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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首先,“补偿”在征收维权中,代表的便是被征收人口中的“征地拆迁补偿”,即,你名下合法房屋被政府合法征收时,要给予适当的钱财作为补偿。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它代表着在不存在侵权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受益人(即征地拆迁中的征收方)是要适当的给予受害人(即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适当的补偿的。而“赔偿”在征收维权中代表的便是“国家赔偿”,与补偿正好相反,它有一个前提就是案件中必须存在侵权行为,或者说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赔偿强调的是应赔尽赔。这里我们也可以理解一下补偿的前行为不存在违法性的问题。征收是法律赋予国家的权力,本身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存在过错。因此,征收行为所对应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在这点上,行政法律领域与民事法律领域是相通的。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其基本原则是“被征地拆迁者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或者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简言之,实践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是要等于或高于被征收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即使是补偿标准相对受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的面积也往往会显著高于原有房屋的面积。基于有征收必有补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维权中首先要寻求的,就是公平、合理的补偿。“拆你一头牛,补你一只鸡...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 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土资源厅第7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5月12日江西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先垦后用、规范运作;确定权属、维护权益;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定期考核,严格管理”的原则。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坚持以生态建设为...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一、征地补偿标准出台前,要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国土资源部关于加...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针对征地拆迁补偿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征地拆迁补偿款村委会可以随意分配发放,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那么,村委会有违法行为是否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今年之前,村委会是无法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也就意味着在征地拆迁中,即便村委会此前有违法行为,老百姓也不能对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对于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应当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若其不公开的,村民可以申请村务公开。若村民申请公开后,村委会不公开的,村民只能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而不能直接起诉村委会。不过,在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上述规定中,将村委会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范畴。不过我们也应该知晓,并不是任何行为村委会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下情况,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时,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1、确定强拆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拆迁行为是政府组织征收的关键环节,且拆迁腾空土地是政府组织征收的结果追求。被拆迁人即使当时在强拆现场,也很难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拆迁主体。在原告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征收拆迁的目的性以及强拆行为的规模组织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2、对被征收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对未登记房屋的强制拆除程序。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后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处理。在房屋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履行上述程序的相应证据。如果最终结果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只有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制拆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1、在房屋拆迁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5)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7)房屋征收决定;(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11) 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过渡期补助费的凭证;(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2、土地征收纠纷中,当事人要收集哪些证据?(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2)地上附着物证明;(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4) 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5) 征地方案;(6)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施行,之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而今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仍然是本着以最大限度的调解行政纠纷。那么,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征地拆迁纠纷案有何影响呢?强拆案的起诉期限有所缩短按照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但这其中有两个重要点,一个是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诉权,另一个是起诉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强拆时,要想维权起诉相关部门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可是很多时候相关部门在强拆前根本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通知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且一般地征地拆迁中绝大部分当事人因各种理由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尝试信访、举报等方式解决,这种维权时间久不说,而且问题也不容易得到解决,等到要起诉时才发现已经错过了维权的期限。因此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应当首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而损失利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一、居民没有妥善安置:国家最新拆迁条例明确指出,拆迁之前被拆方必须要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拆迁方并没有合理安置村民,那么我们有权反对拆迁。二、拆迁方未提前通知:国家有明文规定,在拆迁之前必须提前通知被拆方,并规划出拆迁范围以及补偿方式,除此之外拆迁方还要向社会做出相应宣传和解释。三、没有出示用地文件:拆迁的法律权限是国家赋予,所以在依法拆除房屋之前必须要出示政府部门审批的征地文件,如果拆迁方拿不出征地证明,我们有权反对拆迁。四、强制拆迁:如果拆迁方要强制拆迁,必须提前到公证处办理有关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如若不然农户可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未确定拆迁补偿:在被拆方同意拆迁后,双方需确定补偿标准,这里所说的双方是指拆迁方与被拆方之间的补偿协议必须通过双方同意才可以,如拆迁方单方面确定,被拆方是有权终止拆迁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可以依照法律来维权。例如政府不公开征地征地相关文件,我们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将正规合法的文件让被征地人都知道,清楚明白。另外被征收人针对政府做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以租代征的危害性很大,所以说,必须要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违法用地现象。发现违法征地用地的,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一、常见的以租代征形式,有哪些?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二、对强行占地,要怎么做?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面对这种违法强征的行为:首先在占地补偿不合理时无论如何都不要在上面签字。其次,要及时的留存对日后维权有利的证据,比如地上附着物现状的证明等,也就是照片、录像等。让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占地及拆迁的合法性,谁是占地拆迁的主体。(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众所周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国家会给承包户发布一个新的证件,并且证件上登记经营权的所有人,有家庭成员和户主的关系,总之分得很详细,而土地确权也是按照户口簿的人口为基准的,外嫁女也可以土地确权吗?这时外嫁女能不能土地确权,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外嫁女的承包地还在娘家,并且婆家那边没有承包地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的;二是,外检的承包地在婆家,但是娘家已经没有土地的话,是不可以在娘家这边确权的,这个主要是看承包地在哪边,然后就在哪边确权就行了;三是,就是不管是婆家还是娘家都没有承包地的话,这种情况是可以外嫁女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取选取一方承包地,然后就可以土地确权了。综上所述,并不是人们心中认为的就是嫁出去女儿泼出去的水,其实在婆家和娘家都是可以土地确权的,这个是取决于外嫁女的个人意愿,如果还没有土地确权的,就要抓紧了,毕竟时间相当的紧迫。(来源:国地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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