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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政策搪塞:在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的口中,政策俨然是高于法律,高于一切的存在,一旦工作遇到障碍就拿政策堵住公众之口。征地拆迁工作中也不例外,被征收人不签补偿协议,征收方说这是上级政策,谁也没有权力改变的,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大家都要承担责任。政府不可能为了一户更改补偿标准,否则以前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肯定不满,以后的补偿工作也不好进行,诸如此类的说辞很多,总而言之就是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都是上级政策确定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默默接受。一旦你质问这些政策是谁制定的?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程序?征收方又会给你扣上不支持政府工作的帽子,让被征收人不知所措。针对这种情况,各位被征收人要记住,征收方口中的政策有时并不存在,真真假假全凭征收人员一张嘴,有时所谓的政策即使存在,也是违法的,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被征收人有提出质疑的权利,并不像征收方口中的无计可施。冷战战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问题谈了好多遍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征收方可能会采取另一手段:冷战战术。所谓“冷战战术”,是指在双方谈判一段时间,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征收方突然退出谈判,并且一连数天不再露面,就像消失了一般,希望给被征收人造成一种心理压力,逼被征收人妥协。在冷战期间,被征收人的心理往往开始发生变化,不禁会想“是不是自己提的补偿标准太高了?”“是不是应该主动找征收方谈谈?”那么,被征收人究竟应不应该主动找征...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征收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既然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那么被征收人究竟应该应该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呢?总的原则:无论哪一种方式,都是利弊共存的,各位被征收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房价、物价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具体而言,两种补偿方式的利弊分析如下:货币补偿的优点是: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方便,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不会再出现安置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回迁迟迟不能落实等问题,能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而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之后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一些投资、理财等等,被征收人的自由性比较大。货币补偿的缺点是:如果被征收人不能尽快找好新房源,又不具备相应的理财能力的话,就可能面临财富缩水的情况,加之房价起伏较大,可能很难再买到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当的房子。产权调换的优点是: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补偿款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这样就解决了住房问题。再者,产权调换之后往往还有一笔差价金,对被征收人而言也是一笔发展资金,可以做些小本买卖,为今后的长久生存做打算。产权调换的缺点是: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自主选择性则相对有限。此外,选择产权置换后期出现纠纷...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被征收房屋存在登记记载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形不一致的状况,那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房屋使用性质应该如何判断呢,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一、物权登记或租赁凭证记载是判断房屋使用性质的依据。房屋规划用途属于登记簿中房屋基本状况登记内容之一。也就是说,物权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它约束权利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此外,对于公有居住房屋的登记而言,一般以出租人内部记载的方式对公有居住房屋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同时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相应的租赁凭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和出租人记载和前述物权登记一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对权利人具有相应的约束力。第二、如果登记或记载内容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有关机关批准房屋用途改变的证明文件。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见,对于登记簿或权利凭证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权利人一般不得随意改变该房屋实际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手续,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并变更登记、记载。在诉讼中,如果被征收人主张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改变用途取得了相应机关的批准。最后,对于被征收房屋由居住变更为经营使用的,还应当看其是否存在再次变更用途的情形,并根据实...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就明确了房屋征收中“先补偿,再搬迁”的重要原则。被征收人务必要明白这一点!法律为什么会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这一原则对被征收人而言又有什么意义呢?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基于以往的实践经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征收工作都是由征收方主导,被征收人拿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就被拆除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明确作出规定能尽可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若还有类似违法行为也能追究责任。二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能够有一定的主动权。在征收过程中,由于经验、信息获取、地位上的不平等,被征收人本来就出弱势地位,而如果房子没了,被征收人就会更没有底气和征收方讨价还价。而在这一原则的保护之下,被征收人能更有发言权和谈判的主动权。总而言之,《征收条例》的这一规定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户搬迁的先后关系入手,通过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补偿,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一、评估过程要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四)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二、评估过程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房地产价格是众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结果要依法进行公示、转交根据《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分为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评估结果。