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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4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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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企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拆,但基于信赖利益应予赔偿 裁判要点:对于政府招商引资同意建设的企业,即使因客观原因缺乏完整的规划许可手续,但是并不丧失因行政机关支持建设的信赖利益,即使被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仍然应当予以征收补偿,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不得低于征收补偿,处建筑物、装修和附属物的价值补偿之外,在房屋征收期间的搬迁过渡费、奖励、补贴等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案件承办律师:王卫洲、康静,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方代理律师原告方:温州市xx厂 被告方: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xx执法局案情简介:1992年原告温州市xxxxxx厂因温州市鹿城区xx乡政府(现为: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经该乡政府批准建设厂房,1996温州市土地管理局(现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乡政府批准无效,对温州市xxxxxx厂进行行政处罚,将建筑物予以没收,1998 年 1 月 24 日,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作出温土监〔1998〕xx号《关于对温州市xx化工试剂厂被没收地面附着物变价处理的通知》,载明:对于 1996 年被没收的地面附着物xxx平方米土方,以每平方米 15 元作价,计价 24330 元由温州市xxxx厂回购使用。xxxx厂缴纳回购款。1998 年 5 月 11日,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与xx化工厂签订温土合〔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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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4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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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代理人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甲公司系安徽省的一家矿山企业,2011年甲公司依法经过多重的行政许可、审查,并缴纳相关的采矿费用,2011年7月19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为甲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准许甲公司对当地的粘土矿进行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848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7.00万立方米/年。甲公司取得采矿许可后正准备生产经营,当地政府又开始实施对矿区的兼并收储,要求甲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因政府的收储、兼并方案多次变化,尚未形成最终方案,而甲公司已经停产停业6年之久,损失惨重,经济压力巨大。选择万典,依法维权随后甲公司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王律师介入案件调查研究发现:甲公司具有合法齐全的经营手续和条件,政府本没有任何理由干涉,然而却非法无故多年内连续以整合、拍卖、政府管控交易等多种理由强制对矿区进行整顿。矿区共有九家矿山公司,均以高度的理解的态度予以支持,然而每次刚刚拟定好方案政府又突发奇想改变原定计划,将企业彻底拖垮。2011年政府要求收购公司矿区,但是一直三年毫无结果。到2014年8月,政府又称重新整合,将9个矿区整合为4个大矿区开采,所有矿山企业均表示接受,但政府中途变卦,方案改变。之后政府要求改革为政府管控交易,政府收取矿山企业80元/吨的费用,矿山企业也予以接受,但政府再次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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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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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京政农发【1999】006-014号文件)”精神,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费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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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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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棚改案”最新进展:一审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区政府上诉被高院驳回!上诉人青海省xx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张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张xx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商铺一处,2016年9月2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张xx的商铺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因评估机构没有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也没有对房屋内、外部状况进行拍照或录像,评估结果缺少实施依据,于是征收双方没有就补偿协商一致。2021年3月13日,xx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xx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冯凯律师的调查发现,张xx周边房屋征收之前在银行抵押贷款进行评估时,评估单价都是每平米四万多元,而区政府确定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如果张xx接受了这种补偿,将无法在周边买到类似面积大小的商铺进行居住经营。于是冯凯律师协助张xx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胜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3日作出的《xx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城北政征补【2021】xx号);二、责令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履行对原告的房屋补偿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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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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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代理制之处,委托人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以及同征收方拖了将近四年,迟迟得不到解决,委托人意识到长期的僵持下去对自己不利,于是慎重考虑后决定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过多次咨询和选择,委托人决定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刘磊及助理律师组成办案小组,承办xx公司的案件。这是万典律师事务所的一起普通案例,从一审、二审、甚至到再审,律师在超出代理协议义务的范围后,仍然积极的坚持着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珍惜每一份委托,力争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之作,是每一位万典律师的信念,希望我们有限的能量,能为更多的处于困境中的被征收人提供帮助。  行 政 裁 定 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新源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春,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鼎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厦门市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闽06行初1号行政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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