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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对被征收房屋价格的评估,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在实践中,一些评估报告往往因为缺乏某些要件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何判断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否合法?第一,判断出具评估报告的主体即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其中,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业务,该暂定期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自新设立之日起一年。目前国内房地产评估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也就是说适格的主体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业务,此外其还需取得营业执照。同时,以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评估活动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师,应当经过登记注册,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第二,判断选择评估机构的方法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来确定。也就是说协商自主选择是法定的方式,以前由征收人指定的做法是不具有合法性的。第三,判断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内容方面,评估机构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法干扰,按照市场比较等估价方法,同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对被征房屋价值...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一)查验出具评估报告的主体是否合法,即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不是具备相应从业资质:作为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他不仅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还需要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目前,国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每个机构都应该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业务,该暂定期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自新设立之日起一年。同时,以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评估活动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师,应当经过注册登记,取得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属于该机构的工作人员。(二)审查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是不是依法产生的: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透明,减少不当干扰(尤其是政府方面的干扰),就需要从源头——评估机构的选择开始严格规范管理,《征补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第四条均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不能由征收人指定,协商是确定评估机构必经工作程序。即使“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也需遵循相关规定。如《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此种方式确定估价机构的过程和结果...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多次向广大被拆迁人强调,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评估环节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安置的数额标准。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评估环节却经常存在违法之处。一方面这些违法之处使被拆迁人正常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从评估报告入手,给大家一些建议:关注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被拆迁人常常只是被通知的那个,等知道有评估程序的时候,很可能评估机构早已经内部选定,只是通知被拆迁人到时家里要留人等待工作人员上门评估。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也就是说,评估机构的选定必须经过全体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能够通过协商方式得出结果的,直接根据协商结果确定评估机构;被拆迁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也要通过多数选定(如投票)或随机选定(如抽签)的方式来确认,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包括政府和相关征收主管部门)干预或直接内部选定。有些征收...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多次向广大被拆迁人强调,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评估环节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安置的数额标准。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评估环节却经常存在违法之处。一方面这些违法之处使被拆迁人正常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从评估报告入手,给大家一些建议:关注评估机构的资质问题: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或选定过程中有“猫腻”,那么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资质也常常会存在问题。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可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机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而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也有规定:“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另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也就是说,要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许可,才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征收过程中进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那么其进行评估作业的行为自然明显不符...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多次向广大被拆迁人强调,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评估环节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安置的数额标准。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评估环节却经常存在违法之处。一方面这些违法之处使被拆迁人正常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从评估报告入手,给大家一些建议:关注评估作业的过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也就是说,不仅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必须是依法选定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且在评估作业过程中,评估工作也必须由该机构依法进行,不能进行转让或变相转让,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另外,《办法》第十二条也有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房屋征收程序中,包括:入户调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评估;预签协议;作出征收决定;签订正式补偿协议;落实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司法强拆等。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评估环节非常重要。对被征收房屋价格的评估,是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对于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被拆迁人、被征收人都知道可以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但是在拆迁或者征收活动中,被拆迁人由于本身处于被动地位,10天的时间根本无法收集到与评估报告相关的材料和法律依据,因此,评估报告很难通过复核、鉴定程序得到救济。那么评估报告是否具有可诉性呢?一般说来,评估报告是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在拆迁补偿中仅仅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不服,除了采取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之外,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这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1、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2、申请拆迁许可 用地单位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3、进行拆迁宣传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5、暂停有关活动 拆迁人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如停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停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停办入户和分户等;6、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拟定的拆迁活动作出安排,主管机关以备案的方案作为监督其拆迁活动的依据;7、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拆迁评估;8、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9、拆迁安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征地程序: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项目: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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