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被征地人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基础,也是被征地人维护自己土地权益的直接法律基础。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补偿等权利也无从谈起。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不存在私人所有。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被征地农民便失去对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存在权。因此,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二、预征土地知情权: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预征知情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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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上述规定中,将村委会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范畴。不过也应该知晓,并不是任何行为村委会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下是情况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时,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明确授权村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对村委会未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将村委会作为被告。三、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四、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将村委会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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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中村与棚户区区别:棚户区一般指的是平房密度大、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久以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环境比较脏、乱等区域。而城中村是后续发展中被包围的村庄,虽然在城市中,农民也可能转为了城市居民,但需要明确一点的,城中村是属于在“城市中的农村”,而且主要积聚在城市的郊区。其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但土地上的房屋却属于城市房屋的价值。二、城中村改造补偿是按集体土地的价值补偿还是按国有土地的价值补偿呢?律师在此要说的是:从拆迁方的角度来想的话,拆迁方为了达到低补偿且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方会想尽一切办法按照集体土地的价值来补偿。且在实践中很多当地拆迁方也是这么做的。不过很明显,这种做为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对此,最高法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众多城中村、棚改补偿不合理的现象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直白点说就是城中村改造、或者棚改,即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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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补偿方面,城中村的情况算是比较的复杂,有些城中村的土地已经转变成了国有土地,但有的仍是集体土地,在实践时还需要调查确定。1、不过对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选择产权调换的,是拆一还一。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2、对于还是集体土地的,通常也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已还是集体土地的,不能单纯以农村的补偿标准为准,应该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即参考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也是必须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的标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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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告知的时间规定为征收申请人提起征收审批之前,让被征收人可以早点知道土地即将被征收的消息,为被征收人筹划和安排土地被征收后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缓冲时间;二、是将告知的方式规定为提起征收审批前的书面形式告知、征收审批后的公示和公告,不仅让许多消息不灵通的被征收人能够比较清楚地了解消息,而且还为权利人留下了日后维权的证据;三、是将告知的地点规定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和媒体,有利于保证所有的权利人都了解消息;四、是将告知的内容规定为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利于被征收人知道关于土地征收的比较全面的消息;五、是将告知义务主体规定为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有利于被征收人向相关的义务人查询相关的信息;六、是将被告知的权利人扩大到所有的权利人,有利于保护所有的被征收人的权利;七、是将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规定为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有利于迫使告知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从而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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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之所以明确“先补偿、后拆迁(执行)”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机关开始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二是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机关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即安置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补偿款已经支付或者专户储存。实践中存在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主动将土地或房屋交征收机关处理,征收机关据此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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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上,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使用了“征收或征用”的字眼,从而将征收和征用区分开来。实践中却常常出现将二者随意换用或是错用的情况,实际上,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虽然仅一字之差,含义却是截然不同的,因而绝对不能混淆。所以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区别要了解。那么二者究竟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土地征用与征收的概念区分: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行为。2、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补偿,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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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与征收的相同之处:1、二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一定争议,在此小编不作详细阐述,只强调两点,一是公共利益应该与商业利益区分开来;二是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应该是社会公众,而非某些部门、单位或是某个人。2、二者都具有强制性:无论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都体现着国家意志的强制性,不以公民个人意志为转移。虽然征收、征用体现的国家意志,但是当国家意志具体为一种行为时,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此外,实践中某些违法乱纪的部门或个人并不能代表整个国家。因此,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政府的侵犯,也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千万不要因为“官官相护”之类的思想而放弃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3、二者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的私有财产,因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4、二者都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不管是征用还是征收,都需要对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标准给予公民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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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具体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所有变成国有;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土地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仍然为集体所有。这一点正是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本质区别。2、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3、实施程序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为: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4、土地用途的性质不同:征收土地主要是将被征土地变为施工建设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将土地用于临时性的施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建设施工材料堆场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并在使用期满后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5、补偿标准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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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周围市场价比较: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二、是否先补偿后搬迁: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不少拆迁方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先拆后补”的方式进行拆迁,这是非常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三、是否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拆迁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只能是以政府名义进行,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原则上保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与以前的拆迁政策相比,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到征收程序启动,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强制搬迁程序、救济程序等,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且在房屋拆迁中的被征收人至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公平补偿权、拒绝非法强拆权、举报权和复议诉讼权等六大权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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