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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在征收土地的案件里,经常有当事人搞不清楚自己的土地性质。那么土地分为几种呢?土地性质的不同征收的时候有什么不同吗?首先,我国的土地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的土地包括:(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其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一、征收法律依据不同,国有土地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而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从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不...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该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征地要有征地批文。可以说没有征地批文的,征收集体土地就是违法的。那是否有征地批文,征收集体土地就一定合法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十四)规定:“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两年。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因此,在进行征地的时候,征地批文应当是近两年内作出的。否则,征地行为就是违法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因此征地前未将拟征地的用途等告知被征地农民而作出的征地批文也是不合法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十一)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此,未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而作出的征地批文,也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综上,看到征地批文后,被征迁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就可以进行征地了,要看征地批文的时间是否是近两年的、作出征地批文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一、以租代征的定义:“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其实质是为了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缴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二、、以租代征的形式:实践中,以租代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用地单位和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政府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政府作为中介促成租赁土地4、村委会租用村民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提示大家: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确需征地或者征收房屋的,应当按照法律固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即是违法。(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企业拆迁补偿你必须知道的事为了城乡发展,配合公共利益的需求,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企业拆迁的问题。关于企业拆迁的补偿,这些时期你知道吗?首先,企业拆迁的补偿应该由以下几部分组成: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但是在企业拆迁补偿认定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一,关于企业资产的补偿。企业在拆迁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单纯的土地、房屋、建筑物问题,还包括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过程中对机器机器造成的损失、以及无法搬离的相关生产经营设施。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土地、房屋的价值往往混为一谈,机器的耗损也常常得不到补偿。第二,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早晨的损失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以考虑预期经营损失。停产停业的补偿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具体补偿办法不一,在实践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存在大量争议。第三,关于是搬迁的相关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额,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企业的搬迁费与普通居民的搬迁费不同,在搬迁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搬迁费用更为繁多复杂。主要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和停产造成的违约金等补偿费用。但是在实践中,搬迁费用的计算往往会比实际花费的少,从而损害被拆迁...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也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六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除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乡以及(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非农业建设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都不得使用集体土地。故,以租代征的协议显然是因违法了法律规定而无效的。此外,农用地要维持其用途,要改变土地的性质要按照履行法定的征地程序,不能...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什么是禁养区?据《畜牧规模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是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在扩大养殖场规模前需要进行扩建环境评价,那什么是扩建环境评价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同时要注意,还应当建设防治污染的相关配套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近日,一起青苗补偿费纠纷在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王某是金华市婺城区尖峰山下的石某村村民,几年前在村里的荒地上种了不少树。去年,石某村的一些土地因建设杭长高铁之需被征收,其中就包括了王某种树的荒地。王某所种植的树木经评估价值5万余元,因此获得的青苗补偿费打到石某村经济合作社后应该怎么分,王某和村集体各执一词。王某认为,这些树是其辛辛苦苦种植多年的成果,花费了其大量资金和精力,青苗补偿费应该支付给他。石某村则为此召开了村民代表开会,会议认为被征收的土地是集体的,种植户们既没有承包过,也没有向村里租地,为防止以后村民随意占地耕种,未经承办或者租赁的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应该归村集体所有。王某多次向村经济合作社催讨无果,一纸诉状把石某村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开庭当日,被告石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树木确实是原告种植的,但集体土地已被原告王某占用,若再将青苗补偿费给王某,会滋生鼓励村民占用集体土地的风气,而且村内事务应该由村民自治,村民代表大会召开程序合法,讨论决定已经生效,这笔青苗补偿费就应由村集体享有,否则村民代表大会的威信何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村民代表大会不仅应程序合法,决定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村集体非苗木所有者,无权获得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应该给王某。考...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一、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以下五种情形时,协议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的协议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协议可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三、共有人无权处分签订的协议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财产,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的协议,也是可以确认无效或者申请撤销的。这里提示大家:协议无效或者撤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实现,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存在上述情形,但如果我们不走法律程序,解除协议效力,也只能履行协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从法律上说,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进行强拆。所谓不能强拆,指的是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不能进行行政强拆,但司法强拆依旧存在。而“司法强拆”是指拆迁方可以根据法院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程序。司法强拆的条件:(一)申请人主体条件: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强拆的权利。(二)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拆。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三)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从法律上说,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进行强拆。所谓不能强拆,指的是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不能进行行政强拆,但司法强拆依旧存在。而“司法强拆”是指拆迁方可以根据法院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程序。司法强拆的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既未搬迁,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予以强制拆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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