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中,若出现村委会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村民肯定有权拒绝村委会或拆迁方的强征行为,并向当地的相关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在一个征收项目中,村委会的地位究竟如何,是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去及时了解和获知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法律对村委会做了哪些规定,广大被拆迁人又该怎样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征收拆迁补偿款使用、分配和处分的重要问题,并不是村委会或者个别人就可以私自决定,一定要通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让大家充分知晓、民主决定才可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就做出决定,甚至有些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挪作他用、甚至私吞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第1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这条规定不仅明确了村委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同时也明确了对于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手段,为广大维权者以后对村民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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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只能管“城市”范围内的事,农村的事不在管辖范围内。所以如果您的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即使涉及违建情形,城管执法部门也是无权参与处罚、强拆的,更不要说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城管只能管行政处罚,并同时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诸如棚户区改造项目这样的征收拆迁中,如果出现“久拖不决”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征收方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是不应当出现城管的身影的,城管参与征收拆迁,明显于法无据。而城管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有权进行拆除。《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根据有关司法实践判例,即使公安、城管只是在强拆发生现场“维持秩序”,也属于“参与强拆”的行为,就是违反有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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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朋友来说,拆迁是一件半喜半忧的事,喜的是可以拿到拆迁补偿,但忧的是拆迁补偿总是会各种延迟,而且由于很多农民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常识,在签订拆迁合同的时候,也会吃亏。这不,前段时间老张签订了老家的宅基地拆迁补偿合同,老张长期一个人在家,儿女在外务工,村干部给老张说签订了合同就可以拿到拆迁补偿了,老张于是便很直接的在合同上签字了,但由于老张没有提前就拆迁补偿款和其它事项进行沟通,因此最后补偿的时候老张就失去了很多原本可以得到的利益。老张悔不当初,如果能提前了解到相关的规定,现在也不至于因为拆迁这件事几乎焦头烂额,身心疲惫。新乡村的建设一直都在进行,拆迁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之一,但是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以下几点,如果不符合的,即使村干部说的再动听,也不能签字。一、空白协议书:这种情况绝对不能签字。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尽快达成协议,往往会承诺很多事情,开出非常优厚的条件,这种口头的承诺是绝对不能相信的,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天花乱坠,请农民朋友们注意,绝对不要签字。所有条款必须清清楚楚,落实在纸面上。二、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流程:相信大家都有了解,拆迁的顺序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时候,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没有进行协议,就要进行拆迁,这是不符合条例的,在同意拆迁时,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以防后续出现纠纷。三、未公告就进行拆迁:一般拆迁前都要发出公告,如果对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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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征收过程中遇到的签字文件有很多,问题也不断的涌现:哪些征地征收的文件不重要签字也没关系?收到的文件如果要签字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什么样的文件不能签?一、需要拍照留证的文件:1、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个是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所谓补偿多少钱就要看当地这个补偿方案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就及时提出异议。二、仔细审核无异议后可以签字的文件:1、征询意见表:寻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这个环节是征地意见咨询,如果征地就必须要履行程序,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2、土地登记调查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财产确认环节,一定要核对详细,是之后要求补偿的依据,误登、少登可以不签字。3、安置补偿协议:最为核心的法律文件,需将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将承诺、允诺的条件约定在协议中,签字确认的协议。三、需要送达签收的文件:1、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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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征收维权诉讼案件中,各级、各地区的法院已开始较为普遍的适用“推定”强拆实施主体的判决理由,进而根据被征收人所能提供的基础性证据来推定县、乡政府系强拆行为的实施者。这一“推定”方式的普遍适用无疑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之规定,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这里,违法强拆的“事实根据”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就是一个很大的现实困难。律师认为,通过现有的“推定”强拆实施主体的案例可知,被征收人负有提供事实根据的基础性举证义务,如通过征收决定公告,与征收项目有关的其他通知性文件,地方媒体的新闻报道,强拆现场的照片、录像,强拆前后与征收方人员沟通的电话、谈话录音等等证据来初步证明房屋遭强拆系县、乡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而言,这些证据也需要形成一定的“证据锁链”,虽不至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但至少要能够基本使人确信强拆行为系政府所为。