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证明房屋合法的各类证明文件: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前期,被征收方应当保障自己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积极整理出能够证明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各种权属证书和证明文件,对于丢失或未及时办理的文件,主动依照法律规定去相关部门进行补办。这些文件主要包括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等等各类证件。对于被征收方而言,证件越齐全,在维权时就更加有利!在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方没有法律意识,导致证件缺失的情况,此时被征收方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尽可能进行补救。二、政府出台的各类征收文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此被征收方在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公告后,及时采取拍照等方式保留公告材料。同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可能还会收到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的红头文件,被征收方一定要保持冷静,即便对该文件不满,也要保留这些文件,切记不可以撕毁或丢弃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这些文件都是日后采取法律措施保障自己权益的最佳证据,一旦文件的出具存在违法事项,则在律师的帮助下,极大程度上能够捍卫自己的权益。此外,征收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主动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这些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如若政府对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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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国家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但在现实生活中,被征收人对于土地征收或征用,依然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二者拥有相同的概念,只是叫法不同。一、什么是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一定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活动。土地征用: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补偿后,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在使用完成后将土地归还给集体的活动。二、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相同点:(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社会公共利益即有关国家安全、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实施均以其为基础。(二)二者的实施均具有强制性,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均体现了国家具有强制力,同时限制了征收部门和征用部门的权力,其征收征用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三)土地征收和征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土地原有人的利益,因而均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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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禁养区?在《畜牧法》第四十条中,对禁养区进行了划定,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风景区;饮用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禁养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二、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有补偿吗?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知,由于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划定禁止养殖区或污染严重对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环境进行整治等因素,需要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或搬迁,导致养殖场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经营者予以补偿。所以,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后,是可以获得补偿的。三、养殖户需要注意:建立养殖场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环境评估手续、规划意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各项证明,才能够进行养殖。如果您的养殖场什么都没有,那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就很小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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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达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布并征求公众的意见。同时,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收方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被征收方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争取合理补偿。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若被征收方对于房屋评估报告存有疑惑,出具该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同时,若被征收方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以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若对于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房屋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上述法条均赋予了被征收方有提出疑问和异议的权利,被征收方在这些事项中若存有疑问或异议一定要及时提出,以免后期发生侵犯自身权益的事项。二、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救济的权利: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没有公告,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合法,征收方没有履行先补偿义务就要进行强制拆迁等,则在此种情况下被征收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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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劝签多发生在征收项目启动后的初始阶段,此时征收公告刚刚张贴出来,征收方即通过入户座谈的方式来劝诫被征收人早签字。征收方之所以在征收开始后就马不停蹄地开展入户劝签工作,其原因在于此时征收刚刚开始,大多数人法律意识薄弱,对于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流程和法律规定并不熟悉,此时也还未来得及请律师。也就是说,此时被征收人对征收工作的了解几乎为零,征收方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对于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的解释也不会遭到被征收人的反驳。再许以一些小利小惠,如现在签字就给予拆迁奖励等等,就能哄骗部分被征收人签字。总而言之,劝签的目的可以概括如下:征收方希望通过劝签这种最节省时间和精力的方式,先攻破那些法律意识薄弱、权利意识不强、性格比较软弱的被征收人。至于其他人则再另想它法。实践中,劝签的常用手段有三种:1.甜言蜜语,降低警戒心。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使用“糖衣炮弹”,利用自己的甜言蜜语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哄骗方式有口头承诺比其他家的安置补偿协议多给奖励费、口头约定比原先的补偿要多给、口头答应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以后就给补偿款等等。但拆迁方这些承诺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果被拆迁人遇到拆迁方使用此招的,新翰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要求拆迁方对其所答应的约定写入到安置补偿协议中并签字盖章(2)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将拆迁方的承诺记录下来作为后期维权的证据。2.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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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本条例只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而不包括承租人。因而在实践中,如果遇到公房被拆迁的,需要根据承租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况:1.已经买私的公房,已经变成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法作为被征收人获取房屋征收补偿;2.没有买私的公房,一些地方拆迁政策是,可以在拆迁时进行买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很多):(1)如果在拆迁时公房的承租人也没有变更的,则承租人可以视为房屋的权利人,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2)如果在房屋拆迁时该承租人已经不在了,其家人一直居住在房屋里并办理承租人变更的,则新的承租人作为权利人有权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3)如果在拆迁时公房的承租人也没有变更的,但是在房屋拆迁时该承租人已经不在了,其家人继续居住却一直不办理承租人变更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承承租权,获取房屋征收补偿。3.没有买私的公房,在拆迁时没有买私政策,由房屋所有权人(即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享有房屋征收补偿,但需要对给公房承租人其他房屋供其继续承租。(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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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了补偿款,行政机关也不能直接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子。对合法房屋进行拆迁的,目前法律,仅赋予法院享有决定强制拆除的权利。拆迁方,若以支付了补偿款、但被拆迁人不搬迁为由,直接进行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二、拆迁人要告知安置补偿款已经发放到位,或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什么时间点发放全额安置补偿款;而被拆迁人也要格外注意,拆迁人给的,用于发放安置补偿金的银行账户的金额变化,以便错过合理搬迁的时间,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三、行政补偿不等于行政赔偿。(一)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二)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三)在拆迁中,两者不能混为一谈:1、安置补偿款是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就合法的征收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予以的行政补偿;2、而强制拆除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要予以行政赔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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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补偿协议原件: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征收双方签完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将补偿协议收回的情况,此种情况,对于被征收方的后期维权极其不利。被征收方要切记,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至少要保留一份原件。一旦原件全部交给征收方,则被征收方无法保证协议不被篡改,同时在后期起诉维权时,缺乏相应的原件作为证据。二、提前做好财产登记与记录:被征收方在房屋征收之前,最好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房屋周边的基本情况、室内外装修、财物摆放等情况进行记录。同时,针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一份财产价值清单,这清单对于后期维权极为有利。同时,如果房屋在征收过程中面临强拆,在强拆过程中切忌以暴制暴,一定要在这过程中及时收集证据,在此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主要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即:(一)及时报警:通过报警后的出警记录和情况认定强拆时间、主体等信息;(二)拍照录像:在保证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拍下强拆的过程和主要负责人等信息。(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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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赋予了公民在某些情况下享有听证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若由于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方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方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方案。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而言,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于征地补偿方案存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该方案公告之日起十天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方均享有听证权。在听证会召开后,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由此可见听证会对于整个征收补偿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切记不要忽视这一权利,此项权利是被征收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法律赋予其的法定权利,被征收方切记要及时行使这些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往往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征收补偿问题,这对于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正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不要忽视了这些权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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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需要知道究竟何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必要费用,它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可能会获得一个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效力不明确的证明,但无法办理正规的产权登记手续,无法获得主管机关颁发的不动产权证。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全产权房的一种俗称,是指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向外出售的房屋。而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均属于经济适用房,并不是小产权房。拆迁律师在此重点强调的是此类房屋本身欠缺合法性,而在实际生活中,征收方与开发商通常为了缩减其成本将小产权房作为被拆迁人的安置房,这实属坑人行为。其次,拆迁安置时给的是小产权房究竟合不合法则要这样来评判。合不合法并非是单方面的判定就可以得出结果的,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来决定。但是,根据拆迁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可以再次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征收方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所以,这就需要作为被拆迁人的你在协商与签订协议时需小心注意这个细节问题,如对补偿协议有疑问则要及时的与征收人求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他有义务为你解答或公开此等相关信息。二、相关法律拓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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