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遇到过很多被拆迁人有这样的想法,认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公告“没有用”。大家之所以会这样看待征收补偿公告,一方面是因为在不少征收拆迁项目中征收方实际进行征收补偿工作时比较“随心所欲”,并不会完全遵照公告内容;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时某些地方政府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工作。甚至有不少当事人告诉拆迁律师,直到房子被强拆,自己都没有见过传说中的几份公告,只是拆迁方来了工作人员给自己“做工作”,所有关于拆迁的消息自己都是从街坊邻居那里或这些工作人员口里知道的。自然而然地,有过这样的经历或者见过周围人有这样遭遇的被拆迁人会认为拆迁征收/补偿公告“可有可无”也就不难理解了。但是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公告对被拆迁人来说真的只是形式主义吗?拆迁律师为什么会一次次地向被拆迁人强调一定要关注公告并保留公告内容证据呢?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忽视看似“形式主义”的几份公告,它们可不仅仅是形式化的程序,更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将征收双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被拆迁人不但能通过这些公告知道很多事关自己的权益的信息,更能利用这些公告为自己的维权工作增加助力。那么,被征收人应当知道自己该知晓、了解的公告有哪些?涉及国有土地上房租征收的,被拆迁人应当见到并了解的有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以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者在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就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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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是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讨论的焦点。法律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那么,拆迁安置的方式与费用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一、拆迁安置的方式:拆迁安置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原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具体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二、拆迁安置的对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拆迁安置的对象应当是被拆迁人。同时,对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也予以保护,如在拆迁出租房屋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拆迁出租房屋时,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对解决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并且承租人有权承租产权调换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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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个公告是大家得知征地征收消息的第一步,征收不征收?征收范围在哪里?...都会详细的以文件形式展现给大家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无论是因为公益项目或者是商业项目,征收土地都应当按照法律流程,缺一不可,征地批文是土地征收的合法依据,避免在实际过程中出现征地批文过期、少批多占、不按照批准用途用地等多种情况需要大家谨慎,所以拍照是最好的固定证据方式。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个是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所谓补偿多少钱就要看当地这个补偿方案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就及时提出异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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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根据该条款,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能获得以下4个方面的补偿:一、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是整个补偿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三部分。(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分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2、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3、高档被征收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二)所谓“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围墙、管道、水井、装潢设施等。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附属物应一并评估。(三)对国有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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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房屋如何办理房产证?农村的住房,是需要领取房屋产权证的。所以,农村房子,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农村地区的朋友们,也是很关注如何办理房产证。可分四步办理房产证:(一)拥有农村自建房的农民,应首先自主向村里申请、并递交符合规定的纸质材料;(二)村委会据实进行核查,属实的签字盖章,并递交给乡里;(三)乡相关工作人员,到村里实地查看,审查无误的签字同意;(四)申请的农民,向县规划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递交材料,批复通过的,即可领取到相关房产证件。二、如何争取房屋拆迁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可从几个方面着手:区位、面积、用途、周边设施、交通等因素,类似于房屋交易,且法律法规也是参照市场比较法,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被征收人一个合理的补偿价格。但是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拿到的评估报告中补偿价格与周边房屋交易价格相差极大。争取合理的征收补偿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要从整个程序入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查、征收方案及征收补偿金额使用情况、评估瑕疵情况等等,通过调查信息、协商谈判、诉讼等手段改变现状,逐步增加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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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土地征收时,应当进行公告,同时对公告有法律要求,具体如下:(一)公告地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二)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三)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五)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且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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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与公正书,买卖或典方契证等能够证明争诉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应表明产权人、房屋坐落的地点、间数、坐向、面积、房屋性质等问题。(二)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据材料。如果是共有,应进一步提供该房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及各自的份额是多少的证据材料。(三)提供交纳房地产税的情况。例如,纳税人的姓名、金额、纳税时间等证据材料。(四)提供自己履行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何时翻建、扩建过该房等。说明争讼房屋在房屋改造中及其他政治运动中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压缩的有关事实。(五)提供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是长期占有还是短期占有,是居住还是营业,现在是否空闲等证据材料。以上便是房地产纠纷案件如何举证、确认房屋产权案件的当事人的证据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你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的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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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进行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定义,但是在实际中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当遭遇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查看此征收行为是否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否则是不合法的征收行为,可以拒绝。(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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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确权的证明:1、确认房产,应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2、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3、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据。(二)房屋分析的证明:1、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共有财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据。2、对所主张分析的房产使用、管理、收益的情况及房产买卖的证明。(1)房屋买卖,应提供买卖房屋的契约;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凭证。(2)房屋买卖双方收、付房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就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关系的名单)。3、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4、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客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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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即公租房,除此之外还有廉租房,都是政府为了保障住房出的政策性房屋,但是,公租房和廉租房是不同的。公租房是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夹心层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一、申请条件不同:(一)廉租房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二、表现形式不同: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共租赁住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三、申请对象不同:(一)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一些特定保障对象(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大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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