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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下,在审理认定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坚持以下标准:(1)坚持户籍为前提的基础下,根据是否形成固定生产、生活等成员权为基本条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在维护农村土地社会保障性质基础上,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对于将户口迁移到大专院校的在在读期间和未取得具有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期间,往往没有从其家庭分离出去,在整个家庭联产承包语境下,往往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他们脱离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针对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取得非设区市城市非农户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因此,应该支持这类人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审判实践中也有支持的案例。(4)针对具有土地承包权,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非农户口,因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发包地的,处于保护土地流转权益,没有经过合法法律程序取消其土地承包权,仍应当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购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应当否定其具有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一、知情权:(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征收补偿方案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2、征收决定知情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3、调查登记结果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4、补偿决定的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1、征地报批前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2、批复结果知情权: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3、征...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一、关于确定征收土地补偿的原则。在修改《土地管理法》过程中,都普遍反映在征地补偿的规定上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征地补偿的标准过低,二是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因此,曾经建议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一是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收土地再出让时,决定不同地价的级差地租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当属于国家。二是征地补偿以使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根据以上两条,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而对补偿的原则和方法未作修改。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收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收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收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对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对征收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置,而对征收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这是征收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三、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2.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就目前来讲,主要安置的应当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征地使之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予以安置或发给安置补助费。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按人均耕地产值的四至六倍。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谁负责农业人口的安置,安置补助费就应该归谁。如果是农民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就应当归农民个人所有。每公顷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予以明确规定。4.青苗补偿费,...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一、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括征收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也应当给予补偿。其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一般也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乘倍数的办法计算,有一些很难计算平均年产值的,则可以参照相似的土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作出具体的规定,或专门作出规定。二、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这主要是为稳定城市郊区菜地面积,保证城市蔬菜供应,加强新菜地建设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关于征收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作出规定,按城市规模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收取标准。每征收1亩城市郊区菜地,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 50—100万的市缴纳5000—7000元,50万人口以下的市缴纳3000—5000元。新菜田建设基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于本市城市郊区菜地的开发建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最高标准。按照本法的征地补偿原则为保证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农民不因土地征收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本条第六款又规定,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补偿标准。两项之和最高可以达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据测算,一般情况下如达到30倍,即相当于30年的产值,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可能的。再者,目前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为30年。如果不考虑物价上涨和增产因素。30年的产值也就相当于土地承包期30年的全部产值。二、《土地管理法》还对征地补偿作出了特别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这就意味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国务院有权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再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定制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征地仍是国家行为,而不是土地的买卖。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更为具体的标准。在具体实施征地行为时,也应由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补偿办法,而不是由国家(政府)和农民协商或按“市价”补偿。支付的费用仍然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完全的地价,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收土地而降低。征收土地后通过补偿和采取各项安置措施,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不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最高能提高到30倍。这样即使存入银行,按目前的利率也可以保证农民的收入高于被征收土地之前的水平。第三,征地补偿的办法,应当按原办法管理和使用好征地费。即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属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活安置的,应当用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生活安置。地上物、青苗等补偿费属于地上物、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但同时也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地方政府制定一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到征地拆迁中,房屋征收拆迁的手段不断翻新,甚至突破法律、法规规定;预征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就是其中一种。所谓“预征收”就是指预先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预方案)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等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这个条件一般是签订预征收协议的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则协议生效,可以进行征收。预征收协议会写明签订协议人数未达到一定比例的,协议不生效;且征收人往往也会告诉被征收人:“预征收协议就是调查一下大家的意愿,只要没有达到一定比例的人签字,预征收协议签字了也没有用”。因此,很多被征收人就对这个协议不重视,稀里糊涂就签了字。然而事实是,这种协议一旦签字且比例达成,其即产生法律效力,对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具有约束力。换句话说,被征收人只能按照这个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安置。但这其实对被征收人不利,也违反了规定。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只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才能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预征收补偿协议是在没有发布征收决定的情况下,试图以所谓多数人的意愿进行征收,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这种协议一旦达到生效条件,即有效。若想让这种协议无效、撤销或者解除,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得不偿失。因此,建议大家,这种预征收、预...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公告,这也就意味着被征收人不仅仅有权知道自己的厂房要被征收了,而且有权知道哪些房子要被征收,知道自己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那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如何公告呢?房屋征收决定一般是在征收范围内比较醒目的、易于查看的地点进行公告,如公告栏等;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的媒体进行公布。一般来说,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的目的。房屋征收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必须体现征收的目的,以便公众了解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征收的法定要件。二、房屋征收项目的名称。项目名称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名称有“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等。三、房屋征收范围。进行房屋征收前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界定项目的四至范围,项目的四至范围即房屋征收的范围。四、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六、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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