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法律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首先,需要行政机关对涉嫌违章建筑的房屋进行查证和认定,如果确实属于违章建筑,则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同时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可以在期满后作出行政决定,在规定期内当事人仍未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但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应尽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及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如果当事人经过催告依旧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及时间,救济途径以及实施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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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从2011年起,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暴力拆迁”的行为。虽然此法条的制度从本意上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但是,“误拆”、“偷拆”、“帮拆”作为“暴力拆迁”的变体,其情况却越来越多。因此,了解“误拆”、“偷拆”、“帮拆”的含义,对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含义:一、“误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被误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施工方在拆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二、“偷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拆迁征收方,被偷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告知,在被征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偷偷拆除的情形。三、“帮拆”多发生在腾退拆迁中。具体是说,被腾退人迟迟不肯签协议,并且拒绝搬迁时,村委会会组织已经签了协议的村民,“帮助”不愿搬迁的被腾退户进行搬迁和房屋拆除,美其名曰“村民自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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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误拆”行为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为被拆迁人、行政机关、施工方,行政机关与施工方合称“拆迁方”。被拆迁人是指属于征收范围内但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施工方是指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和专业资格的房屋拆迁机构,是纯民事主体。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行政机关与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以房屋拆迁为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行政机关和施工方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委托拆迁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施工方的拆除范围和拆除对象应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施工方在实施拆迁行为时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其本身并无任何权利去拆除他人的房屋。(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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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被征收人在遭遇“误拆”时,往往会产生疑惑,究竟是“误拆”吗?到底应当如何定义“误”呢?实际上,在维权实践中,“误拆”一般都会被定性为是“故意拆除”。当然这种“故意”,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的故意,征收方可能会暗示施工方“误拆”被误拆人的房屋;或是故意未给施工方表达清楚,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二是施工方为了尽快完成受托事项而故意“误拆”。具体来说,“故意”体现在许多方面。第一,“误拆”一般均因为征收方未能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拆除对象、拆除范围。由于具体的施工方是受征收方的委托,因此应当在合同中对于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否则就很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损失。因此应当明确而未明确时,有理由相信这是征收方的故意行为。第二,征收方、施工方对于被误拆人的辩解不理。一般情况下,在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除行为前,被误拆人都会明确表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拆迁范围或是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是不能被拆除的。而且,征收方和施工方对于拆迁范围和对象都应当是明确、知晓的。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被“误拆”,那么很明显是故意而为。第三,征收方或是施工方声称被征收房屋是“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由于是否是“违法建筑”,是不由征收方和施工方进行认定的。因此以“违法建筑”为借口而“误拆”,一般都可认定为是故意行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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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拆”中的法律关系有两方面,第一,征收方和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房屋征收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第二,征收方和施工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以上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只要征收方与施工方存在委托关系,就应该以征收方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根据上文对于“误拆”的定性,“故意”有可能是征收方所为,也有可能是施工方所为。因此对于那些并非是由征收方的授意导致的“误拆”或“偷拆”,行政机关可在行政诉讼结束后以拆迁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施工方进行追偿。许多被误拆人在遭遇“误拆”时,都选择了以施工方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虽然也是一种解决方法,但是不利于对征收方进行追责。“误拆”是违法行为,是“暴力拆迁”的变种。(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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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是农村村落在城市高速发展进程中,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简单来说,城中村是大力发展经济后的遗留问题,是城市的一块“夹缝地”。人口杂乱,规划滞后,卫生条件差,成为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隐患。随着国家对城市建设及发展的重视,城中村的改造也迫在眉睫。城中村的土地究竟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土地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集体。目前我国的现状,城中村土地所有权状态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类。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1.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产权调换,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如不能原地回迁,也应该给予交通便利地段。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2.仍然是集体土地,不能单纯以农村的补偿为准,因为城中村周围的物价、房价都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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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赔偿:针对拆迁方的违法强拆偷拆行为对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及现状侵害的要求恢复原状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不过在诉讼期间可能会存在拆迁方有可能会不承认是偷拆,如果一旦拆迁方否认偷拆行为,很容易就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法院不同意立案。2、及时报警:及时的报警拨打110,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违法偷拆、违法强拆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安全,所以及时的报警是非常重要也是必要的。在警察还没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自力救济,同时也要留下相关的证据,比如,强拆前后的照片,视频以及拆迁相关资料。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即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认为相关部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对违法的偷拆行为进行查处。4、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相部部门如果存在不作为或是其它的违法行为时,被征收人就可以针对其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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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因此可以看出,不管是要钱还是要房都是业主说了算,而此条例也是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二、强拆是不是何时都能进行?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曾王振宇明确指出,违建不得在夜间强拆。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如果遇到不按程序进行拆迁的,被拆迁人就要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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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诉讼请求是每位当事人都依法享有的诉讼权,从而向法院提出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证据是法庭上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案件真实情况是最准确的反映。但是,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很多被征收人似乎并不完全了解。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质证的相关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有着重要性。行政诉讼质证,是指在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对质、核实,从而形成证据证明力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若干解释》第31条也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若干规定》第35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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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一)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即房产证);(二)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修建年代等证据;(三)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四)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五)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六)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七)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二、当事人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一)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证明(一般为承包合同或者承包经营权证书);(四)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五)征地方案;(六)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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