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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很多人被拆迁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又将自己的房子再加盖,可是加盖的房子就真的有补偿吗?对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依据以上规定来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就不能在被征收房屋上自行加盖、抢栽、改变房屋用途等。如果加盖、改变房屋用途抢栽,将会被认定成为违建,而不给补偿。并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通过以上相关规定来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有关部门就会冻结办理涉及到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比如加盖、扩建房屋等无法获得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征地拆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儿,是促进城镇化建设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只要是拆迁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来实施,不然只会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同时也让相关部门失去公信力。对此专业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防止拆迁方的使出的各种陷阱以及不合理的要求,不要轻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8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整个征收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补偿决定公告之日也是最重要的维权时点之一,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应该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否则就可能面临司法强拆等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根据上述条文,结合《征收条例》第25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其次,我们要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决定意味着什么?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征收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该条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中,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进行产权调换。而实践中被征收人则常常会有疑问,自己到底是选择货币补偿好,还是选择产权置换更好。分析一下两种方式各自的利弊优劣:所谓“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简而言之,就是对被征收人直接给予金钱补偿。在我国目前的征地拆迁补偿中,货币补偿是最主要的形式。货币补偿的优点是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方便,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不会再出现安置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回迁迟迟不能落实等问题,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而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之后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一些投资、理财等等,被征收人的自由性比较大。但是,货币补偿也容易产生一些问题。目前房价涨幅快,被征收人要是在拿到货币补偿款之后再慢慢寻找合适房源,可能很难再买到同样面积的房屋。再者,如果被征收人暂时不买房,那么如何支配这一大笔补偿款也是问题,上面说到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投资理财等,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能力,因而风险也是存在的,且随着物价上涨,被征收人手中的补偿款也会面临贬值问题。总而言之,选择货币补偿之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能较快地找好新房源,又不具备相应的理财能力...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方的又一大拆迁套路,为了加快征收进程,省去和被征收人周旋的时间和精力,实践中常有征收方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以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接收极低的补偿的情况。而很多被征收人并不了解房屋政策,也不了解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常是糊里糊涂地就签了字。实践中却往往有一些征收方打着“拆违”的幌子实施强拆,尤其是在面对无证房屋时,那么无证房屋一定是“违建”吗?对“无证房屋”一定要进行强拆,而不给任何补偿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无证房屋并不一定就是违建。无证房屋产生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历史政策原因所致,有的是政府不守承诺所致,有的是房屋所有人自己的过失或故意为之。对“无证房屋”性质的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历史政策等因素来确定,不得一刀切,一律认定为“违建”。这种思想在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也有体现,如《征收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又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一、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征收条例》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此,要注意的是,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再者,即使协商不成,在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时,也应该有被征收人参与。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均无权擅自指定评估机构。此外,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若无法定资质,则不能承担房屋评估工作,须由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再行确定新的评估机构。二、评估时点只能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价、市场行情等条件时刻在变化,大幅提前或推迟都可能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房屋评估时点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在一年甚至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随着房屋市价的变化,此时房屋价值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对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显然,这样的评估程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第一:整理和补办各种权属证书、证明文件。在收到房屋征收的消息后,被征收人首先需要整理有关被征收房屋的各种权属证书和证明文件。最基本的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是经营性用房,还涉及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等证件。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自己的证件丢失,务必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申请补办;当然有的被征收人可能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或者由于其他某些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之下尽可能地补救。总而言之,对被征收人来说,证件越齐全越有利,这一点千万不可忽视。第二:保存好征收公告等各种政府文件。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该及时公告,公告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在征收决定进行公告后,被征收人最好能保留张贴的征收决定公告的照片材料,如果政府张贴的公告不符合法律要求,后期也有证据证明。此外,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还可能会收到来自政府的各种红头文件,对于这些,被征收人不要以撕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也不要随便一扔就不管。而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同时也要把这些文件一一收集和保存好。因为这件文件很可能是违法的,在维权的过程中,通过专业律师的审查,可能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作为维权证据。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房屋征收与补偿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对于政府应主...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一提到拆迁,人们往往想到的是弱势的被拆迁个人,其实,除了个人以外,企业也常常成为拆迁的另一类主体,稍加浏览各类拆迁新闻,往往能看到企业主欲哭无泪,欲维权却一点头绪也没有,索要赔偿也要不到合理价格。当遇上拆迁时,如果不了解可以获得的赔偿,极有可能使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更有甚者由于企业是承租方,被排除在拆迁协商以外,合法权益更难得到保障。当企业遇上拆迁,究竟可以拿到哪些补偿呢?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企业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2.厂房重置成新价。也就是企业厂房重置再建需要的钱。一般实践中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只要符合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当按照房屋来计算3.停产停业损失费。一般来讲,包含预期利益损失、违约损失、财务费用损失。各地有所不同4.装修附属物。实践中企业生产所用的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5.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的搬迁费用。6.奖励费 为了鼓励企业配合拆迁行动所给与的费用。                         ...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在房屋征收中,之所以要确定房屋用途,这是因为不同用途和性质的房屋补偿范围和标准是不一样的。而在用途上主要的划分就是经营性用房与居住用房,这二者在补偿上最主要的区别则是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征收条例》第23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此外,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利润既有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也有投资产生的利润,投资产生的利润通常不受停产停业的影响。因此,停产停业利润损失一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一、怎样判断所谓“先补偿”,是否符合“先补偿”的标准?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如果征收方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协议中确定的补偿义务,就算是符合“先补偿”原则!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则要求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除此之外,补偿方式不一样,对于“先补偿”义务的判断标准也存在一定区别:(1)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再实际办理交付手续;(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被征收人还要注意:“先补偿”不仅仅是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二、“后搬迁”中有哪些重要问题需要注意的:一是如果征收方按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借口之:申请理由不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意味着申请信息公开必须是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这一规定也经常被行政机关滥用,在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其利益时即以“申请理由不合法”为由,拒绝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借口之二:申请内容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款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这一条文也常常被政府部门当挡箭牌使用,部分政府只要不想公开相关信息,就以“所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或者据此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而实际上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政府要求补正的材料不是法律要求的,申请人也根本不可能拿到,这样就将申请人挡在了门外。借口之三: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权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确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不得公开。但是,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因而实践当中...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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