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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路的类型不同,其要求的土地征收范围也不同,主要分为公路征收和铁路征收,这类征收主要是国家征收。公路征收范围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同时满足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铁路征收范围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可知,征收土地的,需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根据安置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平均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当被征收人遇到征地修路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明确此次修路是否是国家组织进行,如果是国家公路规划的道路,则被征收人享有一定的补偿。不同地区征地修路补偿费用标准和金额不同,被征收人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咨询。同时,对于没有经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和公示的征地修路行为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对于侵犯其权益的,可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如何正确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 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对于补偿标准,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首先房地产价是千变万化的,同时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没有具体的,更没有统一。但无论怎样,在实践中,拆迁补偿标准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类进行细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此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简单点来说就是,拆迁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在拆迁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不过,征地拆迁过程中,无论是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还是对于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救济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很大的发言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首先,房屋的评估机构应当如何选择呢?为了保障整个评估过程的公平合理性,评估报告的作出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干预。评估报告应当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被征收人无法选择出合适的评估机构,那么也可以采取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通常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评估资质,否则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参考性。其次,由房屋征收机构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提供给房屋评估机构,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通常,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如果权属证书同房屋登记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存在错误以外,一般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为准,评估方法通常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机构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而言,我国大部分评估机构均以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综合考量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以及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物、搬迁费用,涉及企业评估的,还涉及到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最后,如果我们对评估结果不服,应如何救济?通常,在评估结果做出后,我们有一定的异议期,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提交书面复核评估...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一、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三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三、审批范围和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二)土地补偿标准合法;(三)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四)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七)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目录:(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5)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6)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采晴整理0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1、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5)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16)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2、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目录:(1)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年×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市(州)国土资源局×年×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4)市、县政府的承诺、说明;(5)依法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7)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8)补充耕地项目编号;(9)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首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那么申请人既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原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但是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也要分开讨论,如果是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则应当视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此时,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如果是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则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这两种救济途径中,当事人一般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救济,如果是针对原行为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要对原行为作出的合法性予以审理,最终作出原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决,而如果针对的是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复议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但在审查复议行为的同时,法院必将会涉及到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且,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那么,在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时,则会受到此条款的拘束。(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在公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中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规定》将标志着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将更加透明公开、补偿必须依法足额到位,过程做到公平公正。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发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提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这也是在保障被拆迁户得到与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保障被拆迁户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同时对非法手段逼迁的,也是明确禁止——不得进行非法拆迁、不得停水停电逼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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