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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7
点击次数: 278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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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9
点击次数: 52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地拆迁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的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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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9
点击次数: 47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株洲市畜牧水产局,常德、益阳市农垦办,岳阳市君山区及农垦系统各管理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全省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实行国有农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包括农场体制改革后设立的各行政区、管理区、乡镇、办事处)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是国有农场生存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必须切实加强使用管理,进一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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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9
点击次数: 94
湘国土资规〔2017〕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严格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增强建设用地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实行“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重点保障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四张网”建设、民生项目、环保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用地需求。依据国家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煤炭、钢铁、石化、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化解房地产库存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对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需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应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二、进一步规范县(市)用地直接报省审批严格按照省政府令第249号有关规定,实行市州、县(市)用地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承担县级经济管理职能且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的市辖区(管理区),经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用地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经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市州、县(市)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并将县(市)用地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市州人民政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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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9
点击次数: 46
湘国土资发〔2017〕4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2月7日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规划管理相关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三)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五)公开、高效、便捷。第四条预审权限预审由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圈内批次储备用地、统征地等,由批次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根据报批进度组织预审。第五条预审委托(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和用地面积在6公顷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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