只有这样,法院才会依法进行前述“推定”,否定政府提出的“被征收人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涉案强拆系我机关所为”“我机关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某一强拆行为”这样的意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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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就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在征收维权中常用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不能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来申请。同理,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被征收人通常都会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此时行政机关就不得以“打电话”的形式来进行答复了,否则其答复行为将不被法院所认可,很可能面临“责令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的判决。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打电话”这一形式在征收维权中主要是打110报警,以及拨打律所的咨询电话进行专业咨询。其他电话如果被征收人想打,打则打矣,但千万不可耽误其他的维权步骤,尤其是不能只寄希望于打电话来为自己讨回公道获取补偿,要客观理性的看待电话维权这一形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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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报批前后,信息必须全面公开: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发布,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涉征收土地信息的全面依法公开做了更为明确、清晰的罗列,为被征收人知情权、监督权的落实增添了一重保障。结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征收人要申请信息公开,全面审查涉案征收项目的法律情况将会更加便捷、得力。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申请土地违法查处须重视: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出台,并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实践中,当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项目出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审批”“以租代征”等违法情形时,被征地农民通过向县国土局申请土地违法查处的方式维权是十分重要的维权举措。以往,这一维权路途并不顺畅,大多数情况下国土部门都对被征收人的申请材料置之不理,或直接转交给信访部门作为信访事项办理,进而变得杳无音信。《规定》的出台明确了这类查处行为的法律性质,“交信访处理”的搪塞之道有望成为历史。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国土资源部门理不理,该申请时一定要坚决申请。(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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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如果你想住在农村,你必须要有自己的房子。在农村如果你没有宅基地的话,是不能盖房子的。此外,法律还规定,虽然宅基地不属于农民,农民没有所有权,但使用权可以继承。也就是说,只要孩子符合要求,他们就可以继承父母死后留下的宅基地。但是在早期,因为农村的人都觉的城市比较好,在农村没有什么出路,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可以在城市生活,所以很多农民将他们的孩子的户口移到了城市,成为了城市户口。如果有这种情况的孩子,能继承父亲留下的宅基地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国家在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归集体所有,如果农民使用土地的话是需要签订承包合同的,也就是说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实施这样的政策是为了保持土地的稳定。也就是说,无论家庭增加了多少人,或者有多少人死亡,土地都不会增加或减少。当然,最关键的还是因为宅基地的性质。宅基地的也是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虽然可以自由使用,但是也和其他的土地一样,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而且《土地管理法》里面也有明确规定,非农业户口是没有这种权利的,因此,如果自己的孩子不是农村户口,也就无法继承父亲的宅基地了。尽管如此,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因为农民盖的房子是他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给自己的孩子,这个与户口无关,也就是说有房屋产权证,但是没有宅基地证。当然了,这个房子是不能进行翻新和重建的,等到房子时间长了,自然坍塌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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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仍然坚持适用这一老规定来要求被征收人一方对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完全不顾新《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倒置”规定。这也使得这类案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较大困难。对此,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文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遭违法强拆后室内埋压物品的赔偿问题,其举证责任明确由被告即违法行政的政府承担。但作为原告的被征收人也不能“闲着”,而是要积极、充分的提供受损害物品的价值的证据。例如,墙上挂着的一幅画,如果被征收人主张系价值10万元一平尺的名家之作,那么仅仅凭借照片、录像为证恐怕是不够的,还需要提供证明这幅作品确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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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律法规:1、《行政复议法》2、《行政诉讼法》3、《行政处罚法》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5、《国家赔偿法》6、《行政强制法》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企业环保关停、养殖场禁养法律法规:1、《水污染防治法》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大气污染防治法》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6、《环境保护法》7、《畜牧法》8、《动物防疫法》9、《兽药管理条例》10、《环境影响评价法》11、《土壤污染防治法》1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3、《水法》14、《海洋环境保护法》三、征地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2、《农村土地承包法》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6、《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7、《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9、《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11、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2、《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1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4、《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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