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的自建房需要满足的几个条件:1、农村居民的年龄必须达到十八周岁,而且要符合分家的条件。2、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的建设规划。3、农村居民建房还有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是140平方米。4、农村居民的自建房必须是“一户一基”。5、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山再申请宅基地的,会不予批准。6、严格禁止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里购买宅基地。农村自建房的原则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1、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2、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3、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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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评估机构:目前拆迁的评估机构多是由拆迁人选定,这样的评估机构一般难以作出公正的价格评估。而被拆迁人因为法律知识淡薄,不知其中的违法点。在此提示大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注意评估时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之规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三、分户评估报告应送达被征迁人: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章,并由两名以上进行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签字确认。注意: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实地勘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五、依法合理选择评估方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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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综上,可以看出影响房屋评估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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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时,“住改非”能获得补偿吗?答:“住改非”是指将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用作商铺进行经营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第二款“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改非房屋,结合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偿。二、村委会能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吗?在没有获得征收方的委托且不具备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村委会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具体负责征迁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有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无权征地,也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若其获得了合法授权,则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该协议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在出现履行纠纷时,追究的是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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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拆迁是有着一个重要的原则的,即“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根据此原则:(一)对于拆迁前有公摊面积的:则安置房也应当提供、至少等同的公摊面积。(二)对于拆迁前没有公摊面积的:安置房的套内面积,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1。另外,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但部分省市是有着自己的规定。比如:《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第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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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评估报告并不意味着同意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时间申请复核评估结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法定时间内可以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部门再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又根据该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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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被征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能获得多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按照土地的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有两个限制:一、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但是,若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这种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征收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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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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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土地征收中最易出现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土地管理法规不完善,特别是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分配等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二是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不健全,土地交易市场管理不严。三是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土地征用和补偿事务中缺乏民事主体资格,很难参与到土地征用事务中来。四是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针对这些问题,律师来给广大农民朋友提出一些建议。1、农民朋友要对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进行了解。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征用和补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主体组织实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因此在政府确定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的过程中,农民是有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而根据规定,农民朋友也有权在征地报批前,对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进行了解。总结来说就是,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有绝对的知情权,可以依法要求征收方公开相关材料。在拿到这些材料后,农民朋友就可以初步对该项目进行了解,也可以通过向法律人士咨询的方式了解自家遇到的土地征收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做到早了解,早解决!2、农民不但要关注补偿款的数额,更应该注意后续的征收安置问题是否落实。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许多农民的生活条件直接根据自己土地的产量决定,因此土地征收直接影响来了农民未来的生活质量。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农村土地征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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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1、宅基地的类型,包括哪些?包括三种类型:(1)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2)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3)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2、宅基地所有权,是什么?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宅基地,为集体土地。因此,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3、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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