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谈到过,在征地拆迁中,强制拆除并不全都是违法的,也有合法的,那就是司法强拆。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单来说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既是司法强拆必然要遵守法律按照严格的法定流程来,一般要经历以下五个必不可少的流程:
第一步、被征收人收到下面两份文件,有可能触发申请司法强拆条件
当被征收人收到《责令交地决定书》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房屋就有可能面临司法强拆,注意是可能,具体条件需要详读相关法律规定。
⑴责令交地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28条规定,征收当事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相关部门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规定,在收到相关文件限期内,不予执行又不提起诉讼,就会触发司法强拆的申请条件,行政部门会申请司法征收土地强制拆除。
第二步、行政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
司法强制拆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法院展开审查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这个环节很重要,这个过程,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依法维权。如果经过审查,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法院就会立案并及时执行。
第四步、法院通知被征收人并执行
此环节,确定审查结果,对需要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基本上被征收人不提出异议,就会执行此程序。
第五步、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部门,流程执行完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另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由上述必经五个法定流程可知,要实行强拆,必定要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3)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也就是说,实施强拆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定。
显然,强制执行是以作出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相反的,补偿决定是直指司法强拆的,这就意味着被拆迁人如果还不满意补偿标准,不想被强拆的话,一定要警惕补偿决定的到来。
当收到补偿决定时,应该要把握住自己的救济权利,及时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程序的提起既能够有效制止司法强拆的启动与推进,也能够为大家继续争取补偿的提高创造机会。一旦被拆迁人错过了这个维权时间节点,后面就极有可能遭遇司法强拆,房子被合法地拆掉。
反过来说,如果只满足前提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条件,则行政机关就无权申请司法强拆。
在实践中,一些征收方为了高效完成任务或节省拆迁成本,在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未支付征收补偿或者是没有经过法院裁定的情况下,不惜动用公权力直接暴力强拆掉被征收人的房屋,致使被征收人利益严重受损。这种强拆不遵守法定的执行程序,当然是违法的。作为被拆迁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