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从该条规定来看,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要想整个补偿款项合理,这四个部分自然应该是合理的。如何理解“停业停产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的是经营性房屋,实践中认定为经营性房屋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即:要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数额还要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