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时,拆迁方会告诉被拆迁人,如果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就可以给被拆迁人高额的搬迁奖励费作为奖励。那么领取了“限时拆迁奖励”,你的补偿就更多了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从该条例可以看出,一定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法律的本意是在房屋补偿之外对被征收人给予的额外的好处,很多拆迁户也是这样认为的。但实践中,很多拆迁户并不知道拆迁奖励金中存在的“猫腻”。在拆迁时,拆迁奖励费高得离奇。面对高额的奖励金,很多拆迁户就想着赶紧签字拿钱,但被征收拆迁人所不知道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高额奖励金也是从被拆迁人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这就是征收拆迁方的“心机”。以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来诱引被征收拆迁方,让其忽视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律师团提醒您,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维权机会。律师提示:遇到拆迁,首先看大头,即房屋补偿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再看其他项目。其次,如果房屋补偿加上的补偿和奖励依然不合理,就不要再被这过期不候的奖励和补助迷了眼,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基本没有补救的方法。(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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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被拆迁人向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我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拆迁方说是违建只补偿几百一平,如果不接受就要被强拆,这合理吗?”2008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导致了很多无证、无规划建设的房屋成为遗留的问题,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很多地方将这些房屋定义为违法建筑进行处理,那么这么处理是否正确呢?首先,无证房屋是不是违建,拆迁方说的不算,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必须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城管、拆迁征收部门、公安等都不能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无证房产拆迁补偿要考虑哪些因素?北京律师建议补偿时可以从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1.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2.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至于应该补偿多少,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您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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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不能信,白纸黑字才有效:拆迁方为了早日完成拆迁的任务,会开出很优渥的条件,比如承诺回迁,承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以其他形式给予一定的补偿,被拆迁人一定要知道,不管说的多好听都不要相信,只有白纸黑字的才是有效的。法律明确规定,征收户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征收方为了尽快签协议,虽然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在征收方拟定的征收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如果有回迁的字样,在合同的附件中,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的户型、安置房的红线图都是应该标注的。空白协议是最常见也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实践中,征收方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被拆迁人签订约定不完整的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在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等征收户拿到协议或者补偿款时,才发现与口头承诺相差很大,即使起诉到法院,胜算也不大。(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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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征地补偿、征收补偿的标准:中国很大,每个地域的经济发展不一样,导致房屋、土地的价值自然不一样,即是同地方的房屋,因其房屋质量、装修水平不同也有不同区别,因此,国家级的法律是不能全面规定具体标准,市场价格需要单独评估。但所有的征收、拆迁,无论企业还是个人的补偿标准,只有一个大原则,那就是“市场价值”,这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一个总的原则,任何标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那么,好多被拆迁户问,拆迁/征收办给的评估报告说是市场价值,可是我们不认同,因为评估报告给予的不是市场价格,在我国拆迁评估报告给予的价格偏低是一种常见现象。首先,拆迁方会采用“心理战”,如果评估价格十分合理,则价格上涨空间较小,无法给被拆迁户“甜头”,导致拆迁工作不好做;其次,评估价格低是拆迁房的利益源头,给予拆迁户的补偿越少,拆迁人挣得钱就越多;最后,评估公司的选取大多都是拆迁人指定的,更何况评估公司的主要收益来源就是拆迁项目的评估,在种种利益下,评估公司已经难以公正评估。因此我们看到绝大数拆迁项目,拆迁人都对拆迁评估报告都不满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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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房屋评估报告的作出需要下列程序上的要求,若程序违法,则评估报告也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作为补偿依据。一、评估机构首先应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若被征收人无法通过协商确定,则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二、经过上述程序确定的房屋评估机构、房地产价值评估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三、评估时间点应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四、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五、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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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房屋征收决定后你有多久的维权期限?1、行政复议期限: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期限:被征收人也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被征收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诉讼期限: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收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后你有多久的维权期限?1、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2、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你有多久的维权期限?1、行政复议期限: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期限:被征收人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期限: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房屋被强拆后你的你有多久的维权期限?被征收人房屋被强拆后的维权限期:1、告知诉讼权利的:根据《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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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阶段,被征收人有参与权。具体而言,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其次,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有知情权和救济权。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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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是指由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征收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补偿数额的多少,被征收人应密切关注这一程序。在这一阶段,被征收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一是参与选择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是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视为违法。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由此可见,无论采取协商还是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来确定,被征收人都有权参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均无权擅自指定评估机构。二是对评估结果不满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三是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上述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则按照《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即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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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阶段,被征收人可以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双方对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可以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政府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务必及时诉诸法律救济。具体而言:(1)被征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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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在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安置补偿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发放到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使用。该条也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因此,尽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委会可以对该部分补偿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综上,如果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村委会没有将该部分补偿开大会进行分配,没有给失地农民上失地保险,甚至有些村委会把该部分补偿截留,被征地农民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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