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这样一份文件,但是在当下很多地方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征地批文,也没有征地拆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不给被征收人公开,或是仅用一张纸来代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说:被征迁人什么也没有看到,补偿多少钱也并没有与被征迁人详细的沟通,有的就直接给拆了,被征迁人也不知道怎么办。相关部门可以向信息公开申请人公开此批准文件吗?对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此来看,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是在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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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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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村委会有以下几种情况,属违法:一、村委会不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其次,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用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出分配方案,然后再发放到村民。对于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二、村委会截留侵占补偿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委会是不能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如果私自侵占挪用就是违法行为,对此如果村民遭遇到此种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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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大多数指的是设施比较简陋,环境比较差以及安全隐患非常大的区域,这些区域通过改造之后,当地老百姓的住房条件以及生活质量会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在实际棚改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补偿公不公平、拆迁程序合不合法以及棚改项目是不是在棚改的正常范围之类等违法乱纪问题。还有不少拆迁方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不顾民意的搞拆迁。一、棚户区改造不能随便改、随便补: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其实早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就有所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征收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应当符合各项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应当制定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做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保障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应当依法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依法实施评估,应当保障被征收人享有各项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及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依据以上规定可知,棚户区改造是有范围限制的,补偿应当也要合理合法,不能因是棚改就随意降低被拆迁户的补偿,对于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房屋本身以及周边配套设施来综合判断。二、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棚户区改造不能都本着“一刀切”的标准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必须是拆一还一,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要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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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的范围有哪些呢?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二、为什么有的地方不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好多地方不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一些信息,这在现实拆迁中是非常常见的,即便被征收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有的也只是打打马虎眼,以各种理由推脱掉或是直接公布在网上并不按照申请人所申请的那样以纸质邮寄的方式公开。所以说,如果相关部门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那么很显然这其中一定有不为人知的猫腻。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如遇违法征地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对征地拆迁行为有疑问的,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多多了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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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土地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主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附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承包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承包方必须维持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不能给土地带来永久性伤害。二、土地承包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期限是多少年?农村土地承包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可以查看自己的土地承包合同。目前我国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还有几年就是第三轮土地承包了。而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三轮土地承包期是3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各地区稍有所不同,到1997年止,承包期限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8年开始,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三轮土地承包从2028年开始,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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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农村父母去世后,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属于同一集体内部成员,且经常生活在一起,则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和房屋;如果子女转为非农户口,那么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要交还给村集体。2、亲属:老人在晚年时,若由家门亲属或兄弟中某个孩子过继,来照顾老人生活的,那么可继承老人去世后的房子。3、家中仅有女儿且已出嫁:女儿出嫁且户口迁出: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也可以使用屋下的宅基地,但不允许翻建或新建,若是倒塌了,则由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女儿出嫁户口未迁出:可以将该宅基地确权在自己名下,也可以新建或翻建,转让给其他本村村民;综上,如果面临宅基地户主不在等问题,一定要注意维权,看自己是否有权继承,不要被村集体给忽悠收回去了;因为宅基地往后的价值会不断上升,申请也会越来越难了,所以,一定要好好珍惜利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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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指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子。区别于平房。拆迁平房和楼房补偿有何区别?(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三)说明: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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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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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农民在建造房屋时应当使用村里的空闲地或者原有的宅基地,尽可能的避免不必要的土地资源浪费,能够使用劣质地的,尽量不使用好地,能够使用荒地的,尽量不使用耕地。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其宅基地的面积应当介于80-120平米。其次,房屋在建造时,其房屋面积规划也有一定的审批标准,很多老百姓在建造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从而导致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其标准有以下四点要求,即:(一)房屋在建造时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房审批批准建房宅基地面积的80%;(二)农民在申请新的宅基地进行建设的,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米;(三)若农民在原有的房屋之上进行建设的,其房屋的建筑面积在符合相关计划标准的情况下不得超过300平米;(四)建造的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0.5米,同时其屋顶的坡度不得大于30度。但是房屋已经建造完成了,其如果超过审批面积就一定需要强制拆除吗?答案是否定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形进行判定:如若房屋在建造时已经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且具有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则在后期发现房屋面积超过审批标准时,可以选择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的报告并补齐费用;如若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则一旦被查出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并要求限期拆除。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大家在建造房屋时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合法的手续进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若真的发现房屋的建造超出建造标准进行,一定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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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政府相关部门权限,可以要求被征收方在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责令其交出土地。被征收方在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查看通知书作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查决定主体是否适格:由上述规定可知,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县、市、省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二、审查执行主体是否合适:对于强制执行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具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并没有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因此若在实践中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三、审查申请强制执行是否符合相应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①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经由相关权利机关批准;②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项目;③被征收方已经依法获得安置补偿或没有正当理由阻止征收项目的实施;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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