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人取得征地补偿费,应找什么部门?一般是当地的国土资源局下辖的征地股或征地站,有些地方是当地政府的征地办。一般在当地的国土资源局网站上都可以找到相关信息。二、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如何确定?1、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2、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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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拆迁补偿保障策略:对于小产权的拆迁补偿,现在比较困难。在实践中,小产权房通常被作违建处置,相应的补偿也微乎其微,这种情况下,最好的方法是协商。因为在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相差悬殊。因此,对于小产权房的拆迁补偿问题,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再者,对于小产权房的交易买卖一定要谨慎。(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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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工作完成后,征收指挥部这样的联合办公室就会取消。有的当事人,在征地结束几年后,才要求走法律途径起诉征地指挥部,结果发现指挥部早已人去楼空。因此,当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时候,被征收人一定要尽早启动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指挥部解散后,被征收人还可以就征地补偿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实,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来争取合理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启动征地活动,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被征收人口中的征收方。也是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对象。最后,要提醒被征收人朋友们:记住,千万不要错过维权的法定时效,通常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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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的普及,农村拆迁成了新趋势,随之凸显出了农村小产权房的补偿问题错综复杂。而在小产权房上,农民普遍问题是:小产权房有补偿吗?一、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一些手上购有小产权房的居民一直都比较关注小产权房产权的问题,但根据目前政策,一段时间内实现小产权房合法化似乎是不可能的: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2014年1月,国土部赴五省督办查处“小产权房”。2014年3月,国土资源部:清理统计小产权房,研究后分类处理。这也是在拆迁中,拆迁方通常会以“违建”来定义小产权房,进而拆迁不补偿。二、拆迁小产权房的补偿方式:1、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一种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这类小产权房因为没有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若涉及拆迁安置,被拆迁人最好与拆迁人协调处理。若涉及赔偿,由于社区给了门牌、你把户口迁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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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受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了解到,受让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矿业权出让价款,出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6、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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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房屋拆迁评估?房屋拆迁,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二、房屋拆迁评估范围有哪些?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般也会包括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但一般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为这两部分补偿一般是固定的。三、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由谁作出?房屋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房屋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四、评估机构如何选择?评估机构首先有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投票选择,若投票选不出,则摇号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五、房屋拆迁的评估时点是什么时候?房屋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公告之日。房屋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的房屋拆迁实施之日起为评估时点。六、房屋拆迁评估的原则是什么?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该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七、被拆迁房屋性质与面积如何认定?一般以房产证上记载的信息为准,如有出入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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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依据不同:通常我们所说的征地拆迁,由被征收土地性质的区别,分别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规定,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前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之外,新的征地拆迁项目都应由国家和政府主导和组织实施。“腾退”项目则不同。它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征地拆迁,根据可考依据,“腾退”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上世纪末北京市为建设绿化隔离带而出台的相关法规规定,后被乡镇政府扩大利用,使得许多的集体土地都被以“绿化隔离带腾退”等名义征收拆迁。因此,如今存在的多数腾退式拆迁都在努力回避《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束,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二、性质不同:如今常见的“腾退”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其一,上文我们提到的绿化隔离带建设腾退,实践中多由开发商主导实施,但地方政府往往在整个腾退项目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其二,由村委会作为主导者或中介,与开发商联合实施,以“村民自治”自主腾退的名义向农民回收土地,实际上也是违法“协议拆迁”的变种,并不具备相应的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三,乡镇政府联合村委会组织的腾退拆迁,“先拆后批”或“边拆边批”的违法征地,实施拆迁时尚未取得征地拆迁相关审批文件;其四,“文保腾退”等特殊性质的腾退,实施过程中除地方政府外还有文保部门等的参与。三、维权方式不同:在一般的征地拆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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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中,被征收拆迁人应准备的证据材料:一、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合资建房协议书、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报告、强制执行申请书、裁判文书等。二、补偿协议、其他相关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平面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补偿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工商登记记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收证明、会计账簿、授权委托书、信件、公证文书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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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村委会并没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但很多时候,在现实生活中会发现村委会在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中非常的活跃。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首先,一种情形是村委会接受了征收方的委托,从而协助征收方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等行为;还有一种情形是某些行政机关为了追求土地财政收入和项目的进度,不注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还没有获得或无法获得审批指标又急于征地的情况下,让村委会来劝说村民进行非法拆迁工作,而真正的拆迁方在幕后操控指挥,一旦出事就将责任推给村委会,把自己的责任撇清。所以大家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多注意正在进行拆迁项目的法律性质,是不是公权力的征收行为。如果模糊不清,被征收人与所谓的村委会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等说好的补偿款得不到兑现就糟糕了。农村的土地性质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村委会并没有权利超越法律规定,自由的处置村集体土地。法律明文确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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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于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的,其理论基础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的根据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是对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善意取得是适应市场经济及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场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不可能对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逐一调查,因而在交易中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后,由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并让买受人返还财产,则使买受人在交易时缺乏交易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的稳定。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力,牺牲了所有人的部分利益,但却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商品流通的稳定性。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既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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