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拆迁企业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次,对于评估的程序法律上规定也是十分严格的。比如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评估机构需要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最后得出的评估报告上需要写明被评估对象、评估实物的状况、评估方法以及评估价格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些事项。接下来,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企业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评估完成之后,会有一个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企业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被拆迁企业对被征收企业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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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了解拆迁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打仗讲究知己知彼,拆迁也是一样。弄清楚谁是拆迁主体,拆迁的原因是什么,拆迁规划的项目是什么,相关部门下发了哪些重要文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被拆迁农民自己的权益。实践中有很多拆迁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因为老百姓不了解相应的法律所以通常会比较懈怠,不能及时做出决定。一般来说,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至于拆迁的重要文件,主要是说有些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其次,想要拿补偿就得知道相应的补偿标准是什么。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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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案件制度设计破解审理困境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这条规定将确认无效的判决方式从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立法上补充了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关于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对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是否要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观点立场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行政行为无效属于实体法规则,按照实体从旧原则,该无效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只有行政诉讼法修法颁布施行后发生的行政行为,才适用无效的规定。因此,行政相对人提起确认无效诉讼只能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上述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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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被强拆之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一、谁可以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除此之外,法律对赔偿的机关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在申请赔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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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房屋征收拆迁之前就要保护好自己所有的证件和权属证明。实践中有一些拆迁人比较狡猾,他们会以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收取证件,等到被征收老百姓想维权的时候手里没有原件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这里所说的证件指的是宅基地证、土地证和房产证等,如果实在拒绝不了拆迁人的请求,可以给他们复印件,原件一定要保存好。其次,在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的老百姓也是有很多救济的办法的。比如在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发布之后,是可以及时的反映自己的意见的。一般来说,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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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关乎被拆迁人生存的大事,所以很多被拆迁人都非常在意安置补偿,但是由于种种限制,被拆迁人往往不能及时的做出正确的决定,也找不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拆迁律师提示您,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参与听证是很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而且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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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嘴上说是误拆,但是实际上大多数的误拆都是故意的强拆。因为拆迁涉及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而双方的利益又不在同一个方向上,所以双方很容易产生隔阂和矛盾,一旦双方因为补偿问题僵持不下,强拆,就是拆迁人打破僵局一个强有力的出口。但是我国法律是不允许针对合法建筑行政强拆的,所以很多拆迁人为了加快进程就用误拆作为借口试图躲过法律的严格规定。这样一来很多被拆迁人就会觉得反正房子也没有了,补偿能拿多少是多少吧。一旦产生这样的想法,主动出击维权的积极性就会被削弱,而另一方面拆迁人则一边说给补偿安抚人心,一边继续开工建设。总而言之,被拆迁人就是误拆中最大的受害者。误拆是可能会涉及到犯罪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误拆可能会触犯的罪名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别人的财物损毁,构成玩忽职守罪。(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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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谁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作为农民,不知道这种土地规定可不行!3、不同类型的土地: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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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拆迁需要搞清楚的是企业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国有土地,那就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如果是集体土地,那被拆迁企业需要了解的就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的规定。比如: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次,因为征地拆迁往往涉及到政府,被拆迁企业要想在征地拆迁中维护自己的权利,还需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性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比如: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比如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由于很多企业的厂房都是租来的,所以在拆迁的时候会涉及到补偿的分配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对《合同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比如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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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要把有关的事项都记载全面。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具体的交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都是协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首先,对于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数额,法律上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目前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被拆迁人可以自己选择。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除此之外,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次,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协议约定的越详细对自己日后维权越有利,尤其是要注意拆迁人不履行责任时候的处理方法的约定。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没有这个意识,往往直接签订了拆迁人提前拟好的格式合同就以为万事大吉了,但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的利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所以,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如果协议上已经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条款,那就要注意看它是否合理,必要的时候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忙分析。最后,要提醒的是签订协议前后都不能掉以轻心。签订协议之前被拆迁人需要保护好自己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件,避免拆迁人以查看为由扣押导致日后维权出现困难。所以在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之前必须保管好自己手里的证件,如果实在需要配合,那可以向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复印件。除此之外,签订协议后也得保护好协议的原件。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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