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对于企业主而言是一件大事,企业和个人一样在面对政府的征收时都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中小企业没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因此,征收方也就常常利用被征收人对法律的知之甚少来达到降低补偿额且快速拆迁的目的。 一、法律规定不够细致明确 企业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损坏的机器设备补偿费。 企业拆迁时,被征收人常常告诉企业主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到底能不能补偿,无疑这是企业主常常面临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常常与厂房和其他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块计算,土地使用权到底占了多少比例,很难说清楚,但是实践证明很多企业因为征地拆迁受有不小的损失。 前面,律师跟大家讲过企业拆迁一定要明白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到底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目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但是《征补条例》仅仅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因此占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被征收的补偿可以参考该规定。 关于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集体土地需要先征收为国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使用。然而,实践中一些企业并没有经过国有征收这一步,法律对这种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企业的也没有任何规定,所以征收方常常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农民集体所有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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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第十三条 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第十五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二)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三)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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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案件当中,很多的当事人因为缺乏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跟政府协商谈判阶段屡屡碰壁,得不到理想的结果。也有的当事人自己写起诉状提起诉讼,结果因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提起的诉状不全面而面临不予立案的窘境;或者虽然法院立案,但是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再审的时候又想到聘请律师,这个时候对案件本身来说已经难上加难。更多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连着好多年进行上访而错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这种情况再想聘请律师已经于事无补。因此,在征收维权中,聘请拆迁律师到底有什么作用呢?1、前期可以进行维权指导:律师具有多年的维权经验及扎实的相关法律知识,所以在征收之初就会清楚的知道政府的程序合不合法及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的告知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当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如何协商补偿方式和数额,需要保存好哪些材料文件,哪些文件协议是不能签字等事宜。这样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掌握主动权,而不是被动的被拆迁方用各种手段逼迫威胁。2、针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征地拆迁过程中,项目的合不合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基本原则:拆迁目的是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是否按照法定征收拆迁程序、补偿是否合理。如果拆迁方违背这三个原则,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但是如何认定拆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是需要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而不是单方面的听取拆迁方的说辞及宣传;也不是自己假定或者道听途说。律师通过发律师函或到相关的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政策以后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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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末和2019年初之际,征收拆迁领域的新动向、新政策无疑引人关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上了日程,一些修改条款将会正式成为法律施行;新的一批征收拆迁项目范围也持续公布出来,棚户区改造持续高位运行,各类腾退项目也十分活跃……种种迹象都在显示,征收拆迁项目将持续扩大化,牵涉的人群也将越来越多。如何应对征收拆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可以作为常识来提早储备了。而对于真正遭遇征收拆迁的被征收人来说,最为关心的自然是补偿问题。实践中,有的地方是直接给被征收人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有的是调换安置房,有的给房后还能剩下钱……各地方的补偿方式并不统一,当然,每个被征收人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那么,被征收人能自己选择要钱还是要房吗?那种不能选、没的选的项目,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征地拆迁实践中,征收方一方面为了便捷和效率,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压低补偿预算,常常单方面规定是用一次性的货币补偿,还是通过产权置换进行补偿。这样的规定甚至直接出现在某些地方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中。律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这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对此是可以进行维权救济的,譬如可以考虑起诉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要求法院对其予以撤销。当然,从大方向上说,地方为了推进征拆项目的进行,节约成本而对补偿方式选择进行一些引导、奖励这无可厚非。譬如很多地方在早些年都倾向于鼓励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是“购房券”,2018年政策有变又不怎么鼓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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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土地尤其是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数量逐年在增多,也就产生了大量的征地补偿费收益分配的纠纷案件,其中的一部分就是“外嫁女”等特殊的村民人群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服造成的。由于目前乡村地区普遍存在地少人多的现象,结婚外嫁的女性村民原居住地一般对其承包地都不予保留,而嫁过去所在的村集体往往又不愿多分配割让新的承包地,外嫁女的收益分配权往往会因为其原居住地与新居住地之间相互推诿,最终造成外嫁女丧失其应有的居住地收益分配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有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一规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单独的个人,在一轮承包或二轮延保分配承包地时,虽然是以该户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数为依据确定承包地的数量,但这仅作为一个标准而已。