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类似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该法条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关于时间节点,价格最低也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格,因为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当下,房价可能瞬息万变;第二是对“类似”的理解,所谓类似要参考房屋的地段、用途、楼层等信息,比如房屋位于市中心还是郊区,是门面房还是住房亦或是写字楼,高层、中层还是低层;第三,要参考二手房的价格,但是二手房的价格通常具有不透明、不稳定性,它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等一些其他因素有关。
被拆迁人面临的问题是,根据《征补条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而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很难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因此其确定的评估价格往往比较低。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孔庆峰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补偿标准,该指导案例指出:“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这里需要理解“就近”二字,律师认为就近即是距离被拆迁房屋最近的商品房的价格,同时,即使是距离最近的商品房的价格也不一定是完全相同,因此,被拆迁人在选择参考标准时可以选择该区域内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参考。
最高法院的规定弥补了评估价格过低的不足,以上规定为被拆迁人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参考标准,因为被拆迁人根据自己的直观感受就可以体会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即被拆迁人可以对比拆迁之前与拆迁之后的生活质量,如果生活水平能够较为稳定或是得到一定的提高,征收方提供的货币补偿就是合理的。如果量化的话就是,被拆迁人在类似地段能够买到面积相同的新的商品房。
在此,律师提请您注意,以上所讲述的货币补偿标准仅适用于合法建造的房屋,对于超建、违建、加建则不适用本文提供的补偿标准衡量方法。
(采晴整理)