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以租代卖是否违法?《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因此,答案是肯定的,土地使用权以租代卖不仅违法,还涉及到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二、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算?1、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般是从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如果经过二次转让,其使用年限为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这个剩余年限就是转让之后的使用年限。2、有时候会出现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现象,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因此,不要买土地使用年限快要到期的房子。3、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可以续期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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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一般涉及到过户的农村集体土地,主要有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承包地过户:农村承包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过户一般发生在分户和承包地转让这两种情况中。主要流程如下: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承包户)与业主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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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一般涉及到过户的农村集体土地,主要有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宅基地过户:农村宅基地在过户时,首先,需要先向村委会提交申请证明材料,如果受让方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除法律法规以外另有规定(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外,房屋登记机构是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另外,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完成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理应一并变更,所以大家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的同时也可以一并办理宅基地过户的手续。农村办理宅基地和房屋过户办理流程:准备好相关过户的申请资料;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委会发起申请;村委会审核后再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对审批公示十五日;由所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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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一)要与卖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协议书。(二)双方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过户)申请。(三)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四)等待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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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居民,只有拥有土地使用证后,才能在所有权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屋建造等活动。而土地使用证,能贷款吗?(一)土地使用证可以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二)依法登记的土地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和国家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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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确定之后,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起诉呢?通常,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原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公民起诉,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我们知道,在诉讼过程中,主要看双方主体的证据,那么,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案件以及行政赔偿补偿类案件,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被告对该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最后,最重要的一点便是诉讼时效问题,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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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一般而言,只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诉讼的对象,但对于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处理及公文来往、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行为等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对该类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对于行政案件,我们应该找哪个法院起诉呢?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如果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则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样具有管辖权;不动产案件,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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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概念:公房,指的是由国家、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投资兴建并销售的房屋。此类房屋与私产房的区别在于,此类房屋的产权在未出售前属于国家。公房根据产权人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类,即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房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公房。直管公有房主要是由国家作为房屋产权人,由其出租、收购、新建的住房,同时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直接管理出租或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单位自管房的产权人属于集体所有制,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事业单位或行政部门的家属院。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公房指的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房屋的绝对产权人,并将房屋分配或出租给单位的员工使用。由此可见,公房的产权并不归单位个人所有,单位职工只是公房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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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于小产权房并没有明确的定性,也无法找到一个标准概念,小产权房是随着社会发展现实存在的一种实际情况。小产权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必要费用,它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可能会获得一个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效力不明确的证明,但无法办理正规的产权登记手续,无法获得主管机关颁发的不动产权证。在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有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还有很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有类似规定,这样我们就得知,小产权房只能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买卖,城市居民到集体土地上购买小产权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很多小产权房实际上是违法用地类的违法建筑,所以小产权房购买者想要获得征收补偿也是非常困难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说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并不为过。(采晴整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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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但是由于市区房价与收入水平不匹配、家中有事急于用房等多种原因,加上历史遗留、监管不到位,现状存在的小产权房数量庞大,大量的购买者都希望小产权房有机会可以转正,但法律上一直没有修改相关规定使小产权房合法化。2017年,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曾经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选择13个城市开展试点,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当时大家认为这是要给小产权房转正,其实两者关系不大。《方案》要尝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甚至是城市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试点地区,这些租赁用房将获得一系列合法的用地、建设审批手续,而小产权房则没有这些。何况,小产权房的交易性质是“买卖”而非“租赁”,二者显然存在本质的区别。小产权房交易貌似能让村民赚到钱、让购买者有房居住,实际上此类投机行为法律风险很大,小产权房的本质还是违法,买卖双方的利益最终都将受损,所以律师不建议大家参与小产权房的买卖流转。(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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