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土地的案件里,经常有当事人搞不清楚自己的土地性质。那么土地分为几种呢?土地性质的不同征收的时候有什么不同吗?
首先,我国的土地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的土地包括: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其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一、征收法律依据不同,国有土地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而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从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征收对象不同,前者的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起征收;后者的征收对象是集体土地,地上的房屋则随着集体土地一并征收。
四、征收程序不同,由于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问题,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原则上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因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不存在农用地转用及审批的问题。
最后,在实践中经常有忽略法定程序的情况出现,尤其是在集体土地的征收上,没有取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没有履行公告和听取意见的程序,直接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的情况很常见。更有甚者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土地性质,以免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