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本身就是为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存在的,是被拆迁人在面对公权力倾轧时应当妥善利用的一面坚实“护盾”。在与拆迁方进行谈判时,被拆迁人也要随时将自己置于法律保护的“金钟罩”中,主动将双方的争议和矛盾拉入法律框架内讨论。换句话说,被拆迁人不要因为对方是“官”自己是“民”,就盲目认为对方一定是金口玉言,自己无从辩驳。被拆迁人依法获得合理拆迁补偿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是拆迁方可以任意剥夺的。如果对方强行要求你接受明显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条件,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并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异议、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的。如果在谈判中对方用公权力、政府政策等“压人”,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根据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有理有据地反驳。同时,为了在谈判中尽量争取主动地位,被拆迁人可以主动向对方询问征收拆迁项目的合法性信息,如是否具备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相应的公告和听证工作是否有依法开展等。说到底,拆迁谈判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博弈拉扯过程中,被拆迁人要让拆迁方意识到,自己是知法懂法并一定会依法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这样对方在给出拆迁补偿条件时,自然也会谨慎斟酌,不敢轻视被拆迁人。当然,拆迁律师必须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我们所说的争夺谈判主动权,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要和拆迁方抢夺话语权,一味滔滔不绝地将自己的想法都和盘告诉拆迁方,拆迁谈判中,话不在多,在于抓住重点,巧妙将话题引向有利于被拆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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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条规定,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直接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被继承。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被拆迁人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在房屋灭失前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依法应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拆迁律师要特别指明的是,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不能基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在该块宅基地上进行房屋的翻建、改建、扩建,只能对房屋进行修缮。当宅基地上原有房屋物权因物的倒塌毁损失去经济价值和居住功能归于灭失,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按照法定程序收回该块宅基地,此时房屋已经不存在,征地拆迁时自然也就没有相应的补偿了。当然,因拆迁方违法强拆行为导致房屋倒塌毁损的不在此列。拆迁律师需要说明的另外一类特殊情况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中的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如继承人属于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可以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被继承房屋宅基地所有权,正常享有相应的宅基地权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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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三大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行政相对人知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因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举例来说,如果被拆迁人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则被拆迁人应在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针对该补偿决定申请复议;如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的,则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确认补偿决定的作出,此时应当按照被拆迁人知晓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开始计算法定申请期限。当被拆迁人提交书面或口头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复议申请相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被拆迁人如遇到不予受理的情况,可以直接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针对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进行权利救济。最后拆迁律师想提醒被拆迁人的是,通俗理解下,一旦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就无法再返回行政复议程序,在一定情况下无异于损失了一个重要的维权机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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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被拆迁人有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且应当主动积极行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第12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因此实践中如果有拆迁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剥夺被拆迁人自住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武断代替被拆迁人决定补偿方式,只以某种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实际上是在进行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有被拆迁人自身想要选择某种补偿方式,但拆迁方却在没有任何合理合法事由的情况下拒绝被拆迁人的诉求的,很可能是在恶意侵害被拆迁人的权益,被拆迁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拆迁方真的无法按照被拆迁人需求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依法维权争取自己因权益受损应得的补偿。总的来说,选择何种补偿方式,主要有赖于被拆迁人自身的诉求和选择。被拆迁人在做出决定前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需要,究竟是更需要住房还是更需要现金周转,以及能否承受拆迁方履约不能带来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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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废开始,征地拆迁中就再无行政强拆的立足之地。然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仍有地方政府利用被拆迁人对公权力对政府的天然畏惧,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借“行政强拆”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注意,一定要区分两类强拆:一是司法强拆;二是行政拆违。