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拆迁公告前,加盖的房屋能否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之规定,拆迁公告之前系征收范围尚未确定,此时加盖的房屋只要手续完毕,不属于违章建筑,可以获得补偿。
二、对政府公布的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复议或者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对征收决定不服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