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如何理解“此次征地拆迁,具备征地批文”?答:具备征地批文只是征地合法的条件之一,征地是否合法还要满足其他的条件:如农用地需办理“一书四方案”,需履行公告程序,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等。另外,征地文件的批准也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且其具备时效限制。若作出程序不合法或者超出时效的,征地也不合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并告知其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此外,征地批文作出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二、问:城里的房子要拆迁了,只有货币补偿,但补偿根本买不起房子,合理吗?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仅有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的,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纯货币补偿应当至少能买得起与被拆迁房屋类似的房子,若低于这个标准的,则补偿不合理。三、问:没有证的老宅子被认定为违建了,怎么办?答:无证的房子并不必然就是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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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拆迁时,“住改非”能获得补偿吗?答:“住改非”是指将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用作商铺进行经营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第二款“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改非房屋,结合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偿。二、问:村委会能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吗?答:在没有获得征收方的委托且不具备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村委会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具体负责征迁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有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无权征地,也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若其获得了合法授权,则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该协议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在出现履行纠纷时,追究的是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三、问: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答:对于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拆迁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根据该原则,拆迁前有公摊面积的,安置房也应当提供至少等同的公摊面积。拆迁前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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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评估报告并不意味着同意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时间申请复核评估结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法定时间内可以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部门再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又根据该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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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按照土地的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有两个限制:一、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但是,若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这种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征收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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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依法用来建设居住房屋的土地。二、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而不得向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通常是指具有该地农村户籍的村民。既然农村宅基地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是否意味着成员可以随意转让,答案是否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宅基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转让人户口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的情况;如系“一户一宅”的,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证明有住房保障;2、受让人为本村村民;3、需经过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及乡政府批准;4、受让人无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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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形,宅基地不可转让:1、地和房分别出卖时,宅基地不可转让。房屋建造于土地上,是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故出卖房屋时,根据“地随房走”原则,房屋所在地块的宅基地也同时转让。若出卖人将房屋和宅基地分别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或者仅仅出卖房屋,买受人可主张合同无效。2、非产权主体未获授权,擅自转让宅基地。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人,否则其买卖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房屋,否则也构成无权处分,买卖行为的效力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3、宅基地转让违法。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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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这种拆违式拆迁十分常见,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非违建以违建的形式拆除;另一种是拆除违建。前者显然是违法的;后者的拆除也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拆除亦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拆除违建的损失主要包括被拆除的房屋建筑本身、建筑材料、屋内财产等等。非违建的拆违式拆迁: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可以参照合法建筑拆除应当获得的补偿,合法建筑的拆除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四、奖励和补助。届时,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确认违法后可主张行政赔偿。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子已经被认定为违建或者已经接到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等,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强拆的发生。对于不能确定房子是否是违建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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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拆迁时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着并不意味着违法建筑就可以随便拆除,关于其拆除程序,小编此前写过,各位可自行去公众号查找。关于这种类型的拆迁,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若拆除程序合法的,建筑拆除后仍有利用价值的建筑材料等要归还给被拆迁人。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除了拆除过程中的正常损耗,拆迁人无权任意处置。若其侵犯了被拆迁人的这部分财产权利,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屋内的财产,拆迁人应当在实施强拆之前通知被拆迁人搬出,或者由其搬离、妥善保管。若其未采取有效的保管措施或者处理不当致使物品损毁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若拆除程序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在确认违法后,可申请行政赔偿。这里小编提示大家,若厂房是违法建筑的,通常情况下因拆违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相关的搬迁费用等难以认定为是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故被拆迁人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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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拆过程中,证据是还原,强拆事实的唯一依据,无证据则无维权。因此如何取证、留存证据也就至关重要。一、房屋被拆之前:1、对房屋进行拍照:首先,照片的拍摄能够反映房屋的情况,要站在门口等地,要有能反映房屋整体情况的照片。其次,照片的拍摄要显示时间,可以通过对拍摄设备设置时间来证明。最后,照片要清晰,要保存原图,不能美化照片,同时保存好照片的存储介质。2、对房屋进行摄像:首先,拍摄的角度要能准确地反映房屋所在的位置、内部结构,能反映房屋的四至范围就更好。在拍摄时可以找一个标志性建筑,证明自己房屋的大致方位,然后由远到近进行拍摄。拍摄房屋内部时可以进行介绍。其次,录像不得剪切,必须提交完整的拍摄资料。最后,录像作为证据提交时,要核对原件,所以原始载体(如拍摄手机、相机内存卡等)一定要保存好。二、强拆时:强拆的录像要能证明强拆主体,因此要着重拍摄指挥强拆的人。一些被拆迁人在拍摄时,往往只拍挖掘机,殊不知这样是不可取。在非法强拆之前,就告知朋友、亲戚、邻居如遇到强拆,帮忙录像。录像的地点要隐蔽,距离要适中,既要拍摄到被拆迁的房屋和指挥强拆的人也要避免正面冲突。最后,被强拆人在获得上述证据后,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拆迁维权是系统又专业的事情,每一份证据的使用,如何对全局进行把控,都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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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目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征迁的前提得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征收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市县级政府是征收的责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是组织征收的单位,其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工作。三、征收适用何种程序:根据土地的性质不同,征收适用的程序也不同。其中,国有土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具体集体土地的征地程序可查看微信公众号“土地和房子那些事”往期文章《征地程序》)。四、补偿的依据和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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