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哪些?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但总的原则还是很低的。具体计算方式为: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二、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哪些?1、法律依据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依据《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一般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进行。2、补偿标准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只补偿成本重置价,标准较低;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按市场评估价补偿。3、拆迁程序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由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等进行。(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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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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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安置补偿费:1、安置补偿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2、安置补偿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偿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权人。二、安置补偿费计算方法:安置补偿费(仅指征收耕地)=安置人口数×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安置人口数的计算:依据《土地法》第47条第2款规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那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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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用地指的是什么?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03)可知,工业用地被划归于城市建设用地中,与采矿、采砂石、盐田等地合称为工矿用地。2、根据《中国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可知,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3、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可知,工业用地被划归为城市用地,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代码为M,它包括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代码分别为M1、M2、M3。4、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可知,工业用地是一级地类“土地工矿仓储用地”的下级分类,是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编码为0601。二、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多少?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五十年。2、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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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名,其分别为(男)、(女)2、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3、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元。4、土地补偿: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元。5、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1)电话号码变更费用:(2)有线电视安装成本:(3)交通运输费用:6、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元,乙方承诺将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所银行帐户:银行帐号。7、禁止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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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军)强化农地保护和生态价值保护体系。英国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的农地保护,主要受益于“限制城市扩张”和“城镇与农村和谐共处”的规划制度,以及长期执行的规划政策和多种限制城市的具体措施。其中,“绿化控制带”是一项富有特色的土地保护政策。早在1938年,英国就颁布了《绿化地带法》,1955年发布修订的“规划政策指引”重申了其法律效力和永久性,授权规划部门划定绿化地带和限制开发区域,对占用绿化地带制定了严格标准,至今伦敦的绿化控制带变化不到5%。城市绿化控制政策明晰了城市边界,有效防止城市无限制扩张,同时又保护了历史文化城镇和美丽乡村结构。此外,英国为了缓解和解决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问题,还制定了一系列与农地保护有关的环境管理政策。例如“环境敏感区规划”“守护田庄规划”“有机农业生产规划”和“农地造林规划”等。这些规划强调和注重对农地环境和生态价值保护与维系。环境敏感区规划对野生物种或历史遗迹所在地等设置环境敏感区,促使当地农民在开展农业措施时更加注重对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守护田庄规划在于提升乡村景观的自然美、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使民众享受景观美学和休闲环境条件;有机农业生产规划给采用有机种植的农场提供经济援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虽然这些保护政策并不针对农地保护,却取得了保护农地和农村环境的良好效果。鼓励土地整治的景观生态建设。欧盟出台的土地整治相关政策具有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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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可以自行判定行政部门的查处、扣押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行政部门的查封、扣押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此类行为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企业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由此可见,在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可以查封、扣押企业机器设备,但是该类机器设备只能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而在实践中,部分行政部门一刀切,查封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机器设备的行为,扩大了查封、扣押范围,属于违法行为。其次,企业可以判定行政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的查封扣押。行政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即前期的调查取证是否经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实施查封、扣押时,当事人是否到场,且知晓查封扣押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时,是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和决定书等;决定书中是否载明当事人有复议、诉讼的权利以及期限等。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在实践中,行政部门不得一直扣押企业的机器设备,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企业机器设备超过法定期限的,企业可以根据该违法点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企业在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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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没有房产证,在这样的情形中,被征收人还能获取合理的补偿吗?没有产权证书,房子就可以被随意拆除了吗?事实上,有些情况,即使你没有产权证书,也可以获得赔偿。1.在农村自己建造的房屋由于在建造房屋时,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加上也没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民事实上合法的建造了房屋,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只要村集体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认为房屋是合法,就可以获得全额的补偿。2.城市中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一般是由于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那部分房屋转化而来的。这部分房屋只要是依法建造,也可以获得全额补偿。3.继承祖上房屋许多有特色的古村落有前史留传的房子,这类房子因为修建时刻久,基本上都没合规的手续,一般建造比较早,这类房屋如果没有证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总而言之,在征地拆迁中,历史遗留的问题,像没有房产证这样的情况,政府会考虑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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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额不合理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常常通过下述方法变相的降低补偿额。(1)评估价格过低,评估单仅仅提供一个数字,上面没有单价,甚至没有评估公司的签字和盖章,律师提醒大家这可能不是评估方做出的,可能是征收方直接给出的价格;(2)直接喊价,告诉你这个厂子多少钱,不提供评估报告;(3)漏掉补偿项,比如说没有停产停业的损失,或者没有土地方面的补偿,或者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中将预期损失排除在外。以上就是征收方降低补偿的表现形式。二、征收方逼迁的手短:现实中常见的就是断水断电,逼迫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更有甚者在你外出的必经路上挖坑,使得你无法进出。除此之外,还会采取“扰乱”的手段,比如你是出租的,直接在厂房上贴封条,,喷“拆”字,这就达到干扰租客的目的,租客没了,企业也难以经营。相信被征收人都见识过征收方的那些手段,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们做不到的。三、中小企业如何应对?首先就是关于评估报告,一方面,中小企业在知悉征收决定后,可以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做一个预先评估,自己做的评估报告虽然不能够作为征收方的依据,但是被征收的中小企业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在谈判中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对于征收方提供的最终评估报告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核,复核仍然不服还可以要求专家委员会鉴定。其次,对于征收方不评估直接出价的方式,可以提起诉讼。诉讼不是目的,我们只是想要通过诉讼来获得合理的补偿,诉讼能够达到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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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停决定的作出主体要承担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管委会在法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话,则该关停的行政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2、关停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可能无效:既然该关停的处罚决定违法,则管委会作出的决定依据的文件可能是已经失效的,或者是不适用在该案件之中的,也可能是管委会对该文件的额理解错误等,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为了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可以同时提出给抽象性文件的审查。3、环保局可能涉嫌行政不作为:对企业环评的合法不合法,以及环评的审查是由环保局进行的,如果环保局怠于行使自己的职权,该审核的不审核导致水泥厂没有及时拿得环境审批文件的话,则环保局就属于行政行为不作为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对环保局不作为行为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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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对码头拆迁补偿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虽然码头拆迁并不等同于普通企业的房屋拆迁,但是其补偿可以参考普通企业的房屋拆迁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由于房屋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由于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此外,目前企业的资产评估方法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可知有五类,即重置成本法、假设开发法、收益法、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实践中常用的评估方法是市场比较法和重置成本法。然而码头价值评估却不能单纯采用这两种方法。码头经营并不和普通企业相同,普通企业拆迁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补偿、人员遣散安置补偿等费用,然而由于码头本身并没有过多的附属物,其成本低廉,如果评估机构按照成本法计算码头的资产,可能也就几十万元。但是码头的营业价值并不在于其本身成本,而在于其经营利润。码头每年的年收益远远大于成本价,可能甚至达到数百万元或上千万元,其停产停业损失远远大于码头本身成本损失。因此,对码头的价值评估对于码头价值评估的计算应当按照收益法进行计算。同时,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即“对因征收房屋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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