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有一户一宅这样的说法,意思就是一个家庭只可以有一块宅基地,那么这一户一宅的面积是怎么算的呢?其实国家只规定了一户家庭可以拥有一块宅基地,但是没有规定这块宅基地的面积到底是多大,所以每个省份对宅基地的面积规定是不一样的,而且因为家庭人数的不同所以宅基地面积也不同。有些地区的宅基地规定领取面积只有几十平,当然还有些偏远地区可以领取到150多平,主要是因为偏远地区土地资源比较广,如果把楼房建造成两层,那么房子面积就会扩展到两三百平,就算是一家五六口人也是可以住得下的。在拆迁的时候,补偿金额大部分都是按照平方来补偿,这会让一些农村家中盖别墅洋房的非常不满,因为他们占地面积只有一百多平,但是房间整体面积可能会达到两百多平,如果真的是按照宅基地证上的面积来算补偿的话,对这些村民来说很不划算,所以现在很多村民都不想自家的宅基地被拆迁。要注意的一点是,宅基地的户主必须户口在村子里,户口转出村子的人没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和继承权,只有对房屋的继承权。在本村的集体经济成员之间,宅基地可以流转,但是别的村子里的人买农村的宅基地是违法的,也是不被允许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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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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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既拿到了房,又分到了钱,反映的就是“差价”这一内容。那么,究竟是回迁还是外迁一事,被征收人是否有选择权呢?这要依具体的项目属性而定。对于一般的征收项目,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里的“文物腾退”,一般不存在回迁这一选项。因为原址很可能是要为某些道路、铁路、大中型水电建设等重大项目而使用,不存在回迁的条件。且对于很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而言,拆迁的目的就在于帮助老百姓走出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自然条件恶劣,种什么不长什么,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且无法有效排除的“穷山恶水”,更不会存在回迁一说。至于“文物腾退”,其腾退地多在大城市中人口密度极大的最核心地区,同样不具备回迁条件。因此,对于这类项目而言,被征收人是不能选择回迁安置的,面临的很可能是整村移民到某个新的区域,开始全新的生活。但,凡事有原则就有例外。《条例》第21条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即老百姓所谓的“回迁房”)。这种赋予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权利的规定,可适用于当前在一些大城市中比较普遍的棚户区改造、危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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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流程:第一,公告拟征地方案。市、县级国土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张贴、公告拟征地方案,以书面形式将征地的目的、用途、范围、位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补偿方式、标准等内容,告知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拟征地方案公告后,后续农户不得进行抢栽、抢种、抢建,否则将不被列入征地补偿范围内。第二,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勘测单位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测量、调查,待调查结束后,需要被征地农户、房屋权利人、农村经济组织签字确认。第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土地现状调查后、征地方案正式报批前,市、县级国土局应当告知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其合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即可以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市、县国土局提出书面的听证申请。市、县国土局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听证会。在举行听证会过程中,被征地农户可以针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大于35公顷或其它土地大于70公顷的,由市、县级国土局报国务院审批,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市、县级国土局报省级政府批准,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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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建设用地,是相对于农业建设用地而言,是指用于农业之外的一切工程建设及其他建设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用地、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用地,但不包括耕地。其实,上述修正的内容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第一,非农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征为国有。第二,依法登记的工商业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上市流转。以前,出让土地的主体必须是政府,由政府收归国有后才可出让,政府可以赚取一定差价利润;现在,允许集体土地直接出卖或出租给企业或个人,没有了中间商赚差价。但是,出卖、出租的集体土地用途限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一样,可以同价同权入市。(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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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的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那具体的不同又表现在哪里呢?首先,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则需要由国务院、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一般只是对房子的补偿,主要依据房屋价值评估来给予补偿,这里的价值评估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的。考虑的事项主要包括房屋的构造和面积以及建造的时间,而且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也需要考虑进去。但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除了包括对房屋本身的补偿还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且这样的房屋的补偿一般是以重置成本为标准来补的,补偿的数额相对会少一些。除此之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不满意,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一般由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除了这种分类,也有一些根据征收拆迁的目的不同进行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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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强拆的概念、含义。本文所指的“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在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二、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两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放弃了通过法定方式救济的权利,且又没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的,市、县级政府就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执行,这也就是“司法强拆”三、司法强拆中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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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国家无偿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建设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是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本村农民提出申请,然会由村委会在集体建设用地中划拔。二、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条件: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住宅房屋,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即:(1)符合条件的本村农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2)乡镇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合格的申请人下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3)村委会对申请人递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审查后,上报乡镇政府;(4)乡镇政府审核并确定用地规划范围后,报县国土局初审;(5)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6)经县政府批准用地后,由县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经批准,私自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其房屋可能就属于违法建筑。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条件:第一,出让人需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宅房屋。第二,买受人与出让人处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不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买受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条件。第四,买卖必须征得集体组织的同意。第五,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并买卖转让。综上所述,农村村民无权将农村宅基地或房屋出卖给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否则买卖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有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房屋产权将不能过户,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也是无效的,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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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事,不得逾越,否则即是违法。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到村委会打着“旧村改造”、“自主改造”等名义,强行要求村民限期腾地、拆房,以达到“快拆迁,少补偿”的实质目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严重违法,广大被拆迁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村委会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力边界:《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结合以上规定可知,村委会仅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自治的事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而在征地拆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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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11年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各地的政策等,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住改非”。一、是依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直接认定房屋的经营用途。当然,如果经营餐饮行业,还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经营石材加工等制造行业的还需要环评手续等。二、是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认定。一般来讲,只要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需要按期向税务机关按期缴纳税款的,也就是说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缴纳税款是息息相关的。如果有完税证明则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用房可以认定为”住改非”。三、是依据出租协议等手续认定。一些房主房屋可能比较多,自己不愿意经营,就把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或居住,这就需要根据房屋租赁(出租)合同、收取租赁费用的发票等认定;如果房屋出租后,承租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仍然需要营业手续等。四、是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认定。一些房主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并未办理相应经营手续,则可以根据其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五、是根据经营的时间来认定。如果房屋一直用于居住或闲置,在政府决定要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后,房主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再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则不能认定为”住改非”。(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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