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应把握的相关时限:一、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法院受理: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三、被告: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四、法院判决: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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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办、村组、拆迁公司无权进行征地,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但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部门不能直接进行征地,没有拿到批文就进行征地是违法的,这一点却鲜有人知。这其实是我们被征收人判断征收方是否违法征收的第一个关键证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哪些级别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征地。毫无疑问,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有权发起征地的,但是几乎无权未获批文就进行征地。开展征地,必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上或国务院这两级政府的批文才合法。注意,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无权直接征地。严格意义上讲,能够批准征地的行政单位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是发起和组织实施单位。这是很多人容易误解的两种情形。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获批后才可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不经合法流程就进行征地,是违法的。必须要拿到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才能执行具体的征地流程。否则就是违法征收,您可以拒绝征地和签字。在这一步,很多人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被动放弃了自己的知情权,也就导致了在征收方违法征收的时候,还以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或者不敢就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大胆指出来,也不敢要求征收方提供合法的征收流程。所谓“一步错,步步错”,由于征收方已经违法征收了,你还不知道或者不及时提出合法的诉求,那么征收方的后续违法征收行为,你也就很难发现或应对了。在这样的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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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补偿纠纷中,确认征收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保证,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对此问题多加留意。法律中对于合法的征收双方主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一、谁作为征收人?征收属于国家行为,应当由政府来担当。根据我国条例规定,征收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践中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例如征收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行为仍看作是由政府做出的行为,因为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负有监督义务并承担其行为的法律责任。二、谁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至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律地位,征收条例的规定没有以法言法语明确。根据实务经验,对于何为合法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根据征收条例及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某一工作部门,可以是为征收房屋而新设立的政府工作部门,也可以是已经批准设立的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如现有的征收管理机关,但不应当是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三、谁作为被征收人?只有被征收人的定义得到明确,才能理清房屋征收与法律关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合法的被征收人。但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的情形如何解决?1.对于征收房屋导致被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被解除的,被征收人应当对承租人予以安置或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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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这些土地需要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对基本农田的征用,哪怕是一寸土地,也需要国务院的批文。很多地方,说把农民的农田征用就征用了,直接推平毁坏,用来搞建设,也没有国务院的批文。这是违法的。一旦起诉,几乎是一告一个准。二、市、县级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征地的情况只有一种:《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政府批准。可以看到,在征地方面,市县级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征地的权限是很小的。仅限一部分土地。其他征地则需要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征地批文。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就来征地,那就是很典型的违法征收行为了,可以依法起诉。三、征地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其他权力和职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就是市县级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其他作用和权力。是征地工作的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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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二、再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县级以上政府,才是征收的主体。而在实践中,像街道办、村委会等,是没有任何权利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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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经常可以看到,一般来跟你谈补偿、让你签字的都是村委会。征地补偿标准也是村里通知,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还是村里决定,似乎无论是征用农地农田和拆迁房屋,都是村里在出面。那么究竟村委会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到底有什么权利义务?一、你所“熟悉”的村委会,其实并不是你所想象的那样:在村民眼里,村委会也算一级“行政”部门,在村里管天管地管人事,甚至张家菜院子被猪拱了,李家多挖了两锄头王家的地,结婚了迁出迁入户口签字,这都归村委管。说起来,一个村几千号人,事无巨细,村委会都管理着,权利还是挺大的。但从法律角度讲,村委会和大家所想像的不一样。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法条可以我们可以知道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的服务对象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委会并不是真资格的行政级别,只是村民自治组织。二、村委会可以发布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吗?当事人来咨询我们关于征地补偿的问题,我们通常会让他们把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发过来看一下。有时候就会发现一些不太正常的现象和问题,有的地方不管是房屋拆迁还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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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分类:由于对违章建筑没有准确的定义,而各地方的情况又有所差别,因此违章建筑的分类在不同地区也不近相同。这里只选取个人觉得比较全面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类: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它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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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违章建筑定义的几种流行观点对于违章建筑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各地方政府却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狭义的讲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而修建的建筑物。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二、有关违章建筑认定的几个重要立法:1984年1月,《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三、有关违章建筑认定的几项重要原则:1、法不溯及以往原则。一项建筑形成于70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2、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宽严相济。有些建筑虽未办手续,但很早形成,对他人利益没什么影响,甚至在一些收费中把该部分面积算进去了,再作为违章建筑于法于理均不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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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闲置的宅基地: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因此,就造成了很多农村宅基地被闲置和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未来将会回收这类型的宅基地。当然在回收宅基地时,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2、非法占据的农村宅基地:不属于村集体所划分的宅基地范围的宅基地,属于非法占据的宅基地。对于这类型的宅基地不予确权,而且会做回收处理。3、五保户所留下的宅基地:由于五保户没有子女来继承他们的宅基地,所以村集体有权回收其的宅基地。4、宅基地面积超标:在宅基地确权的过程中,政府只对其合理使用的面积进行确权。对于其宅基地所超出的面积,将来在其翻建房屋时再进行回收。5、一户多宅: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原则是“一户一宅”,对于一户多宅的,仅对其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对于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能会对其进行回收处理。6、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农村宅基地:在现在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交易只能够是在村集体内部进行。因此,城镇居民违规购买农村宅基地,可能会被回收,但是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7、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城镇居民不能够享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房屋不能够翻建的情况下,等到房屋损毁后,村集体可以对宅基地进行回收。8、政府因建设需要征地:政府因建设道路或者其他用途时,可以通过与农民协商赔偿后,再对其宅基地进行回收。(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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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在前几年已经纳入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城中村其实是一个特殊的存在,虽然城中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但是由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来补偿。首先,拆迁有一个原则: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城中村拆迁有两种选择方式:第一是货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是安置房,产权置换最低的标准是拆一还一,意思就是拆一平补一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但是实践中,很多地方是没有现房的,这就涉及到了回迁房,那么回迁房符合先安置的原则吗?如果是回迁房,需要明确落实在协议里,并且约定清楚哪一年交房,房子的面积怎么样,位于那一层,朝向怎么样;还要约定过渡费怎么支付,支付期限等,如果这些都约定好了,满足日常的生活居住水平,其实也是符合原则的。回迁房的选择以及协议上如何约定是极其重要的,如果不明白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将来后悔莫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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