。并要求将土地复垦审查与临时用地审批有机结合,保证了审查的一致性和严密性。

(五)对临时用地的补偿进行规范,明确了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和依据,并对不同用地权属的补偿方式进行了规范,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

(六)从义务落实、方案审查受理、监督管理对土地复垦工作提出了要求。首先明确了临时用地申请人即为复垦义务人,规定了复垦义务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其次,规范了土地复垦方案的受理审查方式,为了进一步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临时用地审批有机结合,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规定,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权限应与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一致,为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最后,为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切实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要求在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后方可批复临时用地手续,并设立专门账户监管土地复垦保证金,严格土地复垦的验收。

(七)对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结合国土执法“一张图”,对临时用地进行入库管理,并及时总结逐级汇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保国土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

五、《通知》与临时用地的现行政策的衔接

《通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临时用地审批和管理上的实际情况,做了以下衔接和完善:

(一)细化了临时用地的范畴。根据临时用地的特点和用途,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临时用地分为工程建设临时用地、采(探)矿临时用地和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对工程建设中弃渣(土)场细化,拟将占用土地同类情形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纳入临时用地范围。通过对现阶段我市采(探)矿项目所需临时使用的生产、办公生活设施以及占地规模进行调查、分析、归类,界定了采(探)矿临时用地范围。

(二)增加了临时用地规模的界定。根据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充分考虑采(探)矿项目生产、办公生活对临时用地的需求,与采矿生产建设规模匹配,科学合理地界定临时用地规模。采矿生产建设规模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3号)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完善和规范临时用地选址条件。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便道、采矿所需的运输道路,应充分与农村道路相衔接,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的最新规定,严格控制路宽(含路基)在8米以内;二是根据《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城管联发〔20161号)有关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合理划定范围及严格控制填埋高度,预防产生地质灾害隐患,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河道。

(四)明确了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的规定,企业采矿、取土不超过三年的,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桂国土资规〔201713号)第七条规定: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采石用于本项目建设的,不用设置采矿权;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采石用于建设项目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矿权。根据上述规定,采矿、取石不属于临时用地范畴,因此,《通知》中修订为:企业取土不超过三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第(四)条:“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审批后报本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理顺机制,确保权、责、利统一,临时用用地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县、城区、国家级开发区,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行使临时用地审批权。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权限应当与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一致。为保障临时用地审批的一致性与严密性,提高审批效率,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权限同时下放各县、城区、国家级开发区,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组织审查。

(五)强化临时用地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通知》从义务落实、方案审查受理、监督管理对土地复垦工作提出了要求,保障临时用地复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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