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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村委会并没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但很多时候,在现实生活中会发现村委会在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中非常的活跃。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首先,一种情形是村委会接受了征收方的委托,从而协助征收方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等行为;还有一种情形是某些行政机关为了追求土地财政收入和项目的进度,不注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还没有获得或无法获得审批指标又急于征地的情况下,让村委会来劝说村民进行非法拆迁工作,而真正的拆迁方在幕后操控指挥,一旦出事就将责任推给村委会,把自己的责任撇清。所以大家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多注意正在进行拆迁项目的法律性质,是不是公权力的征收行为。如果模糊不清,被征收人与所谓的村委会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等说好的补偿款得不到兑现就糟糕了。农村的土地性质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村委会并没有权利超越法律规定,自由的处置村集体土地。法律明文确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0
征迁中,若出现村委会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村民肯定有权拒绝村委会或拆迁方的强征行为,并向当地的相关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在一个征收项目中,村委会的地位究竟如何,是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去及时了解和获知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法律对村委会做了哪些规定,广大被拆迁人又该怎样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征收拆迁补偿款使用、分配和处分的重要问题,并不是村委会或者个别人就可以私自决定,一定要通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让大家充分知晓、民主决定才可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就做出决定,甚至有些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挪作他用、甚至私吞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第1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这条规定不仅明确了村委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同时也明确了对于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手段,为广大维权者以后对村民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0
答案是可以。根据2019年1月17号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表示,支持农村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厂房,进行创业项目。这一政策对于农村广大的创业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特别大的好消息。虽然支持宅基地建厂房,但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厂房也许多的条件限制,例如,需要注意环保问题,消防问题以及安全问题。这是因为农村的宅基地都在人口密集区,附近还有很多其他居住的农民,如果消防和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保障,将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如果厂房肆意的排出废气和污水,也会威胁到附近居民的健康生活。因此,在建设厂房前一定要取得邻里乡亲的同意和支持。除此之外,在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还是存在着一些灰色或者模糊的地带。出台的政策仅仅说可以使用宅基地建设厂房,但并未指出只能使用自家的宅基地,还是可以使用自家和邻里乡亲集体的宅基地,因此建设厂房的规模大小无法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0
2012年,太谷县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由政府依法征收涉案土地、房屋及附属物。5月7日,太谷县国土局作出两份情况说明,载明改造项目范围的土地权属为混合型,即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孟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由于孟先生认为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侵害其知情权和参与权,于是向晋中市中院起诉。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明显的公有制特征,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实行二元土地所有制度,城乡土地分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具体来说就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区别在征收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和适用的法律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一,从征收对象看,前者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起征收;后者是集体土地...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9
一、安置补助费该给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所以,被征收人有权放弃统一安置,请求支付安置补偿款。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怎么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由此可以看出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在征地过程中,所有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常有猫腻,其中青苗补偿费的发放往往交不到实际所有人手中,以及放弃安置之...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9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这样一份文件,但是在当下很多地方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征地批文,也没有征地拆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不给被征收人公开,或是仅用一张纸来代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说:被征迁人什么也没有看到,补偿多少钱也并没有与被征迁人详细的沟通,有的就直接给拆了,被征迁人也不知道怎么办。相关部门可以向信息公开申请人公开此批准文件吗?对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此来看,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是在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9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村委会有以下几种情况,属违法:一、村委会不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其次,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用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出分配方案,然后再发放到村民。对于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二、村委会截留侵占补偿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委会是不能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如果私自侵占挪用就是违法行为,对此如果村民遭遇到此种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9
一、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的范围有哪些呢?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二、为什么有的地方不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好多地方不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一些信息,这在现实拆迁中是非常常见的,即便被征收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有的也只是打打马虎眼,以各种理由推脱掉或是直接公布在网上并不按照申请人所申请的那样以纸质邮寄的方式公开。所以说,如果相关部门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那么很显然这其中一定有不为人知的猫腻。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如遇违法征地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对征地拆迁行为有疑问的,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多多了解与...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9
1、子女:农村父母去世后,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属于同一集体内部成员,且经常生活在一起,则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和房屋;如果子女转为非农户口,那么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要交还给村集体。2、亲属:老人在晚年时,若由家门亲属或兄弟中某个孩子过继,来照顾老人生活的,那么可继承老人去世后的房子。3、家中仅有女儿且已出嫁:女儿出嫁且户口迁出: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也可以使用屋下的宅基地,但不允许翻建或新建,若是倒塌了,则由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女儿出嫁户口未迁出:可以将该宅基地确权在自己名下,也可以新建或翻建,转让给其他本村村民;综上,如果面临宅基地户主不在等问题,一定要注意维权,看自己是否有权继承,不要被村集体给忽悠收回去了;因为宅基地往后的价值会不断上升,申请也会越来越难了,所以,一定要好好珍惜利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9
一、如何才能申请国家赔偿呢?根据《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知,征地拆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给被征收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则认为受到损害的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二、怎样才能申请国家赔偿呢?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到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需要履行以下程序:(1)向相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换句话说,想要国家赔偿的有三种方法:一种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中附带提起国家赔偿,再者就是提起行政诉讼中附带申请国家赔偿。那么什么是赔偿义务机关呢?根据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侵权行政行为的机关。简单地说,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哪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哪个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2)提交书面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想要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提交一份书写的...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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