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房承租人在公房征收过程中是否享有征收补偿款,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或单位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但公房承租人是否属于被征收人范围并不确定。但是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可知,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享有补偿的权利。但公房承租人该如何认定成为最重要的问题。由此,律师针对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归类了几种类型:(1)承租人若在征收前已经离世,家庭成员和公房产权人均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则在变更后面临征收的,拆迁补偿款归变更后的承租人;(2)承租人健在,且在征收前没有任何变更公房承租人的现象,则承租人属于征收补偿权利人;(3)若承租人去世后,家庭成员和公房产权人并未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则双方的租赁合同由于承租人死亡而终止。与此同时,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从而享有事实上的承租人资格。此外,公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大家征收的房屋属于公房的,则可以先行判定自己是否是公房的承租人,再根据公房各地出台的征收补偿标准,确定自己的补偿款。(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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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有的是商业征用(房地产商),有的是政府征用。一、政府征地拆迁:一般指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根据规定程序把私有财产(房屋不动产等)列为国有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个人的房屋,应该对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政府征用大多都是公共利益需求。二、商业征地拆迁:商业征地拆迁指的是,开发商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基于纯商业开发性质,处于营利目的,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被拆迁人把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给予补偿,把房屋拆除,在该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三、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政府征地拆迁主要是通过行政权力和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地方政府征地拆迁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对于补偿也是根据法律规定,因为征用大多是公益性目的,所以拆迁都是具有强制性。商业征地拆迁基于拆迁方和被拆迁人之间平等、公平为原则,不可强行,拆迁房屋应该给被拆迁人足额的拆迁补偿,并不是“补偿”,就算拆迁方提供丰厚补偿,被拆迁人如果不同意拆迁,拆迁工作也不能进行。在实施拆迁范围上,商业开发基本是一户或者几十户,而政府拆迁范围更广,一般是一个村或者更大区域的拆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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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有的是商业征用(房地产商),有的是政府征用。因为两者拆迁形式不同,所以就造成同一地区拆迁补偿差距很大,如果是政府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就要根据法律规定,并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规定补偿是多少,基本就是多少,被拆迁人不管愿不愿意都没法抗拒,补偿的原则也是合理公平,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商业开发有所不同,本身属于公平、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没有了不可抗拒的行政权力,被拆迁人对于补偿问题可以多次和拆迁方协商,达到自己要求后可以签字同意,如果拆迁方不同意,也不能进行强拆,这也是两者根本的差别。很多民众只看到表面是拆迁,但并不知道是政府拆迁,还是开发商,也就出现,为什么我们拆迁补偿那么少,隔壁村拆迁补偿高很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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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棚户区改造呢?棚户区改造是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也就是在划分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基本条件是区域内的房屋密度大且破旧、设施陈旧。一、什么样的才算合法棚户区改造?1、棚户区改造应该尊重群众意见,深入基层了解民众情况,做好工作,引导民众自愿参加改造;2、棚户区改造必须有年度规划,在确定了棚户区改造计划,不可以随意更改;3、棚户区改造安置应该按照就近原则,以原地回迁为主,异地安置时,也应优先就近安置,被拆迁人更享有选择就近安置的权利。二、棚户区改造是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说到底还是属于房屋拆迁的一种形式,所以在补偿时就应当参考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就应当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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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我们按照内容和时间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拟征地知情权、征地知情权和补偿知情权。这三个知情权,也是与自然资源部门(大家更熟悉的名字是“国土资源部门”,但它目前的确改名了)在征地前做出的公告相对应的。即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地知情权:拟征地知情权指的是在准备实施征收土地之前,负责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将与拟征收土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拟征知情权是开展具体土地征收工作前的法定程序。否则,项目就会处于“先上车后买票”的先斩后奏状态下,农民面对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既成事实再来维权,难度就会大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拟征地知情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拟征地知情权是征地程序的一个必经程序,被征地农民拟征知情权保障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第二,拟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征收后的用途、被征土地的位置、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第三,拟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自然资源部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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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我们按照内容和时间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拟征地知情权、征地知情权和补偿知情权。这三个知情权,也是与自然资源部门(大家更熟悉的名字是“国土资源部门”,但它目前的确改名了)在征地前做出的公告相对应的。即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知情权:征地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段所讲的是狭义的征地知情权,即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对被征地农民公告。我们可以说现阶段对于征地知情权的法律规范还是很多的,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都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知情权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征地知情权是实施征地的必备程序;第二,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第三,征地知情权时间限定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第四,征地知情权地点保障限定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第五,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土地的位置、被征土地地类、被征土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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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知情权: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广义上应当包括拟征地阶段的补偿知情权、征收土地方案中的补偿知情权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三种,在本段我们着重分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具体应当表述为在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民公布详细的补偿方案和安置办法。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补偿知情权的规定还算详尽,包括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中都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作出了规定:第一,补偿知情权是征地必经程序;第二,补偿知情权保障机关是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补偿知情权时间限定为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四,知情权的内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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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土地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由于多种原因,被征地农民往往不能及时知悉土地征收信息,甚至在有关土地征收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疑问重重,农民和村委会、建设单位矛盾不断,并且引发了许多恶性冲突,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造成了大量社会隐患。这里面有基层政府的责任,有建设单位的责任,更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同时也和被征地农民自身认知能力不足有一定的关系。由此看来,在保障征地知情权和增加征地的透明度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事实上,当被征地农民无法在征收程序的“上游”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时,那么在“下游”出现各种矛盾纠纷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在《伊索寓言》中有“狼和小羊”的故事,小羊讲了一个很深刻的道理,非常适用于征收领域:水是从你那边流到我这边来的,而不是从我这边流到你那边去的。水弄脏了怎么会是我的问题呢?首先,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据此,被征地农民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其次,被征地农民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没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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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理解两个问题:其一,违建从违法程度上讲可分为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一般违法的违建只需要改正+罚款就可以补办证件了,而不需要强制拆除;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无法改正的,才需要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二,一处房屋究竟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还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将会影响违建认定的有权部门(要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管,要不是乡镇政府)。实践中这是需要进行认定的部门举证来证明其职权依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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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笔者为拓宽大家的维权思路,为大家解析一个不太一样的违建拆除程序版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之规定(部分内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据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官认为,用于拆除违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性质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因其作出的后果仅仅是违建房屋被拆除,令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而不具备任何惩罚性。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采纳这一理论,这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时予以注意。《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到这里广大被征收人不难发现,这个程序的内容实际上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是大致相似的,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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