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获得补偿的重要依据,必须谨慎对待。很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因签订协议时忽略一些细节导致拿不到补偿款、安置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注意什么呢?比如,安置房应当是五证齐全的房屋:一些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明确约定安置房的质量,结果拿到的安置房质量明显不合格,如房屋开裂、墙体一扣就能脱落。要知道,安置房的建设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合格的安置房须经过监理、消防、规划、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此外,安置房的“五证二书”也是必不可少的。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二书”指的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可以查看上述手续是否完备,若不完备,为了减少后续法律风险,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安置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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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水和电是生活必需,没有水、电,根本无法正常生活,拆迁方恰恰也是抓住了这点。于是,逼迁的手段千千万,断水、断电是常态。而部分被拆迁人迫于压力,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当然也有不妥协、不退让的被拆迁人。可以说,无论是妥协还是坚守,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都很被动。那我们又如何应对这种进退两难的局面呢?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违规断水、断电是违法的。下面,小编给大家支两招。一、被拆迁人可以申请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虽然供水、供电方是奉命行事,但违规断水、断电毕竟是违法行为。二、向法院起诉供水、供电方。供水、供电方和被拆迁人存在合同关系,针对其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很好的进行维权。同时因供水、供电方违约还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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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拆迁补偿是否合法,还是有统一原则的:一、是否参考了周边类似房屋的市价: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时都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最低标准是拆一还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市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来实行。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土地房屋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重置成新价,对于已经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价来补偿。对于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但尚未进行拆迁补偿,房屋所在地段已经划进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二、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是指政府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时,必须先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后,方可实施拆迁。实践中,为了推进拆迁进度,拆迁方在被拆迁人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迫使被拆迁人交出土地和房屋。这不仅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更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否降低了生活水平:《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十二)规定:“完善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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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来计算出该土地的区位补偿价格。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以下三种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补偿。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3、通过出让等形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二、厂房价值的补偿:厂房的价值最低按照重置成新价格来计算。实践中,由于厂房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会有差异。虽然厂房的客观形态多样,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但只要满足基本上具备厂房的外在固体属性,就可以按照厂房来计算补偿价格。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预期利益损失。如一年可产生的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一年,则预期利益为一百万。2、违约的损失。如和别的企业签订了合同,因拆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成本是10万元,则要补偿10万元的违约损失。3、财务成本损失。如向银行贷款一百万,现拆迁导致经营中断,而财务成本是累积增加的,故这块的损失也要计入停产停业损失。4、人员的安置遣散费用。一般的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基本不存在这块的补偿;但对于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还包含着这块的补偿。四、装饰装修费用。五、搬迁费:这块的补偿主要是针对可移动的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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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目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征迁的法定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征收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市县级政府是征收的责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是组织征收的单位,其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工作。三、征收适用何种程序:根据土地的性质不同,征收适用的程序也不同。其中,国有土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具体集体土地的征地程序可查看微信公众号“土地和房子那些事”往期文章《征地程序》)。四、补偿的依据和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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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房产证的房子:房屋面积不一定就是以房产证的登记面积为准: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如果出现产权证记载的四至与被征收人所认为的四至相同,但被征收人认为记载的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实地测量,如果实际测量的面积大于或者小于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二、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实际中,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没有规范办证的房屋比比皆是,可能整个村子的村民都不知道房屋还要办房屋权属证明,产权登记制度没有规范落实。1、以相关审批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由于我国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不少房屋未登记,对此类房屋,应以相关审批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审批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2、没有建房审批文件记载的房屋农村以前建房时,只有村委会口头答应了就开始建造了,现在去村里和政府部门查,也查不到建房审批记录。没有房产证,没有建房审批文件或者建房审批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的如何处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区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有的地区会参照1986年的航拍图来确定房屋的面积。(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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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房屋拆迁,除了对拆迁房屋做补贴,为了能够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拆迁方还会弄个拆迁安置房。如果是要补偿及安置房的,首先需要跟拆迁方那边签订个协议书。因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都是关于安置房的问题,所以,有的人就不知道这种协议书是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购房合同。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规定有哪些? 1、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安置的房屋是现房,那么协议书可以当作现房购房合同,因为协议书已经对相关房屋的事宜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2、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安置的房屋是期房,那么协议书不可以当作购房合同,被安置方还需要另行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对相关房屋事宜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规定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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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征地之后,就要进行征地补偿,但因为征地补偿中涉及的人较多,而且土地的价值也很难确定,所以,有些时候会在征地补偿中产生纠纷。要解决这个纠纷,就要向有关机关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维权,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后要提交哪些证据进行维权? 1、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其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确定原告应该取得的补偿款数额。 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情况。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如承包合同等。 5、地上附着物估价的证明。如房屋的数量、面积、种植物的品种、粮食的市场价格等。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 以上就是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后要提交的维权证据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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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一直是我们当地居民所关心的事情,尤其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大家一直很关注这些问题。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企业拆迁补偿款项的账务应如何处理? 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属于补偿搬迁后新建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结余,应当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以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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