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登记的房产能继承吗?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的是登记。房产的所有权若未过户时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不能对房产予以继承,但是如果涉及到相应拆迁、置换或者买卖等情况,可以以相应的债权作为遗产继承。二、宅基地能继承吗?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根据特殊的身份产生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因使用权人死亡权利随之灭失了,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村里有权收回。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三、无效婚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继承房产?无效婚姻同样也没有继承权。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婚姻的,未进行婚姻登记,没有确立夫妻关系,彼此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人去世后有继承资格的人按照顺序参与继承。无效婚姻的另一方就无权继承房产。四、婚前被继承人去世,婚后分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继承人获得的房产份额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存在,因为发生在结婚之前,所以属于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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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名下一套住宅性质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与其他被征收人交流时得知,也有部分商业用房同时纳入此次征收范围。我名下仅有此住宅一套,担心被征收后无处居住,我认为我自己应该优先获得住房保障。但是,其他商业用房房主也认为自己应该有优先权。请问北京拆迁律师团,我能否在征收中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物权法》第42条第3款也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因此可知,被征收人能够优先获得住房保障,需满足以下条件:1、被征收的房屋属于个人住宅。2、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具体条件都有哪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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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案中,常常会有这样的一种情形出现,明明我的房屋还能居住,好着呢?政府为了加快征地拆迁的步伐,认定房屋为危房,直接强拆我的房屋,事后只补偿一点点。作为普通老百姓,一点法律都不懂,难道只要认定为危房,就可以拆除我的房屋了吗?别着急,万典律师给您分析,到底是怎么一回事?dvdf危房认定标准摆在这里,不是政府一口说了算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目前,我国的危房等级分为A、B、C、D四级,各级别都有规定,什么样的房屋认定为什么样的级别。即使认定为危房,也不一定要拆除dvdf目前我国对“危房”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可以继续观察使用;(2)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3)没有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且不危及其他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4)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立即进行整体拆除。可见危房并不一定被拆除,如果修缮以后还可以使用,秉持物尽其用,可以继续居住。哪些危房可能被强拆?dvdf无主危房此类房屋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员去世,导致房屋无人继承,此类房屋就属于无主房屋,同时还有许多农村闲置的学校等等集体房屋。一户多宅垮塌危房目前还有一部分农民在农村拥有多处房屋即“一户多宅”现象,但由于其只使用了其中一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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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户一宅”是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吗?什么是一户,多大面积算一宅?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户”如何界定,《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在实践中对于“一户”的判定也并不是按人口多少,而是以户口本为准。多大面积算一宅?有地方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多少平方米,还有的地方规定是根据户大小限定不同的面积。“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对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是限制农村居民通过买受方式取得宅基地,对于依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应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是对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并不限制农村居民通过买受方式取得宅基地,更不限制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数量。“一户”如何界定,《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在实践中对于“一户”的判定也并不是按人口多少,而是以户口本为准。多大面积算一宅?有地方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多少平方米,还有的地方规定是根据户大小限定不同的面积。(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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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1997年在农村买了一套房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且协议也经过村委会的盖章,住进去后将原来的三间房扩建到十间,居住了十多年后房屋被划到拆迁范围内,原房主却来跟我要回房屋,并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该怎么办?我能拿到拆迁补偿吗?答:房屋买卖合同是1997年签订,当时适用的《土地管理法》还是1988年版本,其中并没有禁止城镇人购买农村房屋,相反还有规定,“有的城镇人可以购买农村房屋”,而且在1999年才有相关政策规定城市人不可以购买农村房屋,因此您的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并没有违法,法院未必判决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您可以独享了拆迁的利益,假设买卖合同判决无效了,拆迁款及安置房按照现行判决,也是应该占七成利益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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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拆迁,没有拆迁公告怎么办?如何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答:政府信息有主动公开的,也有根据申请公开的,征收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不是所有机关都会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甚至不回复,那么该如何运用呢?首先,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没有主动公开,该机关就涉及到了违法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也属于违法的行为。其次,依申请公开的,没有在法定期间回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回复的,也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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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村委会找到我,要我将土地租给某用地单位,该用地单位每年支付一部分“租金”,还说这是村委会集体的决定,让我必须服从决定,我该怎么办才好?答:这是典型的“以租代征”非法征收行为。首先,土地征收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很多前置审批手续必须完成,农民在交地之前应当已经得到征地补偿。而“以租代征”这种形式巧妙的规避了这些前置审批手续,以“租赁合同”的形式完成土地的征用。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补偿农民的经济成本。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另外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村庄和集镇的总体规划。“以租代征”形式非法征收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和农民的自身权益,当农民遭遇非法征收,切勿听信村委会的决定而盲目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建议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制止和查处,如条件允许尽量聘请专业律师,协助维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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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房子面临征收,征收以06年航拍图为准,如果航拍图没有拍摄到的部分就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补偿几百元一平米,这合理吗?答:关于违建认定的问题经常在文章中提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城乡规划法》没有特殊规定对新法实施以前的行为进行约束,应该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所以不能因06年航拍图没有拍摄就将您的自建房认定为违法建筑。还要注意看违法建筑是哪个部门认定的,认定是否有合法的手续等问题。关于补偿问题,若该地方补偿的相关规定自建房可以获得补偿,则可以获得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没有对补偿作出的明确的规定,所以地方相关的政府及部门都会作出相应的规定,能否获得补偿根据地方的政策规定是着手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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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可以跟被拆迁人说说遇到拆迁有哪些有效的维权方法?答:简单介绍一些拆迁维权的方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如拆迁许可证、征收决定等可以复议或诉讼。但要注意时机的把握。对评估结果或者对评估资质不服可以进行复核和申请鉴定。但时机的把握更重要,一定要在十日内提出。对于政府或法院其他行为不服的,比如断水、断电、暴力拆迁、法院违法裁定、株连式拆迁、停止亲友职务、违法降低补偿标准等等。则应当由专业律师团队制定专业法律意见书,向有关单位送达。特别是企业拆迁,企业拆迁对于企业主来说是一件大事,企业拆迁补偿是否如意直接关系到企业主今后的事业安排,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主的生活。企业拆迁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边缘法律业务,很多办案经验需通过实际操作才能获取,建议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为您维护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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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一般情况下,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二、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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