实际上,每一农户内部的承包地并不在该户内实际具体分割,农户内的每一个成员不是不可逆转地按份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与农民个体发生直接的联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农户内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影响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实际上也是维护嫁女农户的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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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况下的征地拆迁将没有补偿:第一种情形:在耕地上违规修建建筑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耕地上不准修建厂房等建筑物。如果一定要修建,也必须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才能修建。如果没有审批,你私自修建了建筑物,征地拆迁时将不予补偿该地上附作物。第二种情形:在违规占用的宅基地上建房:农村里建房,要先申请宅基地,得到审批以后才能取得建房许可证,然后才能建房子。但实际上,农村里有很多农民的房子,建造之前根本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属于私自建房。理论上,这类房子应该被当违建建筑拆除的,遇到征地拆迁,也自然得不到补偿。第三种情形:土地上没有经济价值的附作物: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一般是分为征收土地补偿、土地附作物补偿等。关于土地附作物补偿,通常是根据附作物的经济价值来决定补偿的费用。如果你的房屋已经倒塌,土地是荒废的,这属于失去经济价值的附作物,将得不到地上附作物补偿。第四种情形:未经批准开垦的荒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才能够确定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如果你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开垦了一片荒地,即使种植了很多年,在土地面临征收时,你也不会获得补偿。这部分土地将被无偿征收。(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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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遇到征地拆迁了,很多人就想这个征地拆迁的土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于是查阅大量法律法规,终于找到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项规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事实果真如此吗?征地拆迁中的土地补偿费应该放进我的口袋中?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在逻辑表达上很混乱,可以按照不同主体不同根据,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分别进行确定,因此在大量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分别引用不同的政策法规说明其对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者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认为在承包期内土地是承包户专门使用的财产,其生产价值应当属于承包户。有的则根据关于乡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认为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其价值则于村民共同分享。有的则认为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由政府的相关机构决定其生产价值的分配。最高法裁定,遇到征地拆迁时,当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该规定是明确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目的,并非确定土地补偿费的给付对象。注意!重点来了!是用于你的生产生活安置,并不是直接放进你的口袋里,换言之,还是放进了村委会的口袋中,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使用。你要说也有的村委会直接发给村民,是的,村委会决定这样做,没有问题,但是只能说是个例而非全部。所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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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根据2019年1月17号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表示,支持农村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厂房,进行创业项目。这一政策对于农村广大的创业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特别大的好消息。虽然支持宅基地建厂房,但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厂房也许多的条件限制,例如,需要注意环保问题,消防问题以及安全问题。这是因为农村的宅基地都在人口密集区,附近还有很多其他居住的农民,如果消防和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保障,将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如果厂房肆意的排出废气和污水,也会威胁到附近居民的健康生活。因此,在建设厂房前一定要取得邻里乡亲的同意和支持。除此之外,在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还是存在着一些灰色或者模糊的地带。出台的政策仅仅说可以使用宅基地建设厂房,但并未指出只能使用自家的宅基地,还是可以使用自家和邻里乡亲集体的宅基地,因此建设厂房的规模大小无法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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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太谷县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由政府依法征收涉案土地、房屋及附属物。5月7日,太谷县国土局作出两份情况说明,载明改造项目范围的土地权属为混合型,即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孟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由于孟先生认为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侵害其知情权和参与权,于是向晋中市中院起诉。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明显的公有制特征,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实行二元土地所有制度,城乡土地分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具体来说就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区别在征收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和适用的法律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一,从征收对象看,前者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起征收;后者是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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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出五个要点:一、村委会不能成为决定拆迁的角色,其有没有批准征地、启动征地的权力。如果村长说拆,你不想拆,那就直接怼回去。二、村委会不能成为决定补偿标准的角色。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无权决定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必须将此事交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所组成的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这项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该条规定存在,是为了给那些不服决议的村民以救济途径。第三、村委会必须当好服务者的角色。所有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等事项及实施情况,村委会都必须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此外,村委会还应当建立村务档案,其内容应包括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四、村委会可以成为执行者的角色。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村委会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可以成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者。具体情形包括:(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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