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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证据:证据对于依法维权至关重要。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也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位置。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地、拆迁户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实施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一些协议,有时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公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对于如何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取得有效的证据,有时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但自己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如果没有事先的准备,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二、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三、农民面对拆迁对策:面对非法征地拆迁,农民在维权中,要做到理智清醒,依法办事,以免遭到地方政府的陷害。另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不要轻易签字,农民拥有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地方政府、开发商的非法占地施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被拆迁入和作为土地被征收人的农民由于处于弱势地位,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维权的策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一、判定政府违法强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搬迁的,只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就不能强拆,如果强拆,就属于违法。法院对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最终作出公正裁判,就可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无论何时,被征收人都要及时请求专业律师的援助,从而避免强拆以至于暴力事件的发生。但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那么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强拆就是合法的,而无需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请。二、被征收房屋可以按市场价重新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被征收人可以参照周边房子价值,对比自己的补偿标准,如果差距不大,就可以接受。提醒大家,房屋在评估时一定要找专业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一份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清楚明白地知道自己房屋的价值,如果随随便便找一个不正规的评估机构,那么拿到的结果没有说服力,更没有法律效力。三、一定要等到补偿款明确之...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不少面临房产拆迁的人,都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也保障着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拆迁过程中大家可能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就是在《条例》里无法找到具体规定。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细节,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可找到答案。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例来谈一谈,拆迁细则对补偿条例的补充。第一点,被征收人可以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看到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拆迁范围。很多人是通过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得知拆迁范围的,但是根据《细则》第10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可获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信息,通过许可证记载的范围,被征收人可获知房屋是否属于拆迁范围。第二点,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几种行为,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根据《细则》第11条规定,在拆迁范围确定后,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的;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的;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或者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将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第三点,旧城区改建需有90%以上同意方可开展。根据《细则》第12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一、拆迁评估中的常见问题及解读:常见问题:第一,对房屋的面积、用途、附属设施评估不全,未评估房产证上没有记载的建筑面积。第二,评估标准比购房时的交易价格低很多;第三,被拆迁人拿不到正规评估报告,等等。律师详细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宗旨是,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该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拆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位置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想要了解周边房产的市价,可查询网上挂牌的房屋买卖标价。二、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在评估过程中,一个正规的评估机构,也至关重要。评估机构需要有相应资质,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则以投票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程序为:第一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选举评估机构的公告,评估机构报名。第二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的规模,审查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有无不良记录。第三步,被拆迁人从审过的评估机构中,选出最终的评估公司。(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房产评估的方法:第一种是比较法,第二种是收益法,第三种是成本法。一、比较法的意思是,评估公司将估价对象与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这是房地产估价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也是技术上最成熟、最贴切实际的估价方法。如果采取这种方法,在评估报告中应有交易实例描述。二、收益法指的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利用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其转换为价值来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的方法。其估值方法是从未来的角度评估房产价格,主要适用于有收益性或者潜在收益性的房地产,比如:农业养殖地、写字楼、餐厅、公寓、门市、厂房等,因此没有普遍性。三、成本法也被称为重置法,依据的是重新建造被估房屋所耗费的各项支出,目前看来并不合理,应当不再沿用。评估完成之后,应当给每个被拆迁人一份分户评估报告,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公司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评估公司对原评估报告是否调整作出决定。如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征迁案件发现,拆迁协议因签名而引发的问题显示在:被征迁人发现自己当初签名的协议,和最后确定的协议内容并不一致,细究明显是少了征迁权利,却多了责任条款,甚至征迁材料中,还出现了一些自己从未看到过的页面,却鲜明签着自己的名字……那么,乌龙签名出现的原因是什么?看似规范的签名背后,被征迁人会面临几关“陷阱”:第一关:协议内容与自己理解不符。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需要签字的文件多,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的文件,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征收补偿协议”、“评估报告”、“补偿安置协议”等等,被征迁人最终可能会发现签名的文件,跟自己之前的理解不相符,其应对之道便是签名应审慎,需认真、细细研读协议上的文字,若发现文件内容与自己所理解的意思不一致,就一定要求征迁方及时修改,对方若不愿意修改,或者以“没关系”、“领导不在,没法儿改”、“以后改”等理由推托,那就是签字的第一关已经到来,面临第一关,签名需谨慎。第二关:被征迁人在签名前,应检查发现文件中是否有夹带的空白、或者是留白很大的空白页面。征迁在征迁进行中,被征迁人会发现,有些文件自己从未见过,却签有自己的名字。故被征迁人签名前要检查,是不是有漏签?是不是有空白页夹带?一旦确保无误,才可在每页征迁文件上签名,记住,一定是“每一页”。另外,签名时一定要接着协议上的文字签,签名页面不要留太大空白,若有则需备注清楚,以防自己的签名...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面临房屋拆迁,被拆迁人要注意“无公告,不征收”这个原则。也就是,如果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行为通常是违法的。在无拆迁公告的情况下,拆迁方就补偿安置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沟通,被拆迁人有权拒绝。那么,征收中,若遇到此类情形,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首先,申请信息公开。根据法律规定,被征地人、被拆迁人有权获取有关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的职责和义务。然后,可在律师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比如:确认未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确认未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最后,给大家的提示是,无公告,不拆迁。面临拆迁时,务必了解拆迁政策和文件。如果政府没有任何经公示的文件,这种的做法十之八九是不合法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使用了国有土地必须定额缴纳相关税务,不然会产生相应的滞留金,也会影响单位和个人信用。一、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二、违反土地使用税怎么处罚?《征管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如何认定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是个难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被征收土地量逐年上升,土地补偿款也越来越丰厚,诉争也越来越多。诉争产生原因有:(1)有的村民因为考上大学,将户口迁移到学校,当户口在回到原农村户籍时,一般为农村非农业性质户口,当本村土地征收分配补偿款时,想获得分配权利。(2)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下,户口迁到城镇,变为城镇户口或者成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因是否可以分配补偿款。(3)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下,户口迁到城镇,变为城镇户口或者成为非农业户口,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它村民,后其原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要求享受补偿款的分配。(4)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购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落户,这种情况在江浙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所在农村是存在的。这种入户到农村人员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5)虽是本村的村民,且长期居住在本村,也具有本村的户口,但因为具有乡镇公务员、事业编,或者农村教师、国企工人身份等非农户口,当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要求土地补偿款的。(6)农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关系同城市另一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户口未迁出,此种情形下,原居住地分配征地拆迁补助,要求参与分配的。上述问题的解决,都是以是否在补偿方案确定时能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的,源于...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甚至村民投票、村委会等方式都可以确定是不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各地出台认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式有:(1)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全体成员经过特定程序决定。(2)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满足这个条件,即可取得成员资格。(3)户籍迁入农村集体,且在该集体长期生产、生活,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者稳定收入来源的,确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笔者认为上述认定标准都有一定的缺陷,尤其是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户口,按照上述标准,将会使得一批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失去资格,也会使得不具备成员资格人获得成员资格。在土地价值越来越大、征地频发的背景下,确定认定标准,对维护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发挥征地补偿款的社会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来源:中国法院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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