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征收人问,我们村最近修路,需要征地,当地政府补偿规定是外嫁女没有权利享受补偿,户口在本地也没有补偿权益,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有类似的事件,外嫁女在外家没有落户,也不能有补偿权益?外嫁女的尴尬是谁给的?难道家中房产分配也没有外嫁女的份?在一些农村有这样的风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嫁女是不享有该农村的任何权利的,甚至连家中房产的分配也没有份。那么这样的说法究竟能否站得住脚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外嫁女的案件。今年60岁的蔡老汉,家住南通市通州区,和妻子秦某膝下育有一儿一女,儿子蔡卫某2003年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轮胎企业上班,户口随之迁到了工作单位所在地,女儿蔡佩某在当地开了一家美甲店,一家人日子过得舒心如意。2010年,村里要建集中居住区,蔡老汉家的平房被拆迁,夫妇俩拿着14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和儿女给的一部分钱,在集居区盖了一幢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但一直未进行初始产权登记。建房时,由于蔡卫某已成家立业,和妻子一起住在单位的宿舍里,而蔡佩某尚未出嫁,户口和父母在一起。因而,建房选址申请表上蔡老汉家人口一栏便填了3人,即蔡老汉夫妇和女儿蔡佩某。破旧的平房换成了楼房,日子越过越好,老两口本可以安心地颐养天年。谁料天有不测风云,蔡老汉的老伴秦某患上了癌症,2015年3月去世了。母亲生病期间,兄妹二人因照顾母亲、支付医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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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司法程序房屋被强拆和偷拆早已不是新鲜事了,当房屋被强拆和偷拆,被拆迁人完全有权运用《国家赔偿法》赋予的权力,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何行使这项权利,获得应有的赔偿,今天为大家讲解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申请国家赔偿的5个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 违法实施罚款、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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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征地拆迁的进程,降低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开支,政府常常采取的套路有很多,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以”危房”之名进行拆迁这一套路。先一纸公文将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以“危房改造”之名来逼迫当事人妥协,以极低的补偿费用甚至是零补偿来获取土地。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我们首先要知道这些:一、何为危房治理1.危房指的是什么样的房屋;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2.危房治理主体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3.申请危房鉴定主体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4.危房治理程序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由当地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5.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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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大棚建在农用地上,因此,大棚用地实质上是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依照以上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对于补偿费用的发放对象,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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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政府修建了专门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让越来越多的被拆迁户尝到了甜头。但风险与机遇总是同时出现的,拆迁安置房虽然优点多多,但与之相对应的质量问题总是得不到保障。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随着征收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百姓住进了安置房中,在享受着拆迁利好的同时,安置房质量问题也接踵而至。之前有一些当事人向我们介绍,说新入住的拆迁安置房质量难安心,多处住宅外墙脚地面明显凹陷,并有多道裂痕,屋内前后窗台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一直延续到地面。并诉苦道:“我们入住前,这些裂痕还不明显,这才半年,裂缝扩大到了差不多五公分,我们住的真不踏实。”“要早知道是这样,这个房子就是送给我,不要钱,我都不要。”拆迁安置房质量问题的新闻还有很多。2011年7月,新华社发布了安徽安庆太湖县最大拆迁安置小区被指“豆腐渣”工程的报道,五十多户居民的房屋陆续出现承重梁、屋面、外墙裂缝和渗水等现象,部分住户甚至出现楼板踩穿、房屋沉降等严重现象,被媒体称为“纸糊的安置房”。2017年6月22日,西安新闻发布消息,市民于女士是北关地区的一名拆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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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含征收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标志着征收项目的正式依法启动,在整个征收程序中不可替代和缺少。而征收补偿方案则需要先依法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征收决定公告中同时予以公告。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案件中地方政府会作出过一个“关于征收范围的公告”,但这并不是《条例》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也不能发挥、取代其法律作用。明确征收范围的通知、公告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同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有这一公告,是征收工作细致、科学的体现,但其与正式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两码事。 总之,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依法强拆便无从谈起,此种状况下发生的强拆可以认为均系违法。 其二,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7条进一步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在拿到针对自己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后,才能够依法行使申请复核评估、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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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往期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文章中,有不少农民朋友反馈说,当地农村的宅基地很难审批,申请是交上去了,但是没有下文,或者是几年都批不下来。去相关部门询问,人家回复说还在审批中。结果都是一样:农村宅基地手续很难批准。这是为什么呢?今天,就这个问题为大家详细说说各种原因。以前是没钱建房,现在能建房却发现宅基地审批难五六口人挤在几十平土瓦房里,三代同堂,甚至结了婚的弟兄仍和父母住在一起,拥挤不堪。对于这样的情景,相信许多70后农村朋友一定记忆犹新,那时是因为穷,没钱建房,没法分家独立过活。现在农村的情况变了,80、90后年轻人都外出打工,几年下来攒了一笔钱,想要回家建房,发现宅基地不好批了。申请宅基地时往往手续繁杂,难以过审。有的农民朋友等不及审批,就先建了房,结果城管部门通过卫星拍照发现后,就派人下来检查,给你定个“违建”,让你自行限期拆除。你不拆,人家帮你拆,挖掘机一过,房子没了,钱也白砸了。冤不冤?大家注意!2019年这三种情况,村里不会给农民批宅基地建房了很多农民朋友就问了,农村宅基地为什么会一直申请却得不到批准?得不到批准我们可以怎么办?为什么现在宅基地申请如此困难?首先提醒大家,在农村占地建房,一定要按流程申请宅基地,否则房屋很容被“拆违”。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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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各地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是只增不减,虽然拆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儿,但也因此不能盲目的拆迁,没有后顾之忧的拆迁。 前不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在2018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上表示,当前我国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摒弃急功近利和大拆大建,注重“绣花”功夫,突出地方特色和人居环境的改造。要改变城市建设的拆迁文化,让城市留住不断有历史积累变迁的痕迹,留住体现城市品质的载体和要素。并且更加注重城市建成区存量的改造和提升,注重修补、修复、提升,注重微改造、小动作,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加强与市民面对面的沟通、协商、服务,让居民从技术上、方法上介入,增加居民的获得感。 在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批复中指出:“加强老城和‘三山五园’整体保护,老城不能再拆,通过腾退、恢复性修建,做到应保尽保。” 大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在大拆迁预期下,房屋交易停滞,基于房屋产权的“统规自建、流水不腐”机制失灵,老城房屋陷入整体性失养。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 1、租房问题存在争议。 2、私有四合院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年提出“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1995年又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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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设的过程当中,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不少居民会面临拆迁这个问题。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不但不能满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还会滥用职权,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应该怎么办呢?城市房屋拆迁被侵权,快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国家对于拆迁方的行为和法律责任具有严格的规定。首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再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最后,贪污、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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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常说,民以食为天。中国的农民通过一年的辛劳,用土地养活了一家人,也是给其他公民提供了食品来源。许多明村民面朝黄土背朝天,一辈子就全靠几亩耕地。家里的土地被征收,这可是件头等大事。那么关于农村土地被征收,这些你都知道吗?首先,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次,征收土地,按照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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