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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企业自评:企业家应当保证自己的合法经营,即拥有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环境评价、排污许可等经营需要的相关行政许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确保拥有环保测评手续,达到环保标准。在此种条件下,若政府为达到企业搬迁目的,强行认定企业环保不达标,并对其处以罚款或者关停等处罚,企业家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相应行政机关予以撤销该决定。二、检验环保处罚计算方法适用是否正确:企业拆迁过程中,拆迁方通常综合各方力量对企业进行施压,高额的环保罚款成为企业的重负。企业在接受罚款处罚决定的同时,也应当判断该处罚方式是否合理。根据《环保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发现企业排污不达标,且拒不改正时,可以将每一天的排污行为视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按日计罚。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后30日内,进行复查时若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则不应当再启动按日处罚。同时,企业认为自身处罚额度过高,可以自行查找各地出台的关于处罚额度的相关文件,或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确认环保部门是否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7
一、何为禁养区?根据法律规定禁养区包括:(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如果建在水源附近造成污染影响非常大;(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因为养殖场味道大,而且会有污染;(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律师提醒您注意:禁养区是由是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划分禁养区的标准依法划定的,拆迁方无权决定。所以遇到此种情况先不要慌张,要通过法律途径了解自己的养殖场是否属于禁养区范围。二、养殖场拆迁的补偿:首先要知道养殖拆迁确实有补贴,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等进行综合治理致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养殖场都能获得补偿,禁养区的养殖场如果没有合法经营或是相关的经营证照不齐全,环评手续不符合规定等就会面临难以获得补偿的困难。如果您的养殖场存在上述问题,要抓紧时间办理,使养殖场合法化。其次,养殖场的拆迁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是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但大体上都包括禽畜的腾退搬迁,地上附着物及养殖建筑物的补偿由相关评估评估确定价值、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再次,养殖户要了解一下在拆迁养殖场的过程中征收方通过何种手段降低补偿额。一是以养殖场禽畜屋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7
一、什么是禁养区?禁养区,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畜牧法》第四十条对禁养区进行了划定,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风景区;饮用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二、整治“禁养区”的常用手段:养殖场的面积一般都较大,若按照正常建筑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其赔偿费一般较高,所以很多地方政府经常“变通”地选择以违法建筑、污染环境或者非法占地的名义对其进行“免费”征收。在实践中,拆迁方若选择以“违建”的名义实施征地拆迁,通常会以养殖场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为由进行拆违,然而根据《畜牧法》的相关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并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环保”为由对养殖场进行免费征收,是拆迁方的惯用手段。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此外,拆迁方通常以养殖场非法占地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养殖场。根据《畜牧法》相关规定,养殖场按农用地管理,无需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无权以该理由责令养殖场主限期拆除养殖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7
养殖场拆迁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由于大型建设项目的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拆迁;另一种是对划入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搬迁或关停。对于因大型建设项目需求而拆迁的养殖场,毋庸置疑是需要支付拆迁补偿的,但是对于划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是否也需要支付拆迁补偿?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由于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实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现有养殖场的,导致养殖场主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由此可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由于相关政策的调整导致养殖场拆迁或关停的,养殖场主均可得到相应补偿的权利。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畜牧禽的腾退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7
一、两个时间节点前建造的房屋:首先,《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经审议通过,并于1987年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农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规定,因而不应当作为违法建筑处理。拆迁部门对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的,于法无据,被拆迁方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维权。其次,由于《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通过实施,并规定建造房屋必须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对于2008年之前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由于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和处罚决定,因而不能被轻易认定为“违建”。二、未批先建,存在程序违法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因而,对于没有办理批建手续,但拥有选址意见书,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属于程序违法的建筑,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并补齐程序后,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三、招商引资兴建的房屋:很多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成立相关的招商局进行招商引资,并同意其先在土地上兴建厂房,后补办手续,但由于土地性质等各项问题导致企业在办理部分手续时无法办理。这种厂...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7
一、村委会可否征收本村村民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本条规定,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无权征收村民的土地。二、村委会有权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吗?《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具体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根据本条规定,补偿安置协议一般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因此,如果村委会接受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了相关手续,并取得了委托书,则是有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如果发生协议纠纷,则由委托方即被征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村委会没有相关的委托,也未履行相应手续而自行组织协议征收,与本村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则该协议无效,村民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村委会的行为,或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7
一、什么是村委会?《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它并不是一级政府机关,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享有行政部门的公权力。二、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根据本条规定可知,村委会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负责调解村内矛盾和纠纷,协助维护村部治安,同时可以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自己的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开展工作。根据本条可知,村委会协助基层政府工作,基层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但不得干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的事务。(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7
征地拆迁中,合法的强制拆除,只有司法强强制拆除。“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那么,什么条件下,对市、县级政府,已经申请的司法强拆,法院会驳回其的司法强拆的申请呢?主要有以下几点:(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7
不知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况:我明明不同意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也没有签字,但是忽然某一天,行政机关就带着法院的允许司法强拆的通知书把我家的房子给拆除了?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中有一条是已经送达,但是征收人以张贴的方式将补偿决定进行送达合理吗?在我没有签字和同意的情况,征收方说对补偿进行了张贴公告,因为我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到期后就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了我的房屋,但是我根本没有见过补偿决定,这行为合法吗?这种行为,可能是不合法的。如果对补偿决定进行张贴公告,需要在征收范围进行张贴公告,更需要让被征收人知悉该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补偿决定,就失去了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征收方如果没有对补偿决定依法公告,其行为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权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人以张贴的方式将补偿决定进行送达合理吗?《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张贴的形式送达肯定是合法的,但是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知悉。最好的方式能挨家挨户的送达给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知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7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类似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该法条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关于时间节点,价格最低也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格,因为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当下,房价可能瞬息万变;第二是对“类似”的理解,所谓类似要参考房屋的地段、用途、楼层等信息,比如房屋位于市中心还是郊区,是门面房还是住房亦或是写字楼,高层、中层还是低层;第三,要参考二手房的价格,但是二手房的价格通常具有不透明、不稳定性,它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等一些其他因素有关。被拆迁人面临的问题是,根据《征补条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而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很难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因此其确定的评估价格往往比较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孔庆峰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补偿标准,该指导案例指出:“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这里需要理解“就近”二字,律师认为就近即是距离被拆迁房屋最近的商品房的价格,同时,即使是距离最近的商品房的价格也不一定是完全相同,因此,被拆迁人在选择参考标准时可以选择该区域内...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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