当被拆迁人收到《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时,要注意查违的程序合法性和查违机关的主体资格,及时报警并做好摄影摄像取证工作,必要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获取法律帮助,在强拆发生前针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作出处罚的相关行政行为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如果被拆迁人是因为双方久不能就拆迁补偿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要警惕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在接到补偿决定后,一定要把握好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期限。(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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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补偿方式灵活容易实现,但易陷入“贬值”尴尬:拆迁协议中对货币补偿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渠道(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等)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相对更为稳妥易实现,同时如拆迁方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进行实践,违约的风险相对会更小一些。如果有被拆迁人急需现金周转的,在补偿标准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优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但货币补偿方式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它的缺点主要在于很难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可购新房实现对价。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是想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然后再另购新房的,通常情况下需要自己补足相当一部分购房款、手续办理费用、装修款等。二、安置房保值性更强,但风险更大,等待周期长:如今房价居高不下,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看起来更保值甚至有很大升值的可能,从经济角度来看是更优选择;且不少安置房是在拆迁原址上开发重建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回到熟悉的地方居住生活的诱惑力也是相当大的。但近年来回迁房建设项目烂尾的新闻层出不穷,不少被拆迁人不仅没能在约定回迁的日期如愿住进回迁安置房,有些甚至等了十年八年仍在苦盼安置房建成。对此,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期)房的被拆迁人一定要谨慎对待拆迁补偿协议,对回迁房的一应信息以及拆迁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赔偿条款都要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必要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谈判签约流程。(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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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属证明,简要重复重点部分: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接受补偿安置的对象都是房屋土地的所有权(或用益权)人,证明自己对被征收的土地房屋的权利,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做好的自主性准备。对于年代较近、证件保存完好的,被拆迁人要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找出,并通过复印、扫描、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对于房屋土地本身,被拆迁人也要做好拍照录像工作,证明拆迁开始前房屋土地的四至、状况等重要信息。拆迁律师特别提醒被拆迁人,在拍照录像时有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开启摄录工具的时间标记功能,或同时将政府官网的日期时间显示摄录进去,并将房屋土地周围的地标性建筑物也摄入画面,达到更好的证明效果。对于年代久远或因历史、政策变动等原因缺少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或许可性文件的,被拆迁人可以提前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相关管理情况,如果需要办理补正手续的,及早办理;对于不需要补办手续的,尽量获取相关部门作出的纸质证明,或对工作人员的口头回复进行录音等保留证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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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以及拆迁维权涉及的法律方面的、评估方面的专业性问题非常多,和政府行政部门交涉确实也并不是非常轻松容易。尤其是在瞬息万变的谈判桌上,基于自身过硬的心理素质和充分的前期准备奠定的底气,有效表达自己的诉求并说服对方允可,都需要极深的功夫。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了解自己的房屋土地价值几何,是确定自己提出怎样的补偿要求的重要依据;而帮助被拆迁人确定自身可以争取的最高补偿数额和必须坚守的底线,就需要专业拆迁律师的把关。所以对被拆迁人来说,事先通过多种渠道多方面了解和联系评估和拆迁维权相关的专业权威人员非常重要,可以避免出现临时抱佛脚却被坑蒙骗的慌乱。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意见,被拆迁人可以基本了解自己的土地房屋的价值,避免被拆迁方“忽悠”;而当自己的合理诉求不能得到拆迁方的满足时,专业拆迁律师可以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建议,指导被拆迁人按部就班地开展维权,避免被拆迁人承受更多的侵权损害,并帮助被拆迁人争取合法范围内的最高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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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项目的相关信息: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被拆迁人除了要自身准备过硬之外,还要对拆迁项目和拆迁方有一个系统性的了解。如拆迁项目的性质是什么,主导者是谁,相关政策是怎样的,有无法定的审批许可文件(如征地需要的征地审批文件和农用地转用文件),程序上是否合法等。在此基础上被拆迁人才好从法律角度入手分析案件情况并做好应对工作。例如当拆迁方刻意回避对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义务时,只有被拆迁人自己清楚征地拆迁进行到哪一步了,才能够知道对方下一步会做什么,并能够及时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一味等待拆迁方把经过筛选的、想让被拆迁人知道的信息告诉你,那就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致使自己在维权过程中陷入被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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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作业的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在有拆迁评估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但实践中却有很多被拆迁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参与选择的权利,只是在房屋征收部门的组织下走个过场签个字,就等待征收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上门评估。这样违反法律规定的操作显然是有猫腻的。因评估结果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最终得到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充分,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一定不要轻视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于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时点的确定、评估方法的使用、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签字问题,被拆迁人都应当随时注意、随时取证。如果对实地勘察记录数据有质疑,一定要当时就向估价师说明,拒绝在与事实不符的勘察报告上签字确认。关于评估程序的细节性问题,被拆迁人可以参考拆迁律师的历史推送《被拆迁人,别忽视评估的重要性。(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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