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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最新征地补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020
-
01
-
07
点击次数:
2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转换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五、本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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