在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实践中,大部分被征收人都是通过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来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期限等诸多补偿事项。在签订协议时,征收方通常会要求各位被征收人签一式多份,那么作为被征收人,我们有没有权利留下一份原件?首先,我们来看看实践中被征收方通常有哪些说法。典型说法之一:“原件我们需要存档,保证签订的协议有据可查。这是政策要求,不能随便更改。”这种说法完全就是借口,属于打着政策的幌子来搪塞被征收人。试想,既然需要存档,那何不签一式三份,这样存档一份,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各一份,完全可以既满足“政策要求”,也能满足被征收人保留原件的要求,一举两得并非难事。典型说法之二:“你们拿的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效力也是一样的。如果你们以后确实有需要查看原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查阅。”这种说法被征收人千万不可信,复印件与原件虽然内容一样,但在法律效力上却有区别。一般而言,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时都要求提供原件,只有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才能提交复印件。如果后期发生诉讼,各位被征收人试想,该如何证明当初征收方没有留给自己原件?该如何证明自己提供原件却有困难呢?在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更不可能指望征收方履行供你查阅原件的诺言。因此在此提醒大家,与其事到临头不知所措,不如从一开始就做到万无一失,也就是说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就要明白自己一定要保留至少一份原件。其次,各位被征收人要明白,自己是有权利留下协议原件的,这种要求并非无理取闹...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一)了解是否拆迁管理分离。现在好多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没有做到政事、政企分开。这个是违规的!(二)对方一发裁决通知就寄挂号信给拆迁办,建设局,对方当事人,并将裁决通知复印留底后一并连挂号信退给裁决机关,要求查看五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并且对照一下相互间有没有矛盾。记住!这是你的权利!拿不出就有问题,不能拆!五项文件为:(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一般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指拆迁人对将来准备实施的拆迁活动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人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一般由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监管。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三)把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果评估单位没有选择、评估结果没有公示、暗箱操作、给某些有背景的被拆迁户巨额补偿费用……等等,被拆迁户有权要求同等待遇。可以强烈要求上榜公布已经走人的被拆迁户补偿,按规定,这是必须的!现实中几乎每户被搬的人家都被要求保密补偿费(否则,奖金、补助没有…...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在征迁中,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首先,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其次,如果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最后,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则按照《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也即:如果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则要针对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房屋拆迁都以土地为中心而进行拆迁,所以必须对拆迁后所建设的项目要了解,是作为公用事业还是经营性的商业开发,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不符合此目录取得划拨土地,将追究国土资源局领导责任。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未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此项目不合法,可以追究国土资源局领导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另外还应该了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情况,是否属于超资质拆迁,(如3级资质为3万平方米以下)是否持证上岗,拆迁资金是否到位。此亦为拆迁双方互相试探、互相摸底阶段。动迁补偿弹性也很大,被拆迁户要忍耐,示弱,采用“拖”字诀,逼迫对方主动抬高补偿水准。也千万不能怕他们的恐吓,记住团结就是力量!有事情就私下集体讨论,单独去谈,谈完后再进行集体讨论,团结加互通信息很重要。有想法以挂号信的形式最好,寄给拆迁办,建设局,对方当事人。信要留底,和寄出去的信一起敲上骑缝章,信封和信件也要骑缝章。此阶段对策是大胆要价,满足就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第一:弄清楚和您签协议的是谁。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应该由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要依法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之所以强调协议主体的身份,是因为如果协议对方不是征收方,那么签订的协议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极有可能会面临补偿安置事项无法履行的风险。实践中,像村委会、街道办等单位,一般是无权和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的,即使签了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在签订协议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补偿协议中应该要有征收方的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等信息,补偿协议务必加盖征收部门的公章。第二:检查协议内容是否完整。补偿协议的主体部分是有关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这也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部分。因此,对这部分内容,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审查。如果协议是由征收方事先拟定好的,被征收人就要更加注意了。一般而言,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安置事项应该包括以下几点:(1)确定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意味着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征收方不能强迫被征收人选择某一种补偿方式。各位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作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关于两种补偿方式的利与弊,也曾具体分析过,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检索历史消息自行阅读,在此不再赘述。(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货币支付期限。(...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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