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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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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五次开庭、四次判决,长达两年之久的秦皇岛市抚宁县骊城街道南街第二村民小组与抚宁县人民政府的土地地权属纠纷案件近日落下帷幕,最终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二、确认抚宁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违法。本案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抚宁县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卵击石,农民胜诉,这让长期神经绷紧神经的南街第二村民小组组长钱景权,如释重负,连呼五声“太好了”。 一、县政府违法确权,引发行政诉讼。因抚宁镇镇办企业秦皇岛市百慧制药厂占用抚宁县南街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6.62亩,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持有纠纷,南街第二村民小组认为涉案土地一直属于第二村民组所有,而百慧制药厂认为涉案土地已经转变为抚宁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于双方争执不休,2010年抚宁镇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南街社区居委会为被申请人向阜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2010年10月29日抚宁县政府作出了《抚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确认涉案土地属于抚宁镇所有。南街第二村民小组对此强烈不满,感到不可理解,怎么自己的土地成了别人的,于是四处上访但毫无结果,第二村民小组决定打官司维护权益,但是打官司告县政府谈何容易,很多人劝诫组长老钱“放弃吧,胳膊拧不过大腿”“你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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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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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朝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xx街xx段xxx号。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二段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华,代区长。委托代理人蔡志刚,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世磊,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科员。原告朱德永诉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曰受理后,于2015年3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xx的委托代理人刘磊、杨勇,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的委托代理人蔡志刚、张世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6月6曰,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对原告朱xx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辽宁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国土资蔗部关于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建汶用地的 批复,用于证明审批机关同意农民集体所有农用过转二建设地并办理征地手续;2、龙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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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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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xx养殖专业合作社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xx养殖专业合作社,系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为响应国家政策,上诉人通过土地租赁在乐都区xx村使用集体的撂荒地建设了养殖场,用于生猪养殖,占地面积共5.8亩,其中猪舍建筑面积共计1800平方米,其他用房面积共计186平方米,并建有围墙(长约260米,高约2.4米),还有化粪池、蓄水池、尸体处理池、自动饮水装置、自动投料设施,该养殖场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属于海东地区农牧局、当地畜牧局监管、中央资金扶持的项目。2019年7月16日夜晚11:40左右,被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xx镇政府在未告知上诉人理由、未征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突然组织人员直接将上诉人养殖场的部分围墙及部分房屋强制拆除,后又于次日(7月17日)拆除了上诉人养殖场的剩余围墙及建筑,经过两次强拆,上诉人全部养殖场及相关设施全部毁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损失惨重。一审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挽回损失,上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崔建禹(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就强制拆除一案协助当事人依法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
214
2018 - 12 - 10
点击次数: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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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2018 - 07 - 06
点击次数: 333
因征地纠纷甘xx等18人分别以贵州省政府为被告提起的36个行政诉讼,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杨勇律师代理了这36个案件,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18位农民36个行政案件的诉讼请求,判决贵州省政府败诉,案号分别为:   (2015)筑行初字第1255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67号(2015)筑行初字第1279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61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62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80号(2015)筑行初字第1268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53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49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73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76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57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83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72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51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70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48号   ...
216
2018 - 07 - 05
点击次数: 282
1案情简介家住阳春市松柏镇新朗村的邓先生,于2013年承包86.5亩鱼塘从事鱼类养殖产业。因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其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邓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 12月上旬,阳春市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强行将邓先生的鱼塘填平毁坏,鱼苗死亡无数,损失惨重。2诉至法院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邓先生将案件委托给了万典律师事务所。万典律师陈海峰、张沙二位律师经过协商,为了能帮邓先生挽回损失,于2016年12月19日将阳春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3法院审理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邓XX因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而拒绝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如果认为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市人民政府无权自行强制相对人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责令邓XX交出土地,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自行组织填平邓XX的鱼塘,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邓XX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4赢得审判最终,在万典律师陈海峰、张沙二位律师的专业操作下,以及当事人邓先生的积极配合中,广东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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