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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合同是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与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签定的合同,其显著特征是合同的一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这类型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政府一方须配合投资方办理立项、用地、建设规划等手续。实务中,对于建筑是否合法应该由政府下属的规划国土部门认定。招商引资是经政府文件予以认可的,政府已经先用招商引资的形式对企业建筑的合法性表示了认可,则可以认为是国土规划部门已经认可企业建筑合法。而且由于政府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对企业来此建厂经营从开始就是知情并认可的,企业建设厂房并长期经营纳税而没有被查处,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及在此过程中认可自身合法性的事实具有信赖利益,政府就不能轻易出尔反尔更改当年招商引资的合同内容,将此类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这里的依据就是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值得信赖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保证履行,禁止随意变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此处即指上文中提到的陆域部分)。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那么,对水源区内进行整治,哪些企业会面临关停呢?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第一类,生产型工业污染类企业。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类企业,诸如塑料厂、保温材料厂、防水材料厂、机械加工制造厂等具有化工原料生产加工的企业,因其直接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行为,将予以关停。(二)第二类,畜禽粪便污染类企业。畜禽养殖污染已被列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的重要因素。各地区水源地保护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许多进行散养牛、羊等畜禽养殖合作社,已成为关停的主要企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1)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与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是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需要建设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经《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所规定的环评文件审批程序,在一级水源区内实施建设。(2)二级水源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根据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但除此之外,法律并未一律禁止二级水源区内的建设项目,只要满足防止水体污染的前提就可以从事标准范围内的网箱养殖等经营性活动。(3)结合该法与地方条例进...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如果二级水源区内的合法排污的企业,遭遇政政府部门“一刀切”式关停,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与违法排污类企业不同,在政府未出具关停的标准及认定违法排污的标准的情况下,不能关停合法企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二级水源保护区并未禁止一切经营行为,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如若对企业实施关停,政府部门应当出具相关的认定标准,由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来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实际的污染行为。否则,在不能证明企业排放量已超过排放标准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以有排污行为而等同于违法行为而进行“一刀切”式的关停。所以,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未说明关停理由,就“一刀切”式关停的行为,我们将以政府部门未遵守先制订关停标准,确定关停实施方案,公布关停的名册,下达关停决定的合法关停程序为由,以关停决定中存在的违法点为依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违法关停决定,使合法排污企业免遭冤屈,重新恢复生产经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一、企业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如果不位于保护范围,就不能被处罚。我国水源保护区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按功能不同划分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等水源保护区。所以不同的性质、级别的水源保护区所确定水源保护范围亦会不同,即便是同一水源保护范围内因各水域流域面积不同也会有所不同。所以,行政机关依上述法条对企业做出处罚时,必须提供准确的水域保护范围,以此确定企业确实位于保护范围。实践当中,很多行政机关和企业对保护范围认定问题都存在依据生活经验做法律判断的情形,但邻近不等于位于,只有依据具体的界桩图认定保护范围才合法。二、水源保护区是什么时间划定的?如果企业成立在先,水源区划定在后,则不应在适用上述法条。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例,在二级水源地内不允许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对于该条理解的关键在于,其规定的内容是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还是其他行政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应当视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性质,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如果企业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之前已经建成,且各项生产和环境评价手续齐全,只是由于后来被划入水源保护区范围,而不能够再继续生产,这种情况下,由于生产企业本身不存在违法情形,不应当把行政机关作出的关闭决定理解为...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是否有理有据?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理”和“据”,大家可以从“知己”和“知彼”两个角度去理解。第一个角度:企业自身角度。在提出补偿要求时,企业是否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提出的条件,是符合企业评估价值的,且有充分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作为依据;企业在过往的建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相关资质许可缺失,或违背环评、工商税务规定等的问题,能否做好补正工作。第二个角度:是对征收拆迁项目的了解。企业是否明确,征收拆迁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能否做到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和获取征收拆迁相关审批许可文件信息,抓住拆迁方的违法点?能否通过合法方式,妥善地运用对方的弱点,为实现企业的拆迁补偿诉求提供帮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我们希望有类似遭遇的企业主明白,拆迁维权必须做到松紧有度、张弛有道,在具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企业主的思路不能拘于一隅,当自己提出的补偿条件落入僵局时,第一时间找出问题所在,不要让自己陷入被动。对企业来说,在拆迁无可避免的情况下,及早为企业争取到最有利的补偿条件才是首要任务。我们建议企业主直接与专业律师就个案情况进行深入沟通,问题出在要价过高的,及时调整到合理标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问题出在地方政府和征收方无力负担的,及时转换思路,结合实际情况将单一货币补偿调整为货币补偿与安置福利政策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并可在此基础上争取相对更多的优待。我们想要告诉各位企业主的是,作为专业企业拆迁律师,我们会基于自身法律专业积累和办案经验,竭尽全力为委托人争取合法范围内、可能限度内最多的补偿和最好的待遇,但我们争取的必然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优厚条件,而不是凭空想象的补偿标准。实践中很多企业莫名被扣上“钉子户”的帽子,就是因为缺乏对企业现状和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了解,无法提供充分的依据证明自己的要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开出的补偿条件与实际上可争取的补偿数目相差不远,也很可能遭到拒绝。在拆迁补偿谈判开始前就聘请专业评估人才和企业拆迁律师介入,对企业争取优厚补偿条件来说是最有利的;但即使企业已经错过了最开始的时间,在初步谈判以失败告终的情况下重整旗鼓也还为时不晚。重...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2、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费。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虽然法律规定大的原则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实践中违章建筑要从它形成的原因以及行政管理因素等多方面来综合考虑。如果说这个建筑形成的历史比较久远,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形成之前就已经存在,这种建筑在遇到国家征收拆迁时,征收部门一般是把这类建筑归类为合法建筑并予以补偿的。还有一种建筑,虽然是在法律法规制定之后建设的,但是存有行政管理因素,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虽然没有做出书面的行政审批文件,但是有口头的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审批也可以证明房屋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合法性、合理性,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这类房屋也是要按照合法建筑来处理的。除了这种情况,违章建筑如果被政府违法强拆的话,那么违章建筑组成的建筑材料属于建造人合法的财产,在法律上应当对违章建筑构成材料的可利用率、可重新利用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来确定补偿额。(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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