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建筑如何拆?即便是违章建筑,也不能说是想拆就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且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必须由拆违决定作出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除,且应该在强制拆除七日前发布通告。同时,当事人有权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及申辩,如果说是当事人提出陈述及申辩的,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且规划部门不予以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二、遇到强制拆除怎么办?对此,专业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本身就涉及到咱老百姓的相关权益,在遇到相关部门强制拆迁时,化解矛盾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果被拆迁人使用暴力去抗拆只会让事情越来越复杂。因此一定要注意到以下几点:1、保持冷静。当被拆迁人遇到违法暴力强拆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切忌使用暴力行为与拆迁方发生肢体冲突。相信大家都很清楚,暴力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反而只是让事情越来越糟糕,背负上本应该不该背负的其他罪行。2、遇到强制拆迁时,如果做到了第一点,那么接下来就要及时的留下相关证据证物。拍下公告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过用手机或是摄像机录下当时强制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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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二)征收补偿篇:征收集体土地的,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不过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其中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实行分开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此外,还需要对失地农民办理并落实社会保障,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对社保费用划入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且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于补偿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降低被拆迁户原有居住生活水平;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拆一还。(二)征收程序篇: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征地批文是不能实施征收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其次根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是者省级政府的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10日内公告,公告批准文件的时间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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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帮拆、帮腾退、主导拆迁是否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须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通过土地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或拆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得出结论,村民会议有权决议的范围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管理、分配的事项。因此依照以上来看,村委会不能随意处置村民的私有财产权益,更不具备帮拆、帮迁、帮腾退或是自主拆迁等权力。二、关于无书面委托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就被诉行政行为、具体被告主体等事项进行初步举证,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对于征地拆迁中村民委员会代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若双方并没有制作行政委托的书面文书,那么行政相对人可以提交有关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在当地政府机关决策部署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委员会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构成行政委托,认定当地政府机关为适格被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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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对广大被拆迁人来说其实并不陌生,在实践过程中,只要被拆迁人不积极的配合拆迁方,那么在不久之后可能就会收到此通知。自《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对于违法建筑的整治,《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直是老百姓与相关行政机关的矛盾集中点。那么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处罚吗?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责令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而“限期拆除”是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对权利的一种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的最终处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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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无论经过多少轮的协商,如果最后签订的补偿协议存在问题,那自己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补偿协议,是关乎每一个被征收人的大事,它关系着一家人今后的生计问题,每一位被征收人都应该谨慎对待并且重视它。那么怎样的补偿协议才可以安心签字呢?一、签订的主体须具备相应资格: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二、应载明被拆房屋基本情况:现实中,很多地方并未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拆迁工作,造成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拆除,但是还没有达成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对于农村没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件的被征收人来说,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很难得到证实。因此,补偿协议中要载明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面积、年限以及附属设施等。避免无证房屋被拆后无法证实房屋实际情况而造成的征收拆迁纠纷。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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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故只有符合以上形式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拆迁中证据收集:(一)自有证据的预先收集:自有证据通常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装修装潢收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费、税费等。房主应尽量把所有的自有证据搜集备份,以防后期丢失。(二)拆迁前的证据收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当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当局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此阶段被拆迁人应及时关注当地公布的房屋土地征收公告及其安置补偿方案等,并拍照录像。与拆迁部门人员接触和谈判时,对关键对话适时地进行秘密录音。若被拆迁人被告知参与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应积极、明确地反应自己的要求,而不是一味地回避当局部门。针对被征迁人无法直接获取的文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取证据,如:征地批文、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若当局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或公开内容有误,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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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暴力拆迁的相关法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在也提到:“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暴力强拆后的维权方法二、遇到暴力拆迁时,被拆迁人可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1、《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2、行政诉讼,《责令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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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条规定赋予了村委会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可是仅现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时,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在特定情形下,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限。例如,一些地方,如黑龙江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税费收缴、集体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优抚、救灾救济、宅基地审批等行政管理职权。当事人对这些行为不服的,可以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三、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四、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将村委会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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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讼期限有所缩短: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期限从之前的两年缩短到了一年,同时如果遇到强拆,被拆迁人要想维权起诉相关部门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虽然时间缩短了,但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被征收人要积极行政相关权利,要及时的在有效时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过维权时机。二、诉讼代表人数发生变化: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将代表人人数变更为二至五人。征地拆迁类的案件,作为典型的行政诉讼,往往涉及到的范围大,人数多,采取代表人制度的话,能更好的反映出被拆迁人的诉求,不混乱,能够有条有理的说明白事情,提高诉讼效率。三、准确无误的确定被告资格:征地拆迁本就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涉及到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非常的多,在没有出炉新行政诉讼之前,很多被拆迁人在维权时往往弄错被诉对象。而新《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该条例的出台,使得在征地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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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接触较多的就是关于房屋以及周边设施的补偿,农村有很多地方都通过种植果树作为经济来源,但是对于果树的征收补偿是怎么样的却不是特别清楚,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果树赔偿的法律规定。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果树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应当酌情给予补偿;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4、果树一般是按棵树赔偿的,也有按亩数补偿的,品种不同、规格不同,赔偿标准就不同,而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参照各自情况制定一个赔偿标准,如果想知道每棵果树赔偿多少钱,可以查看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文件。(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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