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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拆迁的时候,对于临时性房屋能否得到补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管理条例》中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临时性建筑也要经过国土和建设等部门批准的,并且工程也要使用钢筋等建筑性材料。因此,临时性建筑是合法的建筑,在规定的时间内,遇到拆迁补偿时是应该给予补偿的。超过两年的临时性建筑,并且没有申请延期的临时性建筑,拆迁人可以不给补偿的。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如果开发商因为是临时性建筑的话,要看临时性的建筑的批准期限是否已经过期,如果没有过期限的话,是可以获得补偿的。拆迁人如果坚持不给补偿的话,要找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活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公房的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一)征收居住房屋: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1、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2、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根据当地政策。3、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补贴面积按照基地政策。(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1、承租公房的分类:承租公房分为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2、承租公房征收时,协议签订主体: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时,房屋征收在公房承租人已死亡,尚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公房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承租人的继承人共同签订;如果已经依法确定承租人的,应当由新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3、公房征收,确定补偿对象的内容:房屋征收按户进行补偿。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征收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赁户,是与居民户口本记载的“户”是不同概念。(注:按照现行规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的也不是分户的理由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通知或者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信息(法律、决定、政策、评估或者征询结果等信息),告知承租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二)提出意见权。在因旧区改建而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承租人可以就参加征收范围的确定、征收方案决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三)选择权。承租人有权与房屋征收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房屋的评估机构;并且有权选择安置房屋等(四)申诉权。承租人对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五)监督权。承租人有权对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公开房屋征收信息、公布房源,居住困难人员人口认定等信息,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公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地方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一、公有房屋的面积认定: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通过地方确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二、公有房屋原承租人死亡,承租权纠纷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筑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其他不动产包括不可移动的围墙、假山、烟囱、水塔、苗木等。具体来说作为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房屋价值,其范围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对房屋本身价值产生影响的因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进行价值评估时,不仅需要考虑房屋本身的属性来选择评估方法,还需要考量是否存在影响因素,具体如下:1、区位:即房屋所在城市的区位状况,包括当前环境变动以及未来的规划前景。2、用途:要区分被征收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如果是非住宅,还要区分是营业性用房还是非营业性用房。3、建筑结构:房屋结构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等,要区分被征收房屋属于哪一种。4、新旧程度: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新旧程度。5、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根据证件记载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6、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是属于出让、转让、划拨还是租地等...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一、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此,如果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意见,应当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内及时提出,避免因为错过时间而使自己利益受损。二、对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按照上文所述,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人都曾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问题,即征收部门眼中的“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一旦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很有可能会被送达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拆除,那么此建筑最终是否能得到补偿也就画上了问号。因此,什么是违法建筑,如果收到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又应该怎么办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第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第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第四,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建筑。而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顾名思义是指对于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的法律文书。其作出机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权利。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权利,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要注意是否此通知书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当然,即使《限期拆除通知书》已经下发,也不意味着被征收房屋就一定会被拆除。由...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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