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继承问题:国家在《土地管理法》中就有着明确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所以宅基地根本就不存在继承问题,当宅基地的使用家庭成为绝户,那么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不过虽然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但是农民朋友却享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当家庭的户主去世,宅基地将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使用,但不存在继承问题。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农村宅基地也在面临着拆除征收等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可以征收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但需要给予农民适当的补偿,那么农民朋友的拆迁补偿能不能继承呢?在2018年国家对农村房屋拆迁征收的补偿方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也扩大了,在宅基地和房屋的拆迁征收过程之中,其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其附属物补偿以及房屋装修补偿等等,随着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调整之后,土地补偿、房屋补偿都将会发放到农民朋友手中,同时还会给予农民安置补偿,保障农民朋友的基本生活,由此可以看出以上的补偿之中,除开土地补偿之外,其他补偿对于农民朋友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宅基地在拆迁过程中,补贴都是给予农民朋友固有资产的补偿,补偿款项也是属于农民朋友的固有资产,所以拆迁补偿能够被继承,所以农民朋友并不需要担心这一问题,不过如果家里老人去世后,房屋在宅基地拆迁之前,已经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那么此类房屋将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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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拆迁的程序以及补偿的标准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在实践过程中拆迁中的问题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不仅仅是因为双方各自的利益原因,还有就是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因此,“民告官”的案子也就随之越来越多。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且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也有两大类型,比如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之类的,就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而棚户区改造,新城改造之类的则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不过这两者都大同小异,那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一、得通过审批拿到征地批文。实践中仍有部门拆迁项目未得到征地批文就开始征收,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二、发布征地公告--制作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发布补偿方案。三、房屋评估、确定补偿款:1、房屋评估,其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其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可选用一种或是多种进行评估。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当然,如果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满意,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2、确定补偿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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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是想征收就能征收的吗?政府征收房屋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说修路、修高铁、水利等。有了公共利益的理由之外,征收也必须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必须要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时,以于补偿方案必须要征求公众的意见,要有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等。在正式拆迁之前,政府一般都会发布征收公告的,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在发布公告之后,被拆迁人不得在要被征收的范围之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以及房屋用途等。二、房子如果没有在红线区域内,或者说只是部分在红线区域内,是不是政府就不能拆我的房子了?律师说,在征地拆迁中这种情况也算是常见的,一般来讲的话,出于房屋安全性等考虑,也有可能会将没有纳入规划的部分房子一并给征收。三、对于征收补偿不满意的怎么办?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意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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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是完全不同的,行政强拆是政府部门作出的,但司法强拆是法院作出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予以区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强拆:1、含义: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2、主体:《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府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3、对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强拆的对象有两类,第一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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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是完全不同的,行政强拆是政府部门作出的,但司法强拆是法院作出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予以区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司法强拆:一、含义: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二、对象:房屋征收过程中,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三、前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司法强拆的进行有以下前提要求:(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也即已经完成了“先补偿”。“先补偿”是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选择货币补偿时,要求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时。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时,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指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且实际交付房屋。(二)在完成“先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未能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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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法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房屋征收的要件是否已具备?1、一般应符合以下要件:(1)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3)遵循法定程序。(4)满足“确需征收房屋”的要求。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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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之所以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先补偿,后搬迁”固定下来,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被侵害。众所周知,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证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其法律意识淡薄,对基础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充分获取相关的重要信息。因此,法律规定“先补偿,后补偿”为了减少被征收人未拿到合理补偿房屋就被拆除情况的发生。同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地位,本身就不平等,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那么,就意味着其,又失去了一个有利的谈判筹码。因此,坚持先补偿,再搬迁意味着被征收人更有发言权,拥有谈判的主动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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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质也是合同的一种,一旦双方在上面签字,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就需要遵守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无论那方违反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那么,实践过程中,后悔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怎么办?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过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1)重大误解;(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是乘人之危,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害方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是撤销。二、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子并不在拆迁范围。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之后,发现房子并不在拆迁的范围之类,因此这时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且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时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应当及时的请专业拆迁介入调果,确定该征地拆迁项目的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强迫、限制人身自由让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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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质也是合同的一种,一旦双方在上面签字,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就需要遵守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无论那方违反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那么,实践过程中,后悔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怎么办?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这两类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行为的性质,即无法对法律行为进行认识和判断,所以法律规定这两类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到对房屋等不动产财产权利的处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完成的行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处分权,该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实践过程中由于经法院特殊程序的认定极其复杂,证据的完备程度以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尽量的谨慎。二、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无效: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部分共有人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采晴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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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了协议,手需没有原件,只有一份复印件,对方不承认也不履行。实践中律师们常能接到这种咨询电话,虽然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样,但还是有差别的。如果只拿着复印件,很有可能法院的门都进不去,即便是法院受理了,原件与复印件的证明效力是不一样的。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没有其它佐证,复印件的证明力弱,法院一般是不会采信的。因此,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介入到案件当中,通过法律程序让律师调取协议原件,要求对方履行。2、签订了协议,却手里没有任何的文件。相信70%的被拆迁人都是这种情况,在签订完协议之后,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仅有的补偿协议。对于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补偿款或是安置房迟迟下不来。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被拆迁人一定要想明白,要想拿到合理的补偿,被拆迁人手里必须要有原件,在自己无能为力的情况下,需要咨询律师及时的介入到案件中,从而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3、签订了协议,手里有协议原件,协议内容约定清楚明确,到期对方不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方不履行所签订好的补偿协议合同义务时,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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