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房屋征收应当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例如修建高铁、公路,城中村改造项目等。但此处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非以牺牲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为前提,合法征收既要保证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又要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2、开展征收活动应当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征收方进行征收建设活动,应当在满足“四规划一计划”后方能进行。其中,四规划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一计划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一般来说,若建设项目具有保障性安居、旧城区改建项目的特性,才需要有“一计划”,除此外,一般的建设项目仅满足“四规划”即可。若征收方没有满足该“四规划一计划”就进行强征,属于违法征收行为。3、进行调查登记和公示:在房屋被征收前,征收方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调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被征收人要多加留意。4、征收方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收方进行调查登记后,即应当公布拟征收补偿方案。在前面加上“拟”字,表明在该征收补偿方案并非最终的方案,其仅是一个草案。征收方需要对该草案进行公布,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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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相信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是明白的,不能直接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不再有行政机关强拆,征收方无权直接拆除被征房屋,暴力强拆更是严重违法的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暴力逼迁、违法强拆,一定要全力做好证据收集。例如您发现了自家玻璃被砸、门锁被堵,或是发生无故停水停电等情况,这就意味着有可能要遭遇违法强拆了,这时您要通过拍照取证、安装摄像头等多种方式去留存证据,日后才能追究违法暴力拆迁人员的责任,通过诉讼途径救济。律师提醒,拆迁项目还在各地不断进行着,被征收人遇到的各种疑难情况也是日趋复杂。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积极行使各项权利,抓住维权的关键节点,遇到不确定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早启动维权程序,以法律手段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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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小”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因为它与《》第63条、《物权法》第146条的规定相违背,用地、建房规划与房屋买售三个方面缺乏法律依据。不过,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角度出发,虽然不能直接赋予小产权房合法性,但也不能一概认定小产权房违法而可以对其零补偿强制拆除。二、小产权房属于拆迁安置房吗?前者还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后者属于。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这也说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拆除很难获得赔偿。但并不是的得不到赔偿,能否获得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要根据情况而定。三、小产权房拆迁能否得到补偿呢?小产权房拆迁,能否得到正常和合理的补偿,关键在于买卖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在实践中,有的小产权房购买者的买卖合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小产权房始终面临着产权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管理的意见》明文规定,严禁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部下发的另一个通知也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一旦小产权房面临土地征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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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申请使用的土地,应当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进行建设如果必须使用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将原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后,再供城中村改造建设使用。具体的法律程序如下:一、告知征地情况国家依法征收城中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报批前,被征收土地所在城中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中村改造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被征收土地城中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土地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城中村征地依法报批前被征收土地城中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收土地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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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据此,当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包括强制拆除合法房屋和拆违)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我们可以继续申请行政赔偿,通过要赔偿的途径来弥补我们的补偿权益,实现我们的征收补偿诉求。关于行政赔偿案件我们要注意几个问题:一、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房屋遭违法强拆后损失的举证始终是一个困扰被征收人的老大难问题。得亏,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及最高法的几个指导性案例让这一难题得到了部分解决。《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法律为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的特殊规则。但针对房屋内物品毁坏的损失,被征收人也要对自己的主张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中又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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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征收人都在内心纠结这个问题,棚户区改造也是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的。棚改项目的房屋状况一般,尤其是面积比较小,货币补偿的数额通常不会太高,早年间“拆迁暴发户”的个案更是近乎绝迹了。而且此类项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改善生活环境,法律也为棚改项目规定了应在就近地段提供房屋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大多数居民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原地或就近回迁住上干净漂亮的新房。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您要根据自身的生活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年中期以前,掀起过一股“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浪潮,征收方会以奖励金、提升补偿比例等各种方式引导老百姓选择拿纯货币以刺激房地产市场。不过随着2018年政策的转换,这股浪潮已经趋于平息了,大家尽可以安心选择回迁或者外迁安置。一般来说,如果您家的人口较多或者存在共同共有产权的情形,外迁安置房可作为优先选项。因为外迁后换得的房屋面积大、套数多,一家人有望分开独立拥有自己的房屋。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要注意仔细阅读条款设置,不轻易签署缺项漏项的协议,对自己应得的补偿,如搬迁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要及时主张,协议内容越详细、越完备,对被征收人就越有利。如果对协议中的约定不满意,要及时提出表明态度,要求征收方改动,因为这东西我们自己没法改。被征收人还要注意查询自己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选择机构与认定房屋价值、确定补偿额度紧密相关,被征收人有权协商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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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拆除一处违建,并非想象的那样简单,广大被征收人要知道,法律对行政机关拆除违建的程序步骤,有着详细而严格的规定,政府是不能任性地想拆就拆的。实践中,有很多行政机关并不能做到完全依照程序,合法地行使职权。被征收人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各个环节都积极陈述申辩,要求行政机关听取意见,在必要环节及时复议或诉讼,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行政机关要想认定一处违建,首先要调查取证。根据地区情况不同,由规划部门、乡镇政府或城管部门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现场查明房屋位置、面积、结构、产权、用途、违建部分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与当事人核对签字。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预先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在告知程序阶段,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不合理,还可以要求听证。行政机关认定房屋属于违建,将送达通知或告知书。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职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中要告知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期限,复议、诉讼等救济方法和期限。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也未行使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就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此阶段当事人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等义务的,行政机关就会实施强制拆除。(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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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明白的一点: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都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房屋拆迁补偿简要解读:房屋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结合性补偿(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一、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二)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三)房屋拆迁安置费(包括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如商业用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二、除去房屋本身的补偿,被拆迁人还能享受哪些补助和补偿?(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1、搬迁补助费。2、过渡补助费。3、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二)提前搬家奖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四)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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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它的程序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大致相似。要经过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全额到位、作出征收决定、签订补偿协议直至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司法强拆等一系列工作。广大被征收人要时刻关注征收工作进度,看征收方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例如,调查登记是否入户了?没有调查情况就不可能获得合理的补偿;是否征询了棚改居民意见?未经征询意见就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听证权;征收决定是否公告了?经常有被征收人由始至终并未看到征收决定,那种一户一户发的做法更是于法无据……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被征收人才能不受损失,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预签模拟补偿协议的操作手法多用在棚改类项目中。大家只需要牢记:预签,合适了再签,不合适完全可以不签,签那个正式的也完全可以。(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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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违法一户多宅,这类宅基地将会被收回!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农村土地征收不仅需要考虑房屋征收补偿,还需要考虑宅基地征收的事项。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是包括两方面,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款都是按照宅基地证书来补偿的,只要有证书就一定会按照上面的面积给相应的补偿款,在补偿方面当局也有一定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基本上都是根据规定给老百姓发放补偿款。没有宅基地证,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有些情况在征地拆迁时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等特点。由于宅基地存在已久,可能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一直就没有办证,但这不意味着没有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分阶段来看具体的情况,例如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因此,在因为某些历史原因而造成的没有宅基地证的情况下,是可以补办的。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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