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We'll Make Every Effort To Solve Your Problems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1
2025 - 10 - 29
点击次数: 2
原告陈xx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越城区xx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原告陈女士系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及土地,后因项目建设需要,陈女士的房屋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没有见到相关征收文件,不了解具体补偿情况,陈女士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征收公告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并给出更多解释。但为支持国家建设,原告与街道办签订了《越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预签)》。后当地征收方毁约,在2024年11月16日晚,为实现强制征收土地的目的,在没有任何手续、行政程序的情况下,被告xx街道办事处组织大量工作人员、机械,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等财产强行拆除,原告财物等被掩埋破坏,经济损失巨大。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原告陈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律师代理案件,吕磊律师帮助原告分析案件材料,并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公告、房屋被拆后照片复印件、户口信息,房屋测量简图,预签协议书,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涉案房屋在批复范围内,涉案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2、《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书》,告知书、房屋征收任务通知、报警电话、行政答辩状,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涉案拆除行为系被告实施。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
2
2025 - 10 - 29
点击次数: 0
原告褚xx、胡xx、刘xx等8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原告褚xx、胡xx等8人在山东省枣庄市某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20年6月20日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建材市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020]1号,原告等人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政府征收部门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征收集体土地违法,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并给予解释,原告认为该行政征收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因而不同意其实施征收,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6、7月,被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8人全部房屋及附属物,导致原告房屋倒塌,室内物品大量掩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确认被告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原告等8人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于2024年6月16日签收,经过60日法定期限,被告并未向原告作出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原告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被告邮寄的涉案赔偿决定,万典律师认为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于是帮助原告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被告区住建...
3
2025 - 10 - 27
点击次数: 2
行政复议申请人温州xx鞋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系浙江省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瓯海区拥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合法经营。2024年8月19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作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xx鞋革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实施征收的公告》,申请人土地为集体土地,不在上述征收决定范围内,在没有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街道办)与申请人沟通过征收补偿问题,以“协议征收”的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为了达到逼迫申请人拆迁的目的,多次威胁申请人若不签补偿协议会直接对企业断电,阻止申请人生产经营,并于2025年6月27日将申请人用电设备线路剪断并贴上封条,予以查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李晓静二位专业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街道办的断电查封行为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在实施征收行为时也不得违法强制性规定,采取非法的方式迫使申请人搬迁。《国有土地上得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和《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4
2025 - 09 - 12
点击次数: 36
原告xx村经济合作社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系广东省惠州市某村经济合作社,1993年原告与A村村民小组、B村村民小组以结窝联队的名义从甲公司回购2056平方米土地。该2056平米的土地以三个村民小组的名义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2023年4、5月乙公司将该2056平方米土地用围挡围起强制占用,导致原告丧失了对这块土地的控制权,原告认为乙公司存在违法占地行为,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帮助原告于2024年5月23日向xx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之后原告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情况的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告知原告乙公司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紧接着帮助原告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2日原告收到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复议决定”),以原告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为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行政诉讼土地被围挡强占,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没人管,行政复议也以无利害关系为由被驳回,于是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5
2025 - 09 - 12
点击次数: 21
申请人吴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吴xx原系河北省某村村民,因学习、工作原因户口迁到保定,申请人在老家村中有房屋和承包经营的耕地,2021年9月22日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未发布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之后申请人房屋被强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吴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案涉批复申请人为进一步了解本次征收的具体情况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及其附件的挂号信,附件内容中包含了案涉批复,即冀政转征函【2023】xxxx号《关于x县2023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案涉批复”)。01律师意见万典律师认为河北省政府作出的案涉批复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x县人民政府并未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向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
6
2025 - 09 - 10
点击次数: 31
当事人李x代理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01李x与镇政府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背景2004年至2005年期间新疆阿勒泰地区人民政府推广发展奶牛养殖业,当时包括委托人李x在内的很多牧民应政府的号召,踊跃进行报名养殖,所养殖的奶牛系政府引进的。在后续的养殖中,因为政府所引进的奶牛没能达到当时政府承诺牧民的产奶量,牧民无法继续进行养殖。牧民纷纷要求政府退牛进行补偿,并且不断到乡里和县上反映,对当地政府形成压力和造成不良影响,进一步恶化甚至可能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为解决牧民退牛问题,使牧民停诉息访,县政府主管养牛畜牧业的副书记找到委托人李x,畜牧业副书记称委托人李x的场地大,让委托人李x把牧民的牛都接收了,解决牧民诉求。委托人当时系愿意为政府排忧,接收牧民的牛,以使牧民停诉息访。但因牧民退牛数量过多,委托人李x实在没有那么大的草场,无法解决这么多牛的饲草料,委托人接收牧民退牛的前提系需要解决草场问题。为解决委托人草场问题,及牧民退牛问题,在xx县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xx乡人民政府三方进行协调下,得出如下解决方案。由xx镇人民政府向xx县畜牧局申请对xx村以西4公里的2000亩荒地(以下简称“涉案地块”)进行开垦,最终经县政府及畜牧局批准同意。xx县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xx乡人民政府三方进行协调下,xx镇人民政府取得案涉地块开垦使用权。随后,xx镇人民政府与委...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