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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建筑的补偿,应当区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在建筑和建筑范围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赔偿等。如果房子是建筑违章但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或产权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因拆迁造成土地使用收益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其次,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方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违章建筑人的违章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违章建筑的补偿还要区分拆迁补偿及拆迁补助费,在拆除过程中,拆迁方不能因违章建筑就拒绝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拆迁费的请求。现实生活中,很多违建的房屋一般都采取了强拆的手段,在没有告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且没有转移房屋内的财产等物品,强制拆迁,这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法》在的相关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根据《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同时对于违法逼拆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征地拆迁中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总而言之,先协商,协商不成找政府,政府处理结果不满意,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国地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那么,遇到地方上信息不公开不答复的状况怎么办?信息公开时效期: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信息公开不答复怎么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目前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实际上由五部分构成:一、是历史形成的划拨用地,即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之前形成的划拨用地,主要由国有及城镇集体企业持有,而国有企业又在占地总量中占有明显的优势,这其中既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4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要求的,也有已经不符合立法要求的(该部分经营性划拨土地我们简称为遗留划拨土地)二、是新增的合法划拨用地(以下简称增量划拨土地),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及公用企业持有。三、是不合法的新增划拨用地,主要由与各级地方政府有各种特殊关系或因各种特殊事由而获得的国有及非国有企业持有。四、是合法持有划拨土地的机关及事业法人公开或隐蔽地投入到市场运行的划拨土地。五、是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究其原因,在于“城中村”形成和发展的特殊性。从“城中村”的历史变迁中不难发现"城中村"形成的主要原因:从客观上来说,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的结果。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发展,我国的城市数目从1978年的320个发展到的662个。城市建成区面积也由3.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9万多平方公里。城市的快速发展,需要通过征收周边农村的耕地获得扩展的空间。耕地被征收了,当地的农民,却仍然留在原居住地,并且保有一部分供他们建房居住的宅基地。一场"城市包围农村"的运动发生了。村庄进入城市,形成了"城中村"。从主观上来说,是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及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所造成的,这也是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所谓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是指“城市”和“农村”分属不同的管理模式,二元所有制结构是指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制度。而在一些“城中村”内形成了以城市与农村“二元所有制结构”并行存在、共同发挥作用的“边缘社区”特征。“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看,‘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农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因此,从“城中村”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是造成“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二元所有制结构使得村民可以低价甚至无偿地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2、按房屋面积计算:上海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m2计算,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深圳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4、区分企业用房是住宅用还是非住宅用: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规定:(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①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②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③修正系...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的企业会面临拆迁问题,其中必然会导致停产、停业,造成企业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别担心,在企业拆迁补偿中,是会将停产、停业损失纳入进去的,那么,需清楚哪些呢?首先,我们要清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房屋,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而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一般而言,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能成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房屋,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第一,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一、对于,在征收阶段,可否将房屋出租的问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取消了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禁止出租的内容。说明从法律的角度,允许在征收阶段将房屋出租,因为,毕竟房屋征收,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二、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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