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的补偿依据及方式:棚户区改造补偿依据依土地性质不同可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和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前者适用的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者则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根据《国务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之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方式实行实物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置换;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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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该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不满意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对补偿决定进行复议或者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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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不断攀升,拆迁安置房也进入流通市场。和一般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因其价格优势更受消费者青睐。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具体来说,拆迁安置房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规范,还受当地政府政策的约束。因此,在拆迁安置房交易的过程中,我们也不禁疑问“拆迁安置房能买卖吗?”“买了之后能办理房产证吗?”一、安置房的性质: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其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项目建设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种:1、一类是为安置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建设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一般来说,这类安置房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五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2、另一类是因房地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购买的中低价位的商品房(此处的中低价位是和市场价相比较而言)。二、安置房能否买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屋进行上市交易需要具备完全产权。所谓完全产权也就是具备“两证”,即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表示房子的所有权归属,土地表示土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归属,只有在这两证齐全的情况下,安置房才可以上市交易。(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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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效力和产权区分而引发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登记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具备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因此,安置房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即便签订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产权也没有发生变化。2、一房多卖。在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期间房价上涨,出让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将其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出卖。届时,购买方也难以获得安置房的所有权。3、共有因素引发的问题。一些情况下,安置房的所有权不只在一个人,还有其他人,对安置房享有所有权的其他人称为“共有人”。共有人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该安置房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政策因素引发的问题。如前所述,安置房分为上述两种。第一种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因此在期限范围之内交易的此类商品房也存在法律上的风险。以上就是涉及到安置房买卖的相关问题。在购买安置房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安置房的性质,对于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房屋的产权、土地情况。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签名,以减少法律风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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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法律途径维权要及时:若导致过了起诉时间或者诉讼时效,届时再想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就难了,过期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保存好证据原件:经常有被征迁人,因为种种原因,证件原件并不在自己手上,如:上交了,被淹没在废墟之中了,这种往往会使自己维权陷入不利境地。一定要保存好土地、房屋的原件。三、切勿自身随意启动法律程序:征地拆迁程序中双方地位不对等,很多被征迁人通过这个律师那儿咨询,那个律师那儿咨询,获取点知识点,然后就自己启动法律程序。不排除存在这种通过咨询,自己启动法律程序,最终获得合理补偿的人。但征地拆迁毕竟具有一定的难度且是极其专业的事情,没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及实践指导,绝大多数人都很难通过自己走程序获得合理补偿。专业律师处理这类案件就得心应手的多,其接到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详细的了解,什么时候该启动什么程序,启动程序有什么目的,每一个步骤都是环环相扣,最终获得合理补偿。自己贸然启动,轻则导致后面律师再难走相应的程序,重则将自己完全陷于不利境地,很难再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合理补偿。因此,建议大家:切勿自己贸然启动程序。四、注意保存拆迁方的文件: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经常会公告及送达相关文件,有些被征迁人往往对这些不在意,甚者觉得只要自己不收拆迁方送达的文件,他们的程序就进行不下去了。殊不知,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这些文件都是关乎我们权益,我们不收不代表拆迁方就不能进行程序,反而会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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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征地拆迁中的“滕退模式”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通过腾退来获取土地,尤其是集体土地。但“腾退”并非是一个法定的概念,指的是在集体土地所在的村或乡的主导下,由被腾退人(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村委会将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腾退”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开发商主导的,拆迁完成后再进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载明的是进行商业开发。这类明显是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件的。第二类是由开发商和村民委员会联合实施的。前期以“腾退”的名义将房屋和土地进行收回,待完成土地开发后再报相关部门进行土地的征收审批。这类形式一般会有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通过的腾退决议、方案等文件,保障形式合法。第三类是镇政府、区政府实施的,主要是为了“城中村”或者“新农村”建设进行收储。这类形式并不必然需要开发商参与,有的地方需要,有的地方不需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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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腾退实施者“腾退”的依据往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村民自治为由,由村委会发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通过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决定和相关的补偿协议。但这样就合法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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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承租人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式:目前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管控,尤其是对耕地而言,只能够用于农业种植,同时在土地改革工作中,国家也提出了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要验收农村耕地红线,保障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保护农村耕地地力,可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许多承租人并没有按照农业用途来使用土地,而是在土地上修建加工厂、养殖场、修建房屋等等情况,这些都是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禁止了这一行为,所以农民朋友需要注意,如果承租人出现了这些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流转的土地,否则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将不能够进行确权登记。二、注意承租人是否污染、破坏土地:近些年由于工业企业入驻、农业种植污染等等,导致农村土地污染问题也非常严重,甚至部分土地已经由于污染导致土地不能够用于农业种植生产,所以国家正在积极的开展土地治理工作;除开土地污染之外,还有一部分群体在土地种植过程导致破坏土地耕地地力、破坏土地耕地质量,甚至在土地上开采矿物、修建房屋等等,导致了耕地资源逐步减少,而农民朋友在土地流转之后,也需要注意承租人是否存在污染土地和破坏土地的行为,一旦出现这些行为农民朋友需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否则在土地确权时,其土地也将难以进行确权登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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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是对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有了它,你的房子才会得到合法保障,才能过户、抵押、贷款等,所以一旦买了房就要快点办理。新房土地证一定要办吗?一、如果你买的是商品房,则办不办无所谓,因为开发商有总土地使用证,且房价中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用户可共同享有小区内的土地面积,一般购买后只有房产证,有没有土地使用证是没多大关系的。二、如果你买的房屋不是商品房,则需办理,若不办理你就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那么你的房屋也就得不到很好地保护,就算后期想卖掉也没人购买,若想抵押也不能抵押,所以购买时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问题,若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那建议不要买,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有时还会被认为是违法建筑被政府强拆,得不到补偿,可谓是钱房两失。总的来说,土地使用证要不要办理,具体看你买的是不是商品房,若是商品房办不办没关系,若不是商品房,则一定要办理,若不能办理,则最好不要购买,以免后期贷款、抵押、补偿等无法进行。(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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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是对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有了它,你的房子才会得到合法保障,才能过户、抵押、贷款等,所以一旦买了房就要快点办理。新房怎么办理土地使用证?一、办理地点:土地使用证办理通常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窗口,如果是在乡镇,则将资料提交给所在乡镇的国土资源分局、所,由他们收件办理。当然,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也会帮购房者办理,但一定要注意,如果办理不了,则你的房屋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以免后期给自己带来麻烦。二、办理流程:购房者在购买新房后,拿着房主身份证、土地证、房屋购买合同、房产证和契税发票等资料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待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核实后,就会进入审批流程,然后5个工作日后,购房者就可拿着身份证前往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登记费后即可领取土地使用证。提示:购买的商品房办不办土地使用证是没有关系的,但如果不是商品房,则必须办理。而在办理时,若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则不宜购买,所以买房时一定要注意。此外,欠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及土地有纠纷等之类的土地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所以要注意这些细节问题